化妆品特证代办权威机构
联系我们
关注公众号
答: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21年第150号)要求,《关于更新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的公告》发布前,已经取得注册或完成备案的产品,可在2022年5月1日前提出配方变更申请,保留原注册或备案编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逾期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相关产品不得继续上市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