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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注册备案法规问答

问:一款护肤乳液,其半成品由国内A公司从国外购买回来在国内B公司灌装包装,请问这款护肤乳液属于进口商品吗?进行包装的A公司是否属于实际生产企业,其企业信息是否需要体现在产品上?

答:不属于。只要是以原料报关通过海关、在国内包装的都应认定为国产产品,A公司为委托方,B公司为受托方(实际生产企业)。


问:多个进口产品列在了同一生产销售证明上,每个产品都需提交销售证明原件吗?如果提交了复印件还需要公证吗?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进口产品的已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委托关系文件或者属于一个集团公司的证明资料等文件可同时列明多个产品。这些产品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时,其中一个产品可使用原件,其他产品可使用复印件,并说明原件所在的产品名称以及相关受理编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编号等信息。


问:化妆品分类编码是什么?

答:据《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第三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使用人群、产品剂型和使用方法,按照本规则和目录进行分类编码。 第四条,化妆品应当按照本规则和目录所附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使用人群、产品剂型和使用方法的分类目录依次选择对应序号,各组目录编码之间用“-”进行连接,形成完整的产品分类编码。 同一产品具有多种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使用人群或者产品剂型的,可选择多个对应序号,各序号应当按顺序依次排列,序号之间用“/”进行连接。


问:化妆品功效宣称分类编码有哪些?

答:序号: A 功效类别: 新功效 释义说明和宣称指引: 不符合以下规则的 - 序号: 1 功效类别: 染发 释义说明和宣称指引: 以改变头发颜色为目的,使用后即时清洗不能恢复头发原有颜色 - 序号: 2 功效类别: 烫发 释义说明和宣称指引: 用于改变头发弯曲度(弯曲或拉直),并维持相对稳定(注:清洗后即恢复头发原有形态的产品,不属于此类) - 序号: 3 功效类别: 祛斑美白 释义说明和宣称指引: 有助于减轻或减缓皮肤色素沉着,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通过物理遮盖形式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注:含改善因色素沉积导致痘印的产品) - 序号: 4 功效类别: 防晒 释义说明和宣称指引: 用于保护皮肤、口唇免受特定紫外线所带来的损伤(注:婴幼儿和儿童的防晒化妆品作用部位仅限皮肤) - 序号: 5 功效类别: 防脱发 释义说明和宣称指引: 有助于改善或减少头发脱落(注:调节激素影响的产品,促进生发作用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 - 序号: 6 功效类别: 祛痘 释义说明和宣称指引: 有助于减少或减缓粉刺(含黑头或白头)的发生;有助于粉刺发生后皮肤的恢复(注:调节激素影响的、杀(抗、抑)菌的和消炎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 - 序号: 7 功效类别: 滋养 释义说明和宣称指引: 有助于为施用部位提供滋养作用(注:通过其他功效间接达到滋养作用的产品,不属于此类) - 序号: 8 功效类别: 修护 释义说明和宣称指引: "有助于维护施用部位保持正常状态 - 序号: 注:用于疤痕、烫伤、烧伤、破损等损伤部位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 功效类别: undefined 释义说明和宣称指引: undefined - 序号: 9 功效类别: 清洁 释义说明和宣称指引: 用于除去施用部位表面的污垢及附着物 - 序号: 10 功效类别: 卸妆 释义说明和宣称指引: 用于除去施用部位的彩妆等其他化妆品 - 序号: 11 功效类别: 保湿 释义说明和宣称指引: 用于补充或增强施用部位水分、油脂等成分含量;有助于保持施用部位水分含量或减少水分流失 - 序号: 12 功效类别: 美容修饰 释义说明和宣称指引: 用于暂时改变施用部位外观状态,达到美化、修饰等作用,清洁卸妆后可恢复原状(注:人造指甲或固体装饰物类等产品(如:假睫毛等),不属于化妆品) - 序号: 13 功效类别: 芳香 释义说明和宣称指引: 具有芳香成分,有助于修饰体味,可增加香味 - 序号: 14 功效类别: 除臭 释义说明和宣称指引: 有助于减轻或遮盖体臭(注:单纯通过抑制微生物生长达到除臭目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 - 序号: 15 功效类别: 抗皱 释义说明和宣称指引: 有助于减缓皮肤皱纹产生或使皱纹变得不明显 - 序号: 16 功效类别: 紧致 释义说明和宣称指引: 有助于保持皮肤的紧实度、弹性 - 序号: 17 功效类别: 舒缓 释义说明和宣称指引: 有助于改善皮肤刺激等状态 - 序号: 18 功效类别: 控油 释义说明和宣称指引: 有助于减缓施用部位皮脂分泌和沉积,或使施用部位出油现象不明显 - 序号: 19 功效类别: 去角质 释义说明和宣称指引: 有助于促进皮肤角质的脱落或促进角质更新 - 序号: 20 功效类别: 爽身 释义说明和宣称指引: 有助于保持皮肤干爽或增强皮肤清凉感(注:针对病理性多汗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 - 序号: 21 功效类别: 护发 释义说明和宣称指引: 有助于改善头发、胡须的梳理性,防止静电,保持或增强毛发的光泽 - 序号: 22 功效类别: 防断发 释义说明和宣称指引: 有助于改善或减少头发断裂、分叉;有助于保持或增强头发韧性 - 序号: 23 功效类别: 去屑 释义说明和宣称指引: 有助于减缓头屑的产生;有助于减少附着于头皮、头发的头屑 - 序号: 24 功效类别: 发色护理 释义说明和宣称指引: 有助于在染发前后保持头发颜色的稳定(注:为改变头发颜色的产品,不属于此类) - 序号: 25 功效类别: 脱毛 释义说明和宣称指引: 用于减少或除去体毛 - 序号: 26 功效类别: 辅助剃须剃毛 释义说明和宣称指引: 用于软化、膨胀须发,有助于剃须剃毛时皮肤润滑(注:剃须、剃毛工具不属于化妆品)


问:化妆品作用部位分类编码有哪些?

答:根据《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第六条,作用部位应当根据产品标签中的具体施用部位合理选择对应序号。宣称作用部位包含“眼部”或者“口唇”的化妆品,编码中应当包含对应序号,并按照“眼部”或“口唇”化妆品的安全性和功效宣称要求管理。 - 序号: B 作用部位: 新功效 说明: 不符合以下规则的 - 序号: 1 作用部位: 头发 说明: 注:染发、烫发产品仅能对应此作用部位;防晒产品不能对应此作用部位 - 序号: 2 作用部位: 体毛 说明: 不包括头面部毛发 - 序号: 3 作用部位: 躯干部位 说明: 不包含头面部、手、足 - 序号: 4 作用部位: 头部 说明: 不包含面部 - 序号: 5 作用部位: 面部 说明: 不包含口唇、眼部;(注:脱毛产品不能对应此作用部位) - 序号: 6 作用部位: 眼部 说明: 包含眼周皮肤、睫毛、眉毛;(含须部)注:脱毛产品不能对应此作用部位 - 序号: 7 作用部位: 口唇 说明: 注:祛斑美白、脱毛产品不能对应此作用部位 - 序号: 8 作用部位: 手、足 说明: 注:除臭产品不能对应此作用部位 - 序号: 9 作用部位: 全身皮肤 说明: 不包含口唇、眼部 - 序号: 10 作用部位: 指(趾)甲 说明:


问:化妆品适用人群分类编码中有哪些?

答:根据《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第七条,宣称使用人群包括“婴幼儿”“儿童”的化妆品,编码中应当包含对应序号,并按照“婴幼儿”“儿童”化妆品的安全性和功效宣称要求管理。 - 序号: C 使用人群: 新功效 说明: 不符合以下规则的产品;宣称孕妇和哺乳期妇女适用的产品 - 序号: 1 使用人群: 婴幼儿(0~3周岁,含3周岁) 说明: 功效宣称仅限于清洁、保湿、护发、防晒、舒缓、爽身 - 序号: 2 使用人群: 儿童(3~12周岁,含12周岁) 说明: 功效宣称仅限于清洁、卸妆、保湿、美容修饰、芳香、护发、防晒、修护、舒缓、爽身(删去了滋润、毛发造型、控油、去角质、防断发) - 序号: 3 使用人群: 普通人群 说明: 不限定使用人群


问:化妆品产品剂型分类编码中有哪些?

答:序号: 0 产品剂型: 其他 说明: 不属于以下范围的 - 序号: 1 产品剂型: 膏霜乳 说明: 膏、霜、蜜、脂、乳、乳液、奶、奶液等 - 序号: 2 产品剂型: 液体 说明: 露、液、水、油、油水分离等 - 序号: 3 产品剂型: 凝胶 说明: 啫喱、胶等 - 序号: 4 产品剂型: 粉剂 说明: 散粉、颗粒等 - 序号: 5 产品剂型: 块状 说明: 块状粉、大块固体等 - 序号: 6 产品剂型: 泥 说明: 泥状固体等 - 序号: 7 产品剂型: 蜡基 说明: 以蜡为主要基料的 - 序号: 8 产品剂型: 喷雾剂 说明: 不含推进剂 - 序号: 9 产品剂型: 气雾剂 说明: 含推进剂 - 序号: 10 产品剂型: 贴、膜、含基材 说明: 贴、膜、含配合化妆品使用的基材的 - 序号: 11 产品剂型: 冻干 说明: 冻干粉、冻干片等


问:化妆品分类编码中使用方法有哪些?

答:01淋洗,02驻留。两种使用方法可单独使用,也可搭配使用。 根据《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第八条,当使用方法同时包含淋洗和驻留的,应当按驻留类化妆品的安全性和功效宣称要求管理。


问:化妆品名称中的通用名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有何要求?

答:《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规定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应当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如产品名称为“某某氨基酸面膜”,产品功效宣称为抗皱,则产品配方中应包含氨基酸,并且氨基酸的使用目的应当与抗皱相关。 使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描述产品的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配方中可以不含此原料,命名时可以在通用名中采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加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形式,也可以在属性名后加后缀注明,如黄瓜味洗面奶或者洗面奶(黄瓜味)。


问:如何规范填报化妆品备案产品名称命名依据?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提交产品名称命名依据,产品名称命名依据中应当指明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并分别说明其具体含义”。 示例:GZcosmetics滋润保湿面霜 商标名:GZcosmetics 通用名:滋润保湿面 属性名:霜 后缀:/ 命名依据: 1.“GZcosmetics”为商标名,是注册商标,“GZ”指广州,cosmetics指化妆品,商标总体表达该化妆品品牌源自广州美都。 2.“滋润保湿面”为通用名,指产品具有滋润、保湿的功效,作用部位为面部; 3.“霜”为属性名,表示物理形态为不易流动的霜状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