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人填报变更内容和变更理由时应清晰简洁、准确完整,并与实际变更事项相一致,应明确具体变更事项,并写明变更前后的内容,示例如下: 1、变更事项:产品执行的标准-微生物指标和理化指标 (1)变更前:菌落总数指标≦500CFU/g (2)变更后:菌落总数指标≦100CFU/g (3)变更内容:修改微生物指标和理化指标中的菌落总数限值 变更理由: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将<眼部化妆品、口唇化妆品和儿童化妆品中菌落总数限值>等18项标准制修订项目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调整菌落总数控制指标。 2、变更事项:产品标签-其他文案内容 (1)变更前:……蕴含多重植物精粹成分 (2)变更后:……蕴含多重植物精粹成分,产品可8小时长效保湿 (3)变更内容:增加“产品可8小时长效保湿”宣称。 变更理由:根据功效试验结果,增加保湿相关功效宣称。 特别提醒,变更信息表应如实填报,若存在不实之处,监管部门可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按照提供虚假资料情形,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另外,未发生变更的事项无需在信息表中填报,如描述“无”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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