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药机法控制产品身份、允许效能和医药化表达;景品表示法则从消费者误认角度约束优良误认、有利误认及证据不足的夸大表示。
因此即使某句话没有把产品变成药品,也可能因为“日本第一、临床证明100%有效、No.1”等证据不足而违法。
**实务上:**广告审查应同时做“分类边界”和“真实性/比较证据”两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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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妆品合规问答知识库
收录中国、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东盟等主要市场的化妆品注册备案、安全评估、标签宣称、新原料申报等高频合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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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证明”不是只要做过一次人体试验就能使用。试验设计必须足以回答宣称:人群、样本量、产品用法、测试周期、对照、主要终点和统计方案都应在研究前合理确定,且结果具有实际意义而不只是偶然达到统计显著。
1. 保存完整方案、伦理/受试者同意(适用时)、原始数据、统计报告和偏差说明。
2. 最终广告数字应与预设终点一致,避免…
中国《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不是把所有宣称都规定成同一种试验。不同功效允许采用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消费者使用测试、实验室试验、文献资料或研究数据等不同证据路径;但对法规明确要求较高的功效,必须按照规定的方法和证据等级完成评价并形成摘要。
实务上,防晒、祛斑美白、防脱发等特殊化妆品功效有更严格的注册和测试要求;抗皱、紧…
Regulation (EU) No 655/2013的六项共同标准是:**合法合规(legal compliance)、真实性(truthfulness)、证据支持(evidential support)、诚实性(honesty)、公平性(fairness)和帮助消费者作出知情决定(informed decision…
不同试验回答的是不同问题。人体功效试验适合支持“使用后皮肤水分、皱纹、色斑等客观指标改善”,前提是设计、终点、样本量和统计方法与宣称相匹配;消费者测试更多支持“X%受试者认为更柔滑/更舒适”等主观感受,不能替代客观生物效应;仪器测试可支持含水量、TEWL、色度、弹性等量化指标,但必须说明测试条件和临床意义。
全球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