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澳大利亚对防晒的治疗性监管非常明确:以UV防护为主要目的的primary sunscreen通常属于TGA监管的therapeutic sunscreen,需要进入ARTG并满足药品相关配方、制造、测试、标签和上市后责任;只有符合排除条件的部分secondary sunscreen才可能不进入治疗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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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妆品合规问答知识库
收录中国、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东盟等主要市场的化妆品注册备案、安全评估、标签宣称、新原料申报等高频合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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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结论:Sunblock、Waterproof、Sweatproof等绝对化词汇容易让消费者理解为完全阻隔、完全防水或无需补涂,与ASEAN/马来西亚防晒宣称原则不符。
更合规的表述应与实际SPF/UVA及耐水测试结果一致,并清楚给出使用和补涂条件。
对中国企业而言,“SPF50+”也不是营销自由数字,需要相应测…
**结论:**东盟防晒宣称既要有测试支持,也要避免绝对化。SPF50+、UVA保护和water resistance需要按ASEAN相关指南/成员国要求证明;Sunblock、完全防水等容易暗示不现实的完全保护。
UV filters还要符合ACD相应正面清单及浓度条件。
对中国企业而言,上市到各国时还要检查本地语…
**结论:**在美国,防晒剂用于预防sunburn等用途属于OTC Drug监管,而不是仅作为普通化妆品功效处理。若产品同时具有保湿、美化等化妆品用途,它还可能同时是drug-cosmetic。
因此必须按M020核对允许的防晒活性成分、浓度、SPF/broad spectrum测试、剂型条件和Drug Facts标…
防晒是最典型的“同一产品、不同监管身份”。美国防晒通常按OTC Drug管理并受M020约束;欧盟将其作为化妆品但UV filters受Annex VI管理;亚洲市场又可能是特殊/功能性化妆品或普通化妆品中的特殊功效路径。
因此SPF50测试结果本身不能决定全球准入。需要同时核对允许的UV filter、最大浓度、剂…
中国防晒产品属于特殊化妆品,需要在上市前完成注册,并使用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准用防晒剂及其浓度、组合和使用条件。SPF、PA/UVA和防水性能不是包装设计参数,而是需要通过相应功效评价方法获得并与标签宣称一致。
企业应重点核对四层:配方中的每个UV filter是否合法且在限值内;成品实测SPF/PA是否支持…
泰国防晒宣称需要同时满足本国规则和ASEAN防晒框架。SPF50+应有相应标准化试验支持;UVA、耐水等表述也要有匹配证据。Sunblock或暗示“完全阻断紫外线”的说法容易造成错误安全感,“Waterproof”“Sweatproof”这类绝对不受水/汗影响的表达也应避免。
如果使用Water Resistant等…
ASEAN防晒指南强调宣称必须与测试证据相匹配,并避免让消费者误以为存在完全防护。SPF50+用于表达很高水平的UVB防护,但不能演变成“100% protection”;UVA相关表达需要相应UVA保护证据。Sunblock这类暗示完全阻断紫外线的词风险高。
对耐水宣称,更稳妥的是在符合测试条件时使用Water R…
欧盟防晒仍属于化妆品,但宣称受1223/2009、655/2013以及欧委会防晒产品建议共同约束。SPF必须有适当方法支持;UVA保护通常应达到宣称SPF的至少1/3,并满足临界波长等技术要求。SPF50+是高保护等级表达,不应延伸成“100% protection”。
“Sunblock”“完全阻隔紫外线”这类绝对…
防晒是全球最典型的“同配方不同监管身份”产品。欧盟把防晒作为化妆品管理,UV filters 受 Annex VI 约束;美国带 SPF 防晒用途通常属于 OTC Drug,需符合 M020 的活性成分、剂型、标签和测试条件;东盟在 ACD 体系下作为化妆品并有专门防晒标签指南;中国防晒属于特殊化妆品,需要注册;日本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