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规背景:从WTO通报到正式立法

2025年5月21日,欧盟向世界贸易组织(WTO)递交G/TBT/N/EU/1140号通报,拟修订欧盟化妆品法规(EC)No 1223/2009。2026年1月12日,欧盟委员会正式通过(EU)2026/78号条例(业内通称“Omnibus VIII”),并于1月13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标志着新一轮CMR物质监管升级正式落地。

本次修订的法律依据是欧盟委员会授权条例(EU)2024/2564,即CLP法规第21次技术进步适应(ATP)。该条例更新了附件VI中统一分类和标签清单,新增了对银、过硼酸钠等物质的CMR(致癌、致突变、生殖毒性)分类,将于2026年5月1日起生效。根据化妆品法规第15条,被CLP法规分类为1A、1B或2类CMR的物质,原则上禁止在化妆品中使用,仅少数符合豁免条件的物质可在严格限用条件下使用。

此次修订共涉及附件II(禁用物质清单)、附件III(限用物质清单)、附件IV(准用着色剂清单)和附件V(准用防腐剂清单)四个附录,新增12个禁用条目,合并3个过硼酸盐条目,并对银、水杨酸己酯、邻苯基苯酚等关键物质进行全面监管重构。

二、附件II新增15种禁用CMR物质

本次修订最核心的变化是将以下物质正式纳入化妆品禁用原料清单。其中多数为工业用途化学品,在化妆品领域直接使用较少,但涉及出口化妆品原料供应链的企业仍需逐一排查,确保无间接引入风险:

序号物质名称CAS号CMR分类
1多壁碳纳米管(MWCNT)1B
21,3-二氧戊环-5-醇与1,3-二氧戊环-4-基甲醇的反应物2
3丙酮肟(Acetone oxime)127-06-01B
42-(二甲氨基)-2-[(4-甲基苯基)甲基]-1-[4-(吗啉-4-基)苯基]丁-1-酮119344-86-41B
5新癸酸缩水甘油酯26761-45-51B
6苯噻菌胺异丙酯(Benthiavalicarb-isopropyl)177406-68-71B
77-氧杂双环[4.1.0]庚-3-基甲基 7-氧杂双环[4.1.0]庚烷-3-羧酸酯2386-87-01B
83-(烯丙氧基)-2-羟基丙烷磺酸钠52556-42-01B
91,4-二氯-2-硝基苯89-61-21B
10苯锈啶(Fenpropidin)67306-00-71B
11N,N'-亚甲基双丙烯酰胺110-26-91B
12过氧化-2-乙基己酸叔丁酯3006-82-41B
13硼酸三甲酯(Trimethyl borate)121-43-71B
14精异丙甲草胺(S-metolachlor)87392-12-91B
15吡唑醚菌酯(Pyraclostrobin)175013-18-01B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上述15种物质中的N,N'-亚甲基双丙烯酰胺和3-(烯丙氧基)-2-羟基丙烷磺酸钠在部分化妆品配方中曾作为功能成分使用。根据新规,无论浓度高低或产品类型,自2026年5月1日起均不得出现在化妆品中。

三、核心原料监管重构:银、水杨酸己酯、邻苯基苯酚

银(Silver,CAS 7440-22-4)。银因生殖毒性被归类为2类CMR物质,本次修订按粒径实施分类监管:纳米银(1nm<粒径<100nm)和块状银(粒径>1mm)被明确纳入附件II禁用;微米级银粉(100nm<粒径<1mm)作为着色剂(CI 77820)允许在唇部产品和眼影中使用,最大浓度0.2%;同时微米级银粉被纳入附件III限用清单,在牙膏和漱口水中的使用限量为0.05%。这一“同物质三种监管路径”的粒径分级模式,体现了欧盟对纳米材料安全性评估的精细化趋势。

水杨酸己酯(Hexyl Salicylate,CAS 6259-76-3)。该物质因生殖毒性被归类为2类CMR物质,此前未受化妆品法规监管。根据SCCS评估意见,本次被纳入附件III限用清单,按产品类型设定了从0.001%(牙膏、漱口水)到2%(含醇香水)的分级限用浓度,并明确不得用于3岁以下儿童产品(少数例外)。对于香水、护肤品企业而言,水杨酸己酯是香精致敏原中较为常见的组分,此次限用对调香配方影响显著。

邻苯基苯酚及钠盐(o-Phenylphenol,CAS 90-43-7)。因致癌性被归类为2类CMR物质。此前邻苯基苯酚已作为准用防腐剂收录于附件V,本次修订将其钠盐一并纳入,并新增“不得用于可能导致吸入暴露的产品”“不得用于口腔产品”及“避免接触眼睛”警示语要求。同时明确二者合用时以苯酚计的总浓度限制。

四、实施时间线与行业影响

(EU)2026/78号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在欧盟全境适用。与常规法规修订不同,CMR物质的禁令不设过渡期,这意味着自该日起,所有含有禁用物质的产品必须同时停止投放市场和在市场上销售——无论是新投产产品还是已在零售渠道的库存产品。对于含限用物质但超标的产品,同样须在截止日前完成配方调整或退市。

对于中国化妆品出口企业,本次修订的紧迫性在于:第一,时间窗口极为有限,从正式颁布(1月)到生效(5月)仅约四个月;第二,无过渡期意味着已出口至欧盟仓库的在途产品也面临退市风险;第三,银的粒径分级监管要求企业向原料供应商确认粒径数据,这对供应链追溯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建议企业立即启动以下合规行动:一是对照新禁用清单全量核查出口产品INCI成分表;二是对含银原料的产品进行粒径确认和合规性评估;三是针对含水杨酸己酯的香精香料配方,核实使用浓度是否符合新限值;四是更新产品信息档案(PIF)和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CPSR);五是与欧盟责任人(Responsible Person)沟通清仓和配方调整时间表。

绿翊提示:欧盟化妆品CMR禁令无过渡期的特点,意味着合规窗口稍纵即逝。出口欧盟的化妆品企业应在此次法规生效前完成全量配方排查,重点关注原料粒径分级、香精致敏原限值和防腐剂体系合规性。绿翊合规成立于2017年,拥有资深的国际化妆品法规团队,精通欧盟(EC)No 1223/2009法规体系,已累计完成4000+特殊化妆品成功申报案例,可为企业提供出口欧盟合规诊断、配方审核、PIF/CPSR更新等一站式合规服务,助力企业从容应对国际监管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