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128号令——《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28号令"),将于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21年第44号令。
这不是一次小修小补。128号令在2021年版基础上做了系统性重构,其中最值得化妆品行业关注的是第五条第三项——首次将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以专项条款形式明确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触发范围。
这条规定,叠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CSAR)第59条的行政处罚和限制高消费令的联动后果,构成了化妆品领域迄今最具威慑力的信用惩戒组合拳。
一、128号令第五条:化妆品违法的"信用黑名单"门槛
128号令第五条全文如下:
实施下列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含疫苗);生产、进口、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含疫苗);
(二)生产、销售未经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三)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
(四)其他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将化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并列,统一纳入同一套信用惩戒体系。其中第(三)项直接对应CSAR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但128号令设置了两层触发条件:行为要件 + 情节要件,缺一不可。
二、触发条件解密:不光看行为,还要看情节
128号令第三条规定了列入名单的"情节门槛":
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并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较重行政处罚"包括四种情形:
- 依照裁量基准从重处罚阶次处以罚款
-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
-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也就是说,并不是每一次非法添加都会自动进入失信名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是门槛,较重行政处罚是结果。
三、与CSAR第59条的精准联动
CSAR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对非法添加的处罚标准是:
| 货值金额 | 罚款倍数 |
|---|---|
| 不足1万元 | 5万~15万元 |
| 1万元以上 | 货值金额15倍~30倍 |
情节严重时:
- 责令停产停业、取消备案或吊销许可证件
- 10年内不予办理化妆品备案或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处上一年度收入3倍~5倍罚款
- 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终身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SAR第59条"情节严重"情形下的处罚,恰好对应128号令第三条的"较重行政处罚"——吊销许可证件、限制从业、从重处罚。两者一旦叠加,企业不仅面临天价罚单和从业禁令,还将被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成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四、列入失信名单后的实际后果:不只是"名声不好听"
128号令第十八条规定了五项管理措施:
- 行政许可、资质审查——作为重要考量因素,新增许可申请可能直接驳回
- 重点监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企业进入监管"放大镜"模式
-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所有审批必须走完整流程,无法享受便利
- 不予授予荣誉称号——与各类评优评先绝缘
- 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进一步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有关部门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而联合惩戒中,最具"穿透力"的是——限制高消费令。
⚠ 五、限高令: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责任人的精准打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一旦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作为被执行人,将面临以下限制:
| 类别 | 具体限制 |
|---|---|
| 出行 | 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乘坐G字头高铁全部座位、其他动车一等以上座位 |
| 住宿消费 | 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消费 |
| 置业 | 不得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
| 办公 | 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
| 购车 | 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
| 出行休闲 | 不得旅游、度假 |
| 子女教育 | 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
| 保险理财 | 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
这九项限制直击企业老板的个人生活。对于化妆品企业而言,这意味着:一次非法添加的决策,可能让老板坐不了高铁、住不了星级酒店、孩子上不了私立学校、全家不能出去旅游。
从"企业受罚"到"个人受限",128号令+限高令的组合拳,使得违法成本从"公司出钱"升级为"个人买单"。
六、128号令的"逃生通道":主观无过错 + 信用修复
128号令并非一棍子打死。它设置了两条关键防线:
(一)主观过错抗辩(第十一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的,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这对化妆品企业意义重大。如果企业能够证明:
- 已建立完善的原料采购查验制度
- 已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
- 非法添加系原料供应商隐瞒或掺假
- 企业已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
则可以主张"无主观故意",从而免于列入失信名单。这意味着:合规体系建设本身就是最好的辩护。
(二)信用修复(第二十一条)
128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条件和程序适用《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也就是说,失信不是永久的——满足条件后可以申请修复信用、移出名单。
七、128号令 vs 2021年第44号令:化妆品条款的升级
与2021年版(第44号令)相比,128号令在化妆品方面有两个关键变化:
| 对比维度 | 2021年第44号令 | 2026年第128号令 |
|---|---|---|
| 化妆品条款 | 包含在药械化合并条款中,表述笼统 | 第五条(三)独立项,直接引用"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 |
| 主观过错 | 未明确 | 第十一条第二款新增:无主观故意不列入 |
128号令使得化妆品违法列入失信名单的门槛更加明确,同时在程序上给予了主观无过错的抗辩空间——这是一种"宽严相济"的立法智慧。
八、给化妆品企业的合规建议
距128号令生效(2026年7月15日)已不足一个月。建议企业立即启动以下动作:
1. 原料供应链"穿透式"审查
对全部原料供应商进行资质复核,重点排查原料是否来自有资质的供应商、是否有完整的COA和MSDS、是否存在未申报的隐含成分。
2. 成品配方全成分审核
对照《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和《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逐一核验在售产品配方,确保无禁用物质、无限用物质超标。
3. 建立主观无过错的证据链
保留原料采购合同、供应商审计记录、进货查验记录、第三方检测报告、内部质量控制记录——这些都是未来证明"无主观故意"的关键证据。
4. 培训管理层理解个人连带责任
让法定代表人、质量安全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充分了解:128号令+限高令意味着个人出行自由、子女教育、消费生活都将受到影响,合规不是法务部的事,是每个人的事。
128号令的核心逻辑可以归结为一句话:"让违法者在市场上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对于化妆品企业而言,这不是一个可以交罚款了事的时代。一次非法添加,可能让整个企业和管理层同时进入"信用黑名单"——企业的未来许可被卡死,老板的高铁飞机坐不了,孩子的私立学校上不了。
距离7月15日不足30天,现在行动,还来得及。
核心要点速览
- 128号令将于2026年7月15日施行,化妆品非法添加首次明确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触发条件 = CSAR第59条"情节严重"行政处罚 + 性质恶劣、社会危害较大
- 列入后的后果包括:行政许可受限、重点监管、全国信用平台共享、联合惩戒
- 限高令同步触发:法定代表人不得乘飞机高铁、住星级酒店、子女不能读私立学校
- 逃生通道:证明无主观故意可免于列入;满足条件可信用修复
参考法规
-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2026年5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8号公布,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727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