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精在化妆品配方和全成分标签中如何申报?
香精作为复配香料使用时,产品配方应按注册备案平台和原料安全信息要求如实填报香精原料及用量,不能用商品名掩盖原料身份;销售包装全成分通常可使用“香精”作为成分名称。香精中带入的受限物质、禁用物质技术上不可避免的痕量以及致敏风险仍需在安全评估中识别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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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精作为复配香料使用时,产品配方应按注册备案平台和原料安全信息要求如实填报香精原料及用量,不能用商品名掩盖原料身份;销售包装全成分通常可使用“香精”作为成分名称。香精中带入的受限物质、禁用物质技术上不可避免的痕量以及致敏风险仍需在安全评估中识别和控制。
全成分表中,配方含量大于 1% 的成分应按含量降序排列;含量小于或等于 1% 的成分,应排在所有大于 1% 的成分之后,其内部顺序可以不按含量降序。着色剂通常可在其他成分之后列出。企业仍应保证标签成分与实际备案配方一致,不能借排序规则隐藏应标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