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膏宣称新功效需要怎样评价和备案?
问题摘要
超出法规列明或已有充分评价基础的牙膏功效,应按新功效要求开展科学评价并提交相应资料。企业不能仅用原料机理或消费者感受创造疾病治疗型新功效。
核心结论
超出法规列明或已有充分评价基础的牙膏功效,应按新功效要求开展科学评价并提交相应资料。企业不能仅用原料机理或消费者感受创造疾病治疗型新功效。
合规要点
- 明确功效定义、作用机制和评价终点
- 采用可重复且与实际使用相关的方法
- 标签和广告不得超出备案评价结论
法规依据
-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号
-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 国家药监局2021年第50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