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变更要区分配方成分/浓度、販売名、制造场所和质量工艺变化。不同产品身份和申报类型下,可能涉及届出更新、承认事项变更、标签改版或质量再评价。
普通化妆品与医药部外品的变更路径尤其不能混用。
企业应在变更执行前由製造販売業者完成impact assessment,并保留新旧批次切换记录。
医药部外品的变更尤其要谨…
全球化妆品合规问答知识库
收录中国、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东盟等主要市场的化妆品注册备案、安全评估、标签宣称、新原料申报等高频合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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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结论:需要。Philippines FDA采用ASEAN技术附件,附件更新后已上市配方仍要复核。
企业应确认本地采用日期和过渡期,再判断是否需要改配方、更新标签/PIF或重新处理CPN。
对中国企业而言,不能因为CPN尚未到期就继续使用已经不符合新限制的原料。
已上市配方如果命中新限制,还要判断市场上旧批次的…
需要。HSA/ASEAN成分附件更新后,已上市产品也要确认是否仍符合最新禁限用、色素、防腐剂和UV filter条件。
notification acknowledgement从来不是“冻结法规版本”的许可。
企业应监控过渡期,并在需要时改配方、更新PIF/标签和notification信息。
复核结果应分为“立…
PerBPOM No.25 Tahun 2025已成为印尼化妆品原料技术要求的重要现行依据,企业应按其禁用、限用以及允许的色素、防腐剂、UV filter等条件重新审查配方,而不是继续仅引用旧的2019规则。
要按具体物质、CAS/INCI、产品类型、浓度和警示条件核对;香精和复配原料还要拆解带入成分。
对已通知产…
因为notification最终由各成员国分别管理,同一配方变更在不同国家可能对应可修改、需重新通知或需补充文件的不同处理。
更换防腐剂、香精、色素或关键活性成分还可能影响PIF、安全评估和标签。
**实务上:**总部应先做一次技术变更评估,再由各国holder在同一change ticket下给出本地结论,避免六…
先看结论:英国与欧盟源自同一历史框架,但脱欧后法规修订不再自动同步,因此“今天相同”也不等于未来继续相同。
EU新增禁限用成分、香料过敏原或CMR omnibus后,GB需要按自己的立法程序决定是否采纳;GB也可能形成自己的过渡期。
对中国企业而言,企业应维护EU和GB两套法规版本号,对每次变化做差异比对,而不是继…
只要配方变化可能影响安全、法定成分信息或通知数据,就应评估CPSR、PIF、CPNP和Ingredient List的联动更新。
例如新增限用物质、改变防腐体系、香精过敏原、纳米状态或显著浓度,都可能改变安全结论;即使标签成分排序未变,也可能需要更新Part A暴露或原料资料。
建议用change classifi…
澳大利亚变更评估要同时问两个问题:**原料引入身份有没有变?产品预期用途有没有变?** 新增或更换化学品可能改变AICIS introduction category,尤其是新化学品、纳米材料或危害特征变化;宣称从“保湿舒缓”变成“治疗炎症/痤疮”,则可能把产品从cosmetic推入TGA。
浓度变化也不能忽略,因为…
东盟各国对变更的处理并不完全统一。改配方可能触发新通知或至少更新产品资料和PIF;更换OEM会影响制造商、GMP及通知信息;更换进口商/holder则可能直接牵动本地通知持有人,部分国家需要重新通知。包装规格或地址变化又可能属于可amend的轻微事项。
企业不应建立一个“ASEAN change rule”。应把变更…
只要配方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法规合规、成分标示或通知信息,就不能只改生产BOM而不动法规资料。新增/删除成分、浓度改变导致限用条件变化、更换防腐体系/UV filter、香精引发过敏原变化等,都通常需要重新评估CPSR并更新PIF;Ingredient List应按新配方重算,CPNP中与配方/框架配方或纳米信息有关…
合同中至少应把**法规资产所有权、系统账号、数据使用、变更控制和退出机制**写成可执行条款。品牌应保留配方、PIF、测试、标签源文件和申报数据的所有权;代理不得以“当地持有人”身份阻止品牌依法迁移或重申报。还要约定监管通知的转发时限、严重不良事件和召回的24小时/即时通报、未经书面批准不得改配方或标签、终止合作后资料交…
名称、包装设计和净含量看似不改配方,也可能触发法规动作。产品名称若新增“Acne、Healing、Medical”等字样,可能改变产品定性;净含量变化会改变法定净含量标示,部分国家还可能视为不同 SKU/包装规格;包装版面变化可能造成警示、成分表或责任主体信息缺失。至于是否必须重新通知,要看当地系统是否把名称、规格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