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在化妆品上有很多技术相似点,但不能视为“一套法规市场”。澳大利亚普通化妆品的工业化学品由AICIS管理,治疗性产品尤其防晒可能进入TGA/ARTG;新西兰则以EPA Cosmetic Products Group Standard及Hazardous Substances框架为核心,并在2026年实施了…
全球化妆品合规问答知识库
收录中国、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东盟等主要市场的化妆品注册备案、安全评估、标签宣称、新原料申报等高频合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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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OEM向韩国责任销售业者提供的资料至少应让对方能够证明“谁制造、按什么配方和标准制造、每批如何确认合格”。通常包括完整配方/原料名称和含量信息、原料规格与必要安全资料、制造场所信息、生产工艺、成品规格和检验方法、COA、微生物/稳定性等质量资料,以及包装和韩文标签所需信息。
若涉及功能性化妆品,还要配合提供有效成…
中国工厂向日本供货时,应把日本製造販売業者视为需要持续履行质量责任的法规伙伴,而不是只在首单提供一次COA。通常需要建立产品规格、完整配方/原料信息、制造方法、关键工艺、检验标准、稳定性、包材和批次放行资料,并通过质量协议明确变更、偏差、OOS、投诉和召回时的信息交换。
日本MAH需要依据GQP等体系确保制造过程和成…
日本不是所有化妆品都强制标使用期限。若产品在适当储存条件下、未开封状态能够稳定超过3年,普通化妆品通常可不标使用期限;若3年内可能发生质量变化,或属于指定需标期限的情形,则应标示。
这不是企业自由选择,而要有稳定性依据。即使允许不标期限,仍应通过批号和质量记录保证追溯;日本不标期限也不等于产品可以无限期使用。
中国化妆品进入日本,核心不是“找一家物流进口商”,而是先建立日本法定上市主体。通常应由具备化妆品**製造販売業许可**的日本企业承担市场放行、质量和上市后责任;涉及进口后的保管、包装、贴标或其他制造行为时,还要判断是否需要相应製造業许可。
产品本身要先确认属于普通化妆品而非医药部外品,配方符合日本化妆品基准,并按日本…
更换受托生产企业会影响中国注册备案资料中的生产信息,不能只在采购系统里改OEM名称。品牌方应先确认新工厂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范围、生产条件和相应剂型能力,再按注册/备案变更规则处理生产企业信息,并同步检查标签上受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还要重新建立质量协议、工艺转移、首批验证和成品放行衔接。即使配…
更换香精、防腐剂或色素通常属于需要重点审查的配方变化,因为三类原料都会同时牵动配方真实性、成分标签和安全评估。防腐剂和色素还涉及准用清单、最大浓度或使用部位;香精则可能改变香料过敏原、致敏风险和带入组分。
变更流程至少要做四件事:重新核对原料合法性和成品浓度;重算全成分表及“其他微量成分”;让安全评估人员确认刺激、致…
中国可以在适当产品上标示开封后使用期限(PAO),但不能因为欧盟常见12M、24M就直接照搬。PAO应当有与产品配方、包装系统、开启后的微生物和理化稳定性相匹配的科学依据,并与中国标签规则以及产品已确定的使用期限共同理解。
例如广口罐、反复蘸取或开启后容易受污染的产品,与密闭泵、一次性安瓶的开启后风险并不相同;同样的…
中国化妆品使用期限可以采用法规允许的组合方式表达,核心是让消费者能够明确知道产品何时失效并且可追溯到生产批次。常见做法包括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标示生产批号并明确限期使用日期;具体格式应与注册备案资料、企业批号规则和实际稳定性结论保持一致。
不要把“批号”“生产日期”“限期使用日期”混为一个字段。批号首先承担追溯…
中国完整版化妆品安全评估不是把若干检测报告装订在一起,而是要形成从**产品信息—配方与原料安全—暴露—毒理—风险表征—结论**能够闭环追溯的评估。通常应覆盖产品使用方式、配方中各原料的安全信息、理化性质和稳定性、微生物风险、包材相容性、消费者暴露,以及必要时的局部和系统毒理评价。
企业最容易缺的不是急性毒性,而是与实…
ACD/PIF并没有规定所有化妆品必须机械完成一模一样的稳定性、微生物挑战、刺激性和人体测试套餐。PIF要求企业能够证明产品质量、安全和所宣称功效,因此需要什么试验,应根据配方、包装、产品类型、使用部位、消费者人群、防腐体系和已有原料资料进行风险评估。
例如水活度低的无水产品与高水相罐装面霜,其微生物/挑战试验策略可…
可以以ASEAN Core PIF为技术母版,但不能把同一个文件夹原样复制给六国。PIF的核心结构——行政/产品摘要、原料质量、成品质量、安全与功效——具有高度共通性;配方、规格、稳定性、微生物、安全证据和功效资料也往往能复用。
需要本地化的通常包括当地责任公司/holder信息、通知资料、上市标签及语言、国家特定警…
最低耐久期不超过30个月的产品,应标示minimum durability date(常见为沙漏符号或“best used before…”);最低耐久期超过30个月的,一般不再强制标最低耐久日期,而是标示开封后可安全使用的Period After Opening,如12M、24M。二者反映的是不同稳定性阶段,不能任意…
中国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不能直接替代欧盟 CPSR**,因为欧盟要求的法律结构、责任主体、暴露假设、Annex I 内容和 Safety Assessor 资格均由 Regulation 1223/2009规定。但大量底层资料可以复用,例如完整定量配方、原料规格与毒理数据、杂质、稳定性、微生物/挑战、包材相容性、使用…
CPSR 按 Annex I 分为 **Part A:Cosmetic Product Safety Information** 和 **Part B:Cosmetic Product Safety Assessment**。Part A 是证据层,通常涵盖定量/定性配方、物化与稳定性、微生物质量、杂质/痕量物质和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