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受托生产企业会影响中国注册备案资料中的生产信息,不能只在采购系统里改OEM名称。品牌方应先确认新工厂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范围、生产条件和相应剂型能力,再按注册/备案变更规则处理生产企业信息,并同步检查标签上受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还要重新建立质量协议、工艺转移、首批验证和成品放行衔接。即使配…
全球化妆品合规问答知识库
收录中国、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东盟等主要市场的化妆品注册备案、安全评估、标签宣称、新原料申报等高频合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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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香精、防腐剂或色素通常属于需要重点审查的配方变化,因为三类原料都会同时牵动配方真实性、成分标签和安全评估。防腐剂和色素还涉及准用清单、最大浓度或使用部位;香精则可能改变香料过敏原、致敏风险和带入组分。
变更流程至少要做四件事:重新核对原料合法性和成品浓度;重算全成分表及“其他微量成分”;让安全评估人员确认刺激、致…
HSA明确要求同一产品的不同variant分别Notification,例如口红不同色号、洗发水不同香型;原因是variant可能对应不同色素、香精或成分差异,监管需要准确识别。相反,仅不同pack size且产品本身配方和身份相同,HSA通常不要求为每个规格重复通知。
数据库设计应把variant和pack siz…
不一定。原料没有单独Halal证书,并不自动意味着最终化妆品无法认证;能否接受取决于该原料的风险属性、来源、工艺以及企业能够提供的替代证明和认证机构审查要求。低风险矿物/合成原料与动物来源脂质、复杂香精、发酵物的证据要求显然不同。
实务上可先做原料风险分级:有认可证书的直接归档;无证书但来源和工艺透明的收集声明、流程…
Halal判断关注的是**来源和工艺**,INCI只描述化学/成分身份,不能证明Halal状态。同样叫Glycerin,可能来自植物油、动物脂或合成路线;脂肪酸和表活也可能使用不同动物来源;香精涉及大量载体、溶剂和复配组分;发酵原料则要追溯培养基、营养源、消泡剂及下游加工助剂。
因此原料审核应建立source-to-…
BPJPH已明确说明,按照PP No.42/2024的过渡安排,化妆品在**2026年10月17日之后**进入强制Halal认证阶段,也就是企业通常把2026年10月18日视为关键节点。对中国品牌而言,这会把原来主要是BPOM配方/通知的项目,扩展为原料来源、生产设施、清洁隔离、供应链和Halal认证的并行管理。
进…
PerBPOM No.25/2025是印尼现行化妆品原料技术要求的重要基础,并取代此前No.23/2019及其2022修订。审核重点仍应围绕禁用物质、限用物质、允许的着色剂、防腐剂和UV filter及各自浓度、产品类型、警示和纯度/规格条件展开。
中国企业要避免只用旧版ASEAN或供应商声明做判定。应把25/202…
ACD Ingredient List与欧盟体系有相近逻辑:高于1%的成分按加入时重量递减,1%及以下可在其后以任意顺序排列;香精/芳香组合物可使用规定通用名称,植物原料应使用可识别的规范植物名称;着色剂可按规则在其他成分后列示。多色号装饰性化妆品可在满足条件时用统一的可能色素列示方式。
但标签规则不能替代配方合法性…
只要配方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法规合规、成分标示或通知信息,就不能只改生产BOM而不动法规资料。新增/删除成分、浓度改变导致限用条件变化、更换防腐体系/UV filter、香精引发过敏原变化等,都通常需要重新评估CPSR并更新PIF;Ingredient List应按新配方重算,CPNP中与配方/框架配方或纳米信息有关…
欧盟Ingredient List中,加入时浓度高于1%的成分原则上按重量递减排列;1%及以下的成分可在高于1%的成分之后以任意顺序排列。香精/芳香组合物可按法规允许的通用名称表示,但达到阈值的香料过敏原仍需单独列名;着色剂可在其他成分后以任意顺序列出。
对同系列多色号的装饰性化妆品,可以在满足条件时用“may co…
欧盟香料过敏原单独标示的典型阈值是:leave-on产品中超过0.001%,rinse-off产品中超过0.01%时需要在成分表中单独标示相应过敏原;具体适用物质及命名必须以Annex III及2023/1545修订后的条目为准。阈值判断应以成品中的最终浓度为基础,而不是香精原液中的含量。
自动筛查时应让系统同时读取…
2023/1545扩大了需单独标示的香料过敏原范围,并设置分阶段过渡。对新产品而言,2026年7月31日是关键节点:在该日期后首次投放欧盟市场的产品应按新规则准备成分表;对已经合法投放市场的旧产品,法规另给了更长的‘making available’过渡期,因此不能把2026年7月31日误解为所有旧库存必须当天清零。
…
Regulation (EU) 2026/78属于欧盟对CMR物质的年度衔接性修订之一,自2026年5月1日起适用,并修改了1223/2009的Annex II、III、IV和V。企业不能只检查法规标题中的几个热门成分,而应按附件逐项核对被新增禁用、调整限制或重新定位到特定Annex的物质。
对中国企业最实际的影响是…
Annex II 是禁用物质清单;Annex III 是限用物质及其浓度、产品类型、使用部位和警示条件;Annex IV、V、VI分别管理允许使用的着色剂、防腐剂和UV过滤剂。审核时不能只按INCI做‘存在/不存在’判断,还要核对CAS/EC号、盐和酯、杂质、用途、成品浓度、是否为喷雾或黏膜产品以及标签警示。
实务上…
MoCRA 要求 FDA 制定 fragrance allergen labeling requirements,但截至 **2026-09-09**,FDA 的 MoCRA 官方页面仍将该事项列为需要建立法规的项目,尚不能把欧盟的过敏原清单、阈值或 2026/2028 过渡期直接当作美国已经生效的最终强制规则。现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