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妆品合规问答知识库

收录中国、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东盟等主要市场的化妆品注册备案、安全评估、标签宣称、新原料申报等高频合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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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市场首先要按药机法判断产品是普通化妆品、医药部外品还是药品。分类取决于成分、功效、使用目的和作用方式,不能把中国的“功效化妆品”类别直接平移。 普通化妆品的功效表达范围受严格控制;医药部外品可在获批/适用范围内主张特定功效并使用相应有效成分;治疗疾病或更强药理用途则可能进入药品。 **实务上:**进入日本前应先…
先看结论:菲律宾市场通常需要同时具备企业层面的License to Operate (LTO)和产品层面的Cosmetic Product Notification (CPN)。 LTO证明本地进口/分销企业具备相应经营资格;CPN针对具体化妆品。只有CPN没有合适LTO holder,或只有LTO没有产品通知,都不…
新加坡化妆品在供应前通常需由ACRA注册的本地实体通过HSA的PRISM等系统提交Cosmetic Product Notification。 企业需先完成配方/ACD合规、标签和PIF准备;HSA acknowledgement不等于产品获得官方安全/功效批准。 不同variant如何通知也要按HSA规则规划。 …
进入马来西亚前通常由当地Cosmetic Notification Holder通过NPRA系统完成Cosmetic Notification,并确保产品配方、标签、PIF和GMP等满足Guidelines for Control of Cosmetic Products in Malaysia。 Notificat…
中国进口化妆品进入越南通常需由合格的越南本地责任企业办理Cosmetic Product Proclamation,并准备产品资料、制造商信息、授权文件以及适用的CFS等。 产品公示后仍要满足PIF、标签、配方和上市后监管要求。 越南现行规则仍以Circular 06/2011/TT-BYT及后续修订为基础,202…
**结论:**进入泰国前应确认本地合格申请/进口主体,按Thai FDA系统完成Cosmetic Notification,并准备配方、产品类别、制造商、进口/储存设施和泰文标签等资料。 泰国实施ASEAN技术框架,但notification是泰国本地行政动作,不能用其他东盟国家通知号替代。 对中国企业而言,通知完…
进入印尼前通常要先确认本地合格申请主体/进口商,完成配方与产品分类审核、BPOM Cosmetic Notification、标签本地化,并为商业进口准备相应文件;2026年还必须把Halal过渡安排纳入上市计划。 BPOM通知不是对后续每批进口的自动放行。进口阶段仍可能涉及SKI等程序,产品、制造商、holder和…
**结论:**ACD实现的是技术规则协调,不是建立一个覆盖东盟所有国家的中央产品许可证。每个成员国仍由本国主管机关实施通知、执法、进口和本地责任主体要求。 因此同一配方可以共享大量PIF和成分审核逻辑,但印尼BPOM、泰国FDA、新加坡HSA、马来西亚NPRA等仍有各自系统和holder要求。 对中国企业而言,“A…
进入Great Britain的化妆品需要遵循GB现行化妆品制度,指定在英国设立的Responsible Person,并在产品投放GB市场前通过SCPN向OPSS完成通知,同时准备PIF/安全评估和合规标签。 脱欧后SCPN取代了GB市场原先使用的CPNP;欧盟CPNP记录不能自动替代GB通知。 Northern…
中国化妆品进入欧盟前,应完成产品化妆品属性确认、欧盟RP指定、GMP符合性、配方Annex审查、CPSR、安全档案/PIF、Article 19标签以及CPNP通知;含纳米材料等情形还可能有额外通报。 CPNP是上市前通知平台,不是欧盟委员会对产品逐个批准。真正承担合规责任的是Responsible Person,其…
先看结论:不代表。Facility Registration和Cosmetic Product Listing是MoCRA的法定义务性登记/列名机制,不是FDA对每一款普通化妆品进行上市前审批或质量认证。 企业不能在包装或广告中因完成这些步骤就使用“FDA Approved”“FDA Certified”等会造成官方…
这些词反映不同监管制度的法律动作,不能互换使用。注册通常意味着较正式的行政审查/许可路径;备案或notification更多是企业提交信息并承担合规责任;认证通常针对体系、属性或第三方标准;产品许可则可能是特定产品类别的上市授权。 关键不在中文翻译,而在当地法律效果:提交后是否审查、是否有有效期、由谁持有、变更是否需…
进入海外市场前,应先完成产品分类、目标市场选择、配方差异审核、责任主体设计、技术资料底稿和标签/宣称策略,而不是先拿产品去“试注册”。 这些准备决定后续是否要拆分全球配方、是否需要当地责任人/进口商、哪些检测可复用,以及产品名和功效是否会改变监管类别。 建议以SKU为单位建立Global Regulatory 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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