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体香皂”“皂液”是否不属于化妆品?
皂液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问:
“液体香皂”“皂液”是否不属于化妆品?
答:
目前市面上用于人体的“液体香皂”“皂液”产品,虽然名称中含有“皂”,但不符合QB/T 2485-2008中关于香皂的定义,实际上与沐浴露、洗手液等产品相类似。因此,结合产品的工艺配方、使用方法、使用目的、使用部位等判定,其仍可能属于化妆品。
阅读原文: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四十五期)
相关问答
- 个人问答 : 不良反应要求的联系方式必须标注在产品外包装么? 2022.06.29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取消备案的产品其名称能否重新用于备案? 2022.11.21
-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 《化妆品中月桂酰精氨酸乙酯盐酸盐的检验方法》的实施对行业有什... 2026.05.29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暂存未提交的产品备案草稿,是否会... 2023.01.19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填报原料报送码有哪些注意事项? 2022.03.25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化妆品标签应如何正确宣称原料添加量? 2023.06.08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浸液式面膜应如何选择产品剂型和使用方法? 2023.02.21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两剂或两剂以上混合使用的产品,应如何开展安全评估? 2024.04.12
-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 如何认识《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 2025.02.09
- 个人问答 : 物料按照待检、合格、不合格、退货分批分类存放的意思是指要划分... 2022.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