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小样”标签标注有何要求?
问:
“化妆品小样”标签标注有何要求?
答:
“化妆品小样”应当在标签处将产品的相关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的呈现给消费者。无中文名称、无注册人或备案人的名称、无使用期限的“三无”化妆品小样,是违法产品,应予禁止。
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二十一条,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其标签适用该办法。化妆品净含量不大于15g或者15mL的小规格包装产品,仅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其他应当标注的信息可以标注在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