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法律法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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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化妆品在原料选用或配方设计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常见问题解答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绿翊合规化妆品法规合规解答
问:
儿童化妆品在原料选用或配方设计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
根据《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问答文件,儿童化妆品在原料选用时应当遵循“安全优先、功效必需、配方极简”的原则,并关注以下具体事项: 1、配方中不允许使用的原料   (1)安全监测中的新原料:不得使用尚处于监测期的化妆品新原料。   (2)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制备的原料:不允许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制备的原料,如无替代原料必须使用时,应当在产品安全评估资料中说明原因,至少包括产品配方必须使用该原料且其他原料无法替代的必要性分析,提供该原料仅有纳米技术或者基因技术制备来源的说明,并且对儿童使用的安全性进行充分评价,必要时,提供安全性评价试验结果作为证据支持。   (3)《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明确禁用于3岁以下儿童的原料:对使用人群含“婴幼儿”的儿童化妆品,不得使用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沐浴产品和香波除外)、水杨酸及其盐类(2028年1月1日起香波中也不允许使用)、沉积在二氧化钛上的氯化银等原料。 2、配方中不建议使用的原料   (1)特定安全风险原料:不建议使用具有特定安全风险的原料(如甲醛释放体)以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列为禁用物质的原料。如必须使用,应当在产品安全评估资料中说明原因,并对儿童使用的安全性开展充分评价。   (2)功效性原料:儿童化妆品不允许使用以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等为主要目的的原料。如因其他目的使用可能具有上述功效的原料时,应当对使用的必要性及针对儿童化妆品使用的安全性进行评价。   (3)表面活性剂:不建议使用季铵盐阳离子表面活性剂等原料。若使用季铵盐阳离子表面活性剂的,应当对其使用的科学性和必要性进行分析,必要时提交人体安全性试验数据作为证据支持。 3、配方中有限制要求的原料   (1)着色剂:应当在安全优先的前提下合理使用着色剂。使用4种以上(含4种)着色剂时,应当说明所用原料种类、用量的科学性和必要性,开展相关研究确保产品使用安全,必要时提交人体安全性试验数据作为证据支持。   (2)防腐剂:驻留类产品的防腐剂用量接近《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限量时(90%以上),或者使用5种以上(含5种)《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防腐剂时,应当提供相关科学依据以说明所用原料种类、用量的科学性和必要性。必要时,提供配方优化的研究数据作为证据支持,也可以提供最终配方的人体安全性试验数据作为证据支持。   (3)防晒剂:原则上配方中化学防晒剂种类不得多于5种(含5种)且使用量应当低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限量。同时使用二氧化钛、氧化锌时,其总使用量应当≤25%。符合以下情形时,应当充分证实原料使用量的科学性和必要性:配方中使用6种以上(含6种)化学防晒剂的;单个化学防晒剂使用量接近《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限量(90%以上)的;二氧化钛、氧化锌总使用量超过配方量25%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