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妆品合规问答知识库

收录中国、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东盟等主要市场的化妆品注册备案、安全评估、标签宣称、新原料申报等高频合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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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找到 370 条问答,当前第 9/25 页
更换RP不是只改一行地址。新的RP必须正式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能取得完整PIF;CPNP中的RP/产品相关信息需要更新,标签上的RP名称和地址也必须与新安排一致。 旧库存能否继续销售要结合变更时间、标签状态和主管机关实际要求评估,不能假设合同一签旧包装就自动合法。 品牌应提前安排PIF移交、CPNP账号操作和过渡…
Safety Gate通报意味着产品已进入欧盟市场监督风险沟通体系,品牌不能只把它当作“某国下架”。 RP应快速确认通报原因和受影响批次/国家,停止进一步供应,进行风险评估,并视情况整改标签/配方、撤市或召回,同时与主管机关协调。若问题具有系统性,还应检查其他SKU和其他成员国库存。 **实务上:**CAPA要解决…
Distributor在欧盟并非没有法规责任。投放/供应前应以适当注意义务核查部分标签信息和语言/日期要求;在其负责期间还要确保储存运输不损害合规性,并在怀疑不合规或存在风险时采取暂停供应、通知RP/主管机关等措施。 供应链还涉及可追溯性信息保存。 经销商不应自行修改标签或营销宣称而不触发法规评估,因为某些变化甚至…
**结论:**Article 11要求PIF自最后一批该化妆品投放市场之日起保存10年。计时点不是CPNP首次通知日,也不是产品首次上市日。 PIF由Responsible Person确保在其标签地址可供主管机关方便查阅;品牌或OEM可以协助保存底层数据,但不能让RP无法取得完整档案。 **实务上:**产品停产后…
欧盟彩妆的“may contain/+/-”机制用于同一系列色号可能含有的色素差异,前提是符合Article 19和允许色素规则,不能把所有市场可能使用的色素都无差别列上。 每个色号实际配方仍应在PIF/CPNP内部可追溯,且所有列出的色素都必须在相应使用部位符合Annex IV条件。 **实务上:**建议数据库用…
欧盟 EU 小包装 小包装 阅读 1
**结论:**欧盟允许在实际不可能把某些信息直接标在容器/包装上时,借助enclosed or attached leaflet、label、tape、tag或card承载特定信息,但必须使用法规规定的指引符号/方式并确保消费者能获得信息。 这不是“空间不足就把所有字段移走”的通用豁免;RP、净含量、批号等项目仍需按…
不能假设一张全英文标签可以覆盖EU27。Article 19中部分信息的语言由产品投放市场的成员国法律决定,尤其是净含量、最短耐用/PAO相关提示、注意事项和产品功能等消费者信息。 成分名称则按照法规规定的共同成分名称体系处理,不是把INCI逐国翻译。 企业应维护Country Language Matrix,并区…
先看结论:批号或可识别制造批次的reference是Article 19要求的追溯信息。原则上应出现在直接容器和包装的适用位置;对于体积过小、实务上无法标示的化妆品,法规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只标在包装上。 “小包装”不是由企业自行设一个毫升阈值,而是看实际不可行性及法规措辞。 对中国企业而言,批号必须能连接生产和分销记…
**结论:**Article 19明确要求进口到欧盟的化妆品标示原产国,因此中国制造的进口产品需要有清晰、真实的country of origin信息。 “Made in China”通常是直观表达,但企业仍要确保与实际制造事实一致,并避免与RP地址、品牌所在地混淆。RP位于法国或德国并不会改变中国制造这一原产地事实…
欧盟的30个月规则用于区分最短耐用日期和PAO。若产品最短耐用期不超过30个月,应标示日期;若超过30个月,通常使用开封后使用期限PAO,但不适用于PAO概念不相关的产品。 PAO不能凭行业习惯直接写12M或24M,应结合微生物风险、包装、使用方式和开封后稳定性确定。 日期/PAO与批号是不同功能:前者管理可安全使…
**结论:**Regulation (EU) No 655/2013的六项共同标准是:合法合规、真实性、证据支持、诚实、公平和帮助消费者作出知情决定。它们不是六句口号,而是所有标签、广告和数字传播宣称的审查框架。 例如把“符合欧盟法规”说成产品独有优势会涉及legal compliance;用原料体外数据暗示成品人体…
欧盟要求在成分表中将纳米材料成分名称后加“nano”括号标识,是为了让消费者和监管者识别其纳米形态;这与是否需要Article 16纳米材料通报是相关但不同的义务。 企业应先判断原料是否符合Cosmetics Regulation中的nanomaterial定义,并核查其是否属于已在Annex中以特定纳米形式授权/限…
先看结论:Regulation (EU) 2023/1545扩大了需在成分表单独标示的香料过敏原范围。对新投放欧盟市场的产品,2026年7月31日是关键过渡节点;符合旧规则、在该日期前已投放市场的产品可在后续过渡期内继续供应至2028年7月31日。 实际是否需要标示,仍要按leave-on/rinse-off阈值、香…
**结论:**Article 19要求的标签内容包括RP名称/地址、进口产品原产国、净含量、最短耐用日期或适用的PAO、特定预防措施、批号/识别标志、产品功能(若不明显)以及成分表等。 法规不仅规定“写什么”,还规定容器/包装位置、可读性、不可擦除性以及在空间受限时可采用leaflet/tag/card等方式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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