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妆品合规问答知识库

收录中国、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东盟等主要市场的化妆品注册备案、安全评估、标签宣称、新原料申报等高频合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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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找到 41 条问答,当前第 1/3 页
**结论:**Northern Ireland与Great Britain必须分开管理。GB使用SCPN并要求英国RP;NI在Windsor Framework相关安排下继续适用欧盟化妆品规则,产品通知使用CPNP,RP可设在NI或EEA。 同一产品同时卖GB和NI时,通常意味着两套通知和责任主体/地址安排,标签也需…
先看结论:英国与欧盟源自同一历史框架,但脱欧后法规修订不再自动同步,因此“今天相同”也不等于未来继续相同。 EU新增禁限用成分、香料过敏原或CMR omnibus后,GB需要按自己的立法程序决定是否采纳;GB也可能形成自己的过渡期。 对中国企业而言,企业应维护EU和GB两套法规版本号,对每次变化做差异比对,而不是继…
只要配方变化可能影响安全、法定成分信息或通知数据,就应评估CPSR、PIF、CPNP和Ingredient List的联动更新。 例如新增限用物质、改变防腐体系、香精过敏原、纳米状态或显著浓度,都可能改变安全结论;即使标签成分排序未变,也可能需要更新Part A暴露或原料资料。 建议用change classifi…
**结论:**Serious Undesirable Effect的报告责任涉及RP和Distributor。发生SUE时,应无延误向发生该事件的成员国主管机关通报已知信息,包括严重不良反应、产品识别和已采取措施等。 企业需要统一事件接收、严重性判断、因果评估、批号调查和趋势分析,不能把消费者投诉仅作为客服退款处理。…
Distributor在欧盟并非没有法规责任。投放/供应前应以适当注意义务核查部分标签信息和语言/日期要求;在其负责期间还要确保储存运输不损害合规性,并在怀疑不合规或存在风险时采取暂停供应、通知RP/主管机关等措施。 供应链还涉及可追溯性信息保存。 经销商不应自行修改标签或营销宣称而不触发法规评估,因为某些变化甚至…
先看结论:批号或可识别制造批次的reference是Article 19要求的追溯信息。原则上应出现在直接容器和包装的适用位置;对于体积过小、实务上无法标示的化妆品,法规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只标在包装上。 “小包装”不是由企业自行设一个毫升阈值,而是看实际不可行性及法规措辞。 对中国企业而言,批号必须能连接生产和分销记…
欧盟的30个月规则用于区分最短耐用日期和PAO。若产品最短耐用期不超过30个月,应标示日期;若超过30个月,通常使用开封后使用期限PAO,但不适用于PAO概念不相关的产品。 PAO不能凭行业习惯直接写12M或24M,应结合微生物风险、包装、使用方式和开封后稳定性确定。 日期/PAO与批号是不同功能:前者管理可安全使…
Annex I要求CPSR考虑包装材料相关信息,是因为安全结论针对的是“最终上市产品”,而配方可能与容器发生吸附、迁移、腐蚀、渗透或稳定性相互作用。 对高酒精、酸碱、精油、防晒剂或泵/软管体系,包材相容性尤其重要。供应商食品接触或材料合规声明不能自动替代化妆品实际相容性数据。 CPSR中应至少说明包装材质、相容性依…
2026年的欧盟更新使Silver/Nano Silver相关用途需要重新按具体物质身份和Annex条件判断,不能继续把“银”“纳米银”“银盐”“银锌沸石”视为同一合规对象。 例如2026/909对Ammonium Silver Zinc Aluminium Silicate建立了特定防腐用途/产品类型和浓度条件;其…
**结论:**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26/78是2026年欧盟化妆品成分更新之一,涉及CMR分类变化以及相应禁限用安排。企业应以该法规对Regulation 1223/2009 Annex的实际修订条目为准,而不是只看二手“新增禁用清单”。 对中国企业最重要的是把受影响物质映射到实…
SCCS Opinion是欧盟委员会在化妆品成分科学风险评估中的重要依据,但意见本身通常不是企业可直接当作“法规许可”的最终法律文本。 委员会会基于SCCS意见及风险管理考虑,通过修订Cosmetics Regulation Annexes把限制转化为有法律约束力的条件。因此企业既要读Opinion中的安全结论、浓度…
欧盟配方审核应把五个Annex当作不同性质的控制清单,而不是只搜索“有没有这个INCI”。 Annex II为禁用物质;Annex III为限用物质及产品类型/浓度/警示条件;Annex IV是允许色素;Annex V是允许防腐剂;Annex VI是允许UV filters。对于色素、防腐剂和防晒剂,通常要确认是否属…
欧盟要求在成分表中将纳米材料成分名称后加“nano”括号标识,是为了让消费者和监管者识别其纳米形态;这与是否需要Article 16纳米材料通报是相关但不同的义务。 企业应先判断原料是否符合Cosmetics Regulation中的nanomaterial定义,并核查其是否属于已在Annex中以特定纳米形式授权/限…
欧盟CPSR的Safety Assessor需具备Article 10要求的高等教育资格,通常是药学、毒理学、医学或类似学科,或成员国认可的等同课程。资格形式不是简单“持有某个私人培训证书”。 评估师还要有能力理解配方暴露、毒理、杂质、局部耐受和特殊人群风险,并对Part B结论负责。中国学历是否可用,需判断其是否满…
Article 11规定的PIF不是一个法规强制的“12模块模板”,但法定内容必须完整并可追溯。 核心包括产品描述、CPSR、制造方法及GMP声明、所宣称功效的证明(在合理需要时)以及与产品/成分相关的动物试验数据说明等。实际企业可以为管理方便拆成更多模块。 **实务上:**PIF要保持更新,并让主管机关能在RP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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