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妆品合规问答知识库

收录中国、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东盟等主要市场的化妆品注册备案、安全评估、标签宣称、新原料申报等高频合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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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找到 41 条问答,当前第 2/3 页
**结论:**欧盟Responsible Person必须是设立在欧盟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并承担法规规定的产品合规责任。中国境内公司本身不能作为未在欧盟设立的RP;可以通过欧盟进口商、欧盟关联公司或受书面委任的第三方RP安排。 RP不是“代提交CPNP”的技术代理。其责任覆盖安全、GMP、PIF、标签、市场监督配合、…
中国化妆品进入欧盟前,应完成产品化妆品属性确认、欧盟RP指定、GMP符合性、配方Annex审查、CPSR、安全档案/PIF、Article 19标签以及CPNP通知;含纳米材料等情形还可能有额外通报。 CPNP是上市前通知平台,不是欧盟委员会对产品逐个批准。真正承担合规责任的是Responsible Person,其…
两者职责框架相似,都负责安全、PIF、通知、标签、上市后事件等,但法定“establishment”不同:EU RP必须在欧盟境内设立,GB的RP必须满足英国制度下的设立要求。一个商业集团可以同时提供EU RP和UK RP服务,但必须确保承担责任的法律主体在两个法域分别具备合格身份。 中国品牌签约时应看具体legal…
Importer和Responsible Person不一定必须是同一个主体。对进口化妆品,进口商在法规结构下往往会成为RP,除非依法通过书面授权指定欧盟境内另一主体承担RP角色;经销商在以自己名称/商标销售或进行可能影响合规的修改时,也可能承担更重责任。 合同中应把进口操作、CPNP、PIF保管、SUE报告、监管检…
不是。Article 18的动物试验禁令限制为了满足欧盟化妆品法规而进行的相关动物试验及相应上市行为,但PIF并没有要求把历史动物数据“清空”。Article 11反而要求PIF包含制造商、代理或供应商在产品开发或安全评估中进行的动物试验资料信息,包括为满足第三国法规所进行的相关试验情况。 此外,某些老的毒理学基础资…
只要配方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法规合规、成分标示或通知信息,就不能只改生产BOM而不动法规资料。新增/删除成分、浓度改变导致限用条件变化、更换防腐体系/UV filter、香精引发过敏原变化等,都通常需要重新评估CPSR并更新PIF;Ingredient List应按新配方重算,CPNP中与配方/框架配方或纳米信息有关…
更换EU Responsible Person不是简单把合同名字换掉。新的RP需要合法承接法规责任并取得完整PIF访问权;CPNP中的RP及联系信息要更新,标签上的名称和地址也要按适用规则切换。若原RP账户控制着历史通知,必须在合同交接前解决数据迁移、通知管理权限和监管沟通记录。 库存处理要结合旧RP是否仍承担已投放…
CPNP是上市前的信息通知平台,Safety Gate则是欧盟市场监督和危险非食品产品预警体系,两者功能完全不同。完成CPNP只说明RP履行了通知义务,并不代表监管机关已经审查并批准安全性、配方或宣称。产品上市后如果被抽检发现禁用成分、标签严重不合规或存在健康风险,仍可能被成员国采取禁售、召回并通过Safety Gat…
发生Serious Undesirable Effect(SUE)后,Responsible Person和经销链不能把它当普通客服投诉处理。Article 23要求将已知SUE尽快通报给发生事件所在成员国的主管机关,报告产品识别信息、已知严重反应及采取的纠正措施;主管机关之间还会共享相关信息。 企业内部应先确认病例…
不能直接转换。655/2013明确要求:如果宣称把某个原料的属性外推到成品,必须有充分、可验证的证据证明成品在实际配方、有效浓度和使用方式下能够产生相应效果。供应商体外数据、原料单体论文或高浓度研究,只能作为证据链的一部分。 例如某肽有“促进胶原相关指标”的体外研究,不等于含少量该肽的面霜就能直接宣称“显著增加人体胶…
不建议,也通常不允许把“经欧盟批准”用于普通化妆品。655/2013明确指出,不得声称产品获得欧盟主管机关授权或批准;同时,把遵守最低法定义务包装成产品特有优势也不符合“legal compliance”标准。例如“EU approved”“100% compliant with EU law, therefore s…
不能简单认为一张英文标签可以合法覆盖全部EU27。Article 19(5)把若干消费者信息的语言要求交由产品销售所在成员国决定,尤其是净含量相关表述、耐久/PAO相关文字、使用注意事项和产品功能等字段;不同国家对本国语言要求存在差异。Ingredient List使用法规规定的共同成分名称,处理逻辑又不同于普通营销文…
欧盟Ingredient List中,加入时浓度高于1%的成分原则上按重量递减排列;1%及以下的成分可在高于1%的成分之后以任意顺序排列。香精/芳香组合物可按法规允许的通用名称表示,但达到阈值的香料过敏原仍需单独列名;着色剂可在其他成分后以任意顺序列出。 对同系列多色号的装饰性化妆品,可以在满足条件时用“may co…
最低耐久期不超过30个月的产品,应标示minimum durability date(常见为沙漏符号或“best used before…”);最低耐久期超过30个月的,一般不再强制标最低耐久日期,而是标示开封后可安全使用的Period After Opening,如12M、24M。二者反映的是不同稳定性阶段,不能任意…
欧盟并不是所有信息都必须在瓶身和外盒完整重复。Article 19原则上要求RP信息、净含量、耐久/PAO、注意事项、批号、产品功能等按规定出现在容器和包装上;Ingredient List则可以只列在外包装上。对于尺寸或形状确实无法承载的信息,法规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借助leaflet、label、tag或card,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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