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将“帮助缓解脱发症状”的相关产品纳入功能性化妆品管理,因此它与普通头皮清洁/护理产品不同。
允许的功效表达应围绕功能性制度认可范围,不能进一步扩展为“治疗脱发、再生毛囊、保证生发”等药品化或绝对化表述。
有效成分和资料也应按MFDS功能性要求准备。
执行时还要查MFDS最新告示和功能性化妆品审查/报告规则,因…
全球化妆品合规问答知识库
收录中国、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东盟等主要市场的化妆品注册备案、安全评估、标签宣称、新原料申报等高频合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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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结论:韩国防晒属于功能性化妆品重点类别,SPF、PA宣称与允许的UV filters、最终配方测试和MFDS程序相互关联。
不能只拿欧盟SPF报告就默认满足韩国全部要求;应确认测试方法/资料接受、UV filter合法性及审查或报告路径。
对中国企业而言,MFDS在2026年仍有功能性化妆品审查规则优化动态,草…
**结论:**Wrinkle Improvement是韩国功能性化妆品典型功效之一。产品需要按MFDS制度确认有效成分/规格、功效证据以及适用的审查或报告程序。
“改善皱纹外观”的营销材料也应与已取得的功能性身份和证据范围一致,不能从局部测试扩展成医疗性逆转衰老。
**实务上:**配方或关键有效成分变化后要重新评估…
在韩国使用法定美白功能性宣称,需要符合功能性化妆品制度,对可接受的有效成分、使用量/规格和审查或报告资料进行确认。
普通化妆品不能仅凭烟酰胺/植物提取物原料论文就直接使用功能性美白身份。
如果采用已公布标准之外的新组合或新机理,资料要求和审查路径可能更高。
执行时还要查MFDS最新告示和功能性化妆品审查/报告规则…
韩国功能性化妆品并非所有产品都走完全相同的个案审查。根据产品是否使用已公布的标准/成分和资料条件,可能适用MFDS审查或报告等不同程序。
企业不能只看到“功能性化妆品”四个字就统一按一个资料清单准备。
应先确定功效类别、有效成分和是否符合既有标准,再选择程序并确认所需功效/安全资料。
执行时还要查MFDS最新告示…
韩国Responsible Cosmetic Distributor(责任销售业者)是市场责任主体,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进口/流通、标签、上市后管理等持续义务,而不是只负责报关。
其需要建立相应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并能取得境外制造商的技术资料。
**实务上:**品牌选择合作方时应评估其法规与PMS能力,并明确不良事…
**结论:**韩国普通化妆品与功能性化妆品的区别主要在法定功效类别及其审查/报告要求。美白、改善皱纹、防晒等属于典型功能性化妆品范围,MFDS还规定其他功能类别。
如果产品只做一般清洁、保湿、美化等普通功效,可按一般化妆品管理;一旦使用功能性法定功效,就要确认配方和程序是否满足功能性要求。
对中国企业而言,中国“特…
日本变更要区分配方成分/浓度、販売名、制造场所和质量工艺变化。不同产品身份和申报类型下,可能涉及届出更新、承认事项变更、标签改版或质量再评价。
普通化妆品与医药部外品的变更路径尤其不能混用。
企业应在变更执行前由製造販売業者完成impact assessment,并保留新旧批次切换记录。
医药部外品的变更尤其要谨…
先看结论:不能。通过Amazon Japan或独立站销售并不会免除日本药机法下的本地製造販売体系、进口、标签和产品分类要求。
如果商品以商业方式进入日本并面向日本消费者供应,必须确认谁是合法上市主体及其许可责任。
对中国企业而言,平台允许创建商品页面并不是日本监管机关对产品的上市许可。
若采用所谓“个人进口”模式…
**结论:**药机法控制产品身份、允许效能和医药化表达;景品表示法则从消费者误认角度约束优良误认、有利误认及证据不足的夸大表示。
因此即使某句话没有把产品变成药品,也可能因为“日本第一、临床证明100%有效、No.1”等证据不足而违法。
**实务上:**广告审查应同时做“分类边界”和“真实性/比较证据”两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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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样、旅行装并非因为免费或体积小就完全免标签。日本仍需确保消费者能识别产品和製造販売责任主体,并按适用规定处理全成分、批号/追溯和使用期限等信息。
空间有限时可结合外包装、附签等适用方式,但具体省略/替代应由日本责任方按法规确认。
不要直接套用欧盟小包装规则。
对于一次性试用包,空间极小也不代表可以完全没有法定识…
更换製造販売業者意味着产品在日本的法定上市责任主体改变,通常会牵动标签名称/地址、相关届出/承认资料、进口与供应链协议以及PMS/质量档案移交。
旧主体掌握的历史投诉、批次和安全信息也必须有序迁移。
品牌应先做法规迁移方案和库存切换,再终止旧合作,避免市场上同时存在无法解释的责任主体版本。
如果品牌计划把产品从旧…
GQP用于製造販売业者的质量管理,GVP用于上市后安全管理。两者使日本责任主体能够持续控制外包生产、质量偏差、不良信息和必要安全措施。
中国OEM要向日本製造販売業者提供批记录/检验、变更、偏差、投诉和调查所需资料,并按质量协议及时通报。
**实务上:**ISO 22716可以支持工厂质量基础,但不能代替日本製造販…
**结论:**日本配方不能只按国际INCI清单审核。应核查日本化妆品基准及相关正面/负面清单,对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焦油色素等有特定限制的类别逐项确认。
还要关注成分名称、杂质和用途,因为同一商品原料可能包含多个需要分别判断的组分。
对中国企业而言,中国IECIC或欧盟CosIng可作资料来源,但不能替代日本合法…
日本防晒产品仍需先核对可使用的紫外线吸收剂/散射剂及相关标准,再以适当方法支持SPF、PA等表示。
SPF和PA不能只引用原料供应商理论值,最终产品和实际配方应有对应测试;防水等附加宣称也需证据。
标签还要满足日本全成分表示和製造販売業者等一般化妆品要求。
防晒配方迁移时还要核查色素、防腐剂等一般成分要求,不应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