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化妆品备案检验可以由工厂自己检测吗?需要什么条件?
问题摘要
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的备案人或受托生产企业,可以按照法规对部分或全部普通化妆品备案检验项目开展自检并出具报告。企业应依法取得相应生产许可,配备匹配的人员、仪器、场所和质量制度,并提交检验能力声明。不能完成的项目仍应委托符合要求的检验机构,且自检与委托检验样品应保持同一批次。
一、谁可以开展自检?
按照“谁生产、谁自检”原则,自主生产产品由具备能力的备案人自检,委托生产产品可由实际受托生产企业开展自检。
二、自检能力要求
- 取得覆盖相应生产单元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具有与项目匹配的检验人员、设备和环境
- 建立样品、标准品、仪器、原始记录和报告管理制度
- 检验方法、结果和记录完整、准确、可追溯
三、部分项目做不了怎么办?
可对有能力的项目自检,其他项目委托符合要求的机构。不同报告应基于同一批次样品,并共同覆盖该产品依法需要的全部备案检验项目。
法规依据
- 关于优化普通化妆品备案检验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2023年第13号公告
-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 国家药监局2019年第72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