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法律法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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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化妆品哪些情形需要加测人体安全性试用试验?

常见问题解答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绿翊合规化妆品法规合规解答
问:
普通化妆品哪些情形需要加测人体安全性试用试验?
答:
(1)驻留类产品理化检验结果pH≤3.5或企业标准中设定pH≤3.5的产品应当进行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 (2)宣称祛痘、抗皱、祛斑等功效的淋洗类产品均应当进行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 两剂或两剂以上混合使用的产品,应按说明书中使用方法进行试验。当存在不同浓度、不同配比等与安全性相关的不同使用方法时,需对每一种情况均进行相关的人体安全性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