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法律法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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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膏的安全警示用语有何要求?

牙膏专刊 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
绿翊合规化妆品法规合规解答
问:
牙膏的安全警示用语有何要求?
答:
根据《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七)规定,安全警示用语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如对牙膏限用组分、准用组分有警示用语和安全事项相关标注要求;对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牙膏要求标注相关注意事项;对添加氟化物的非儿童牙膏应当标注“本产品不适用于儿童”;以及其他应当标注安全警示用语、注意事项的。安全警示用语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