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法律法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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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负责人能否在不同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兼任?

生产经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绿翊合规化妆品法规合规解答
问:
质量安全负责人能否在不同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兼任?
答:
为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确保质量安全负责人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按照“一证一人”的原则,申请两个以上(含两个)的化妆品生产许可,不得由同一个自然人担任上述企业的质量安全负责人;不同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不得由同一个自然人担任质量安全负责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与受托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执行同一质量管理体系,受托生产企业接受该注册人、备案人的委托生产化妆品时,该注册人、备案人与受托生产企业可以聘用同一个自然人担任质量安全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