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企业用于质量检测、稳定性测试的留样能否做为同批次产品的出厂留样?
问:
化妆品生产企业用于质量检测、稳定性测试的留样能否做为同批次产品的出厂留样?
答: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八条对出厂留样的包装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出厂的产品为成品的,留样应当保持原始销售包装;出厂的产品为半成品的,留样应当密封。若企业用于理化检验、微生物检验和稳定性测试的留样不满足上述出厂留样的包装要求,就不能做为同批次产品的出厂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