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其委托生产的化妆品应在哪里留样?
问: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其委托生产的化妆品应在哪里留样?
答: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五十六条规定,委托方应当建立并执行留样管理制度,在其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留样;也可以在其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其他经营场所留样。对“其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中“所在地”的理解,通常认定不超出同一地级市或者同一直辖市的行政区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