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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国或多个工厂生产的进口化妆品,备案时如何申报?

问题摘要
同一进口化妆品由多个境外生产企业生产时,应如实申报全部生产企业及生产地址,并为各生产企业提交相应的主体和生产质量管理证明资料,保证各工厂生产的配方、工艺、质量标准和销售产品一致。申请免交普通化妆品毒理学试验报告时,涉及的所有生产企业都应满足相应条件。

一、全部工厂都要纳入申报

境内责任人不能只申报主工厂而隐藏备用工厂。每个实际生产成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和地址均应在注册备案资料中体现,并提交符合要求的生产质量管理证明等资料。

二、产品一致性要求

  • 各工厂使用的产品配方和原料控制标准一致
  • 生产工艺、产品执行的标准和检验要求可证明成品质量一致
  • 销售包装标注的产地、生产企业等信息与实际批次匹配
  • 新增、减少或变更工厂前先判断变更备案要求

三、毒理学资料豁免

普通化妆品拟适用毒理学试验报告免交条件且存在多个生产企业的,应由所有相关生产企业同时满足规定条件;任一工厂不满足时,不能只以其他工厂的资质覆盖。

法规依据
  •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 国家药监局2021年第32号公告
  •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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