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安全评估局部毒性和系统毒性试验主要有哪些?
局部毒性: (1)皮肤和/或眼睛刺激性/腐蚀性; (2)皮肤致敏性(皮肤变态反应); (3)皮肤光毒性; (4)皮肤光变态反应。 系统毒性: (1)急性毒性(急性经口和/或经皮); (2)遗传毒性; (3)重复剂量毒性; (4)生殖发育毒性; (5)慢性毒性/致癌性; (6)毒代动力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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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毒性: (1)皮肤和/或眼睛刺激性/腐蚀性; (2)皮肤致敏性(皮肤变态反应); (3)皮肤光毒性; (4)皮肤光变态反应。 系统毒性: (1)急性毒性(急性经口和/或经皮); (2)遗传毒性; (3)重复剂量毒性; (4)生殖发育毒性; (5)慢性毒性/致癌性; (6)毒代动力学等。...
(1)美国化妆品成分评估委员会建立的化妆品成分安全评估数据库 (2)欧盟委员会关于化妆品成分的数据库 (3)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数据库 (4)WHO下属食品添加剂相关数据库 (5)EFSA评估的食品相关物质的健康与环境毒理学数据库 (6)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一般认为安全物质数据库...
浸液式面膜产品的分类编码剂型应选择“02液体”和“10贴、膜、含基材”,使用方法应当选择“02驻留”。...
“卡松”中的氯化镁与硝酸镁不能免除在标签全成分中标识。“卡松”即《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第08825号原料,中文名称为“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氯化镁和硝酸镁均为构成“卡松”的主要成分之一。“卡松”中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作为活性成分,硝酸镁及氯化镁作为稳定剂,但硝酸镁和氯化镁含量较高,一般远...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同一原料在不同步骤阶段中使用,应当予以区分。如1号原料在生产工艺步骤一、步骤二、步骤三均有使用,步骤一、步骤二应标注“1(部分)”,步骤三应标注“1(剩余)”。...
香精为类别原料,不可使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中“香精”最高历史使用量作为评估证据。应按照《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的原则和要求对香精进行完整的安全评估,或提供产品所用香精符合国际日用香料协会(IFRA)实践法规要求或符合我国相关国家标准的证明文件。...
虽在生产工艺中添加,但不与加入的其他成分发生化学反应,在最终产品中不存在的加工辅助剂,可以不在标签上进行标注,但系统填报产品配方应当是生产投料配方。...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规定,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据此,提醒有关备案人应于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对备案时间满一年的普通化妆品进行年报。未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的,将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置。...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三)上传图片的标签内容和说明书内容不得超出产品标签样稿载明的内容。所以标签图片内容不得超出标签样稿内容范围。...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优化普通化妆品备案检验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自2023年1月13日起,普通化妆品采用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且生产环节已纳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管范围,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充分确认产品安全性的,备案人在进行产品备案时,可提交由化妆品备案人或受托生产企业按照化妆品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开展自检并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