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化妆品新品在中国首发上市或在中国以及其他国家(地区)同步上市的,提交备案资料时有哪些鼓励措施?
国际化妆品新品在中国首发上市或者在中国以及其他国家(地区)同步上市的,产品备案时,备案人可以提供产品在中国首发上市的承诺性声明,免于提交在备案人所在国或者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上述国际化妆品新品在备案时提交的生产国(地区)销售包装可以是设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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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化妆品新品在中国首发上市或者在中国以及其他国家(地区)同步上市的,产品备案时,备案人可以提供产品在中国首发上市的承诺性声明,免于提交在备案人所在国或者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上述国际化妆品新品在备案时提交的生产国(地区)销售包装可以是设计图。...
产品备案时,备案人无需填写产品所使用原料的安全信息文件和原料报送码,仅需填写原料生产商名称,相关资料由企业自行存档备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等技术文件对原料质量规格有相关要求的,备案人应当在产品配方栏或者安全评估资料中提交原料的质量规格或者检验报告。国家药监局不再公开原料报送码。已经备案的产品,所使用原料的生产商、原料质量规格增加或者改变的,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要求进行更新维护或者...
共用配方体系近似普通化妆品(含牙膏)安全性技术资料有以下要求: 一是同一产品备案人拟备案同一品牌多个配方体系近似产品的,备案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具有代表性的产品,根据要求开展微生物与理化检验、毒理学试验、人体安全性试验,提交产品具有代表性的说明和上述试验报告。其他产品注册备案时,可以共用上述试验报告,但需提交配方体系近似说明,并评估和确认共用试验报告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是配方体系近似产品的生产...
已经备案的进口产品,拟转移至境内生产或者增加境内生产企业的,或者已经备案的国产产品,拟转移至境外生产或者增加境外生产企业的,如备案人、产品名称、配方未发生变化,且执行的标准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产品备案时,备案人可以共用毒理学试验、人体安全性试验、安全评估、功效评价等试验评估报告,但需重新开展微生物与理化检验并提交检验报告,同时提交原产品备案凭证。...
备案人填报变更内容和变更理由时应清晰简洁、准确完整,并与实际变更事项相一致,应明确具体变更事项,并写明变更前后的内容,示例如下: 1、变更事项:产品执行的标准-微生物指标和理化指标 (1)变更前:菌落总数指标≦500CFU/g (2)变更后:菌落总数指标≦100CFU/g (3)变更内容:修改微生物指标和理化指标中的菌落总数限值 变更理由: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将等18项标准制修订项目纳入...
1、仅文字性变更。因民政或公安部门“四标四实”行动中对门牌编号进行确认调整(如“自编X号”变更为“XX路X号”),可提交属地派出所或街道出具的情况说明,免除提交拟变更场地生产产品的微生物和理化检验报告。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增项/扩项/减项。新增、扩充或删减生产许可项目,导致生产车间或布局发生部分改变(如新增楼层用作粉单元生产,原膏霜乳产品仍在原生产单元生产),备案人可如实提交生产许可变更情况及...
广州市注册/备案人、生产企业如有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账号注销、解冻及恢复相关需求,可邮件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接收邮箱为:ft@qmark.com.cn。...
为细化《国家药监局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药监妆〔2025〕18号)对化妆品注册备案的管理要求,国家药监局发布于2026年7月29日发布《国家药监局关于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70号)。 产品注册备案时,注册人、备案人无需填写产品所使用原料的安全信息文件和原料报送码,仅需填写原料生产商名称,相关资料由企业自行存档备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等技...
为细化《国家药监局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药监妆〔2025〕18号)对化妆品注册备案的管理要求,国家药监局发布于2026年7月29日发布《国家药监局关于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70号)。 产品(含牙膏)注册备案时,注册人、备案人无需填写产品所使用原料的安全信息文件和原料报送码,相关资料由企业自行存档备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等技术文件对原料质...
为细化《国家药监局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药监妆〔2025〕18号)对化妆品注册备案的管理要求,国家药监局发布于2026年7月29日发布《国家药监局关于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70号)。 (一)同一产品注册人、备案人拟注册备案同一品牌多个配方体系近似产品的,注册人、备案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具有代表性的产品,根据要求开展微生物与理化检验、毒理学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