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妆品合规问答知识库

收录中国、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东盟等主要市场的化妆品注册备案、安全评估、标签宣称、新原料申报等高频合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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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找到 138 条问答,当前第 8/10 页
越南现行体系采用ASEAN PIF框架。公开合并法规明确PIF分为四部分:Part 1行政文件与产品摘要、Part 2原料质量、Part 3成品质量、Part 4安全与功效。当地负责将产品投放市场的组织应在其地址保存PIF,并在监管检查时按要求提供。 企业应确保越南holder能立即拿到关键行政/摘要部分,并能在规定…
泰国防晒宣称需要同时满足本国规则和ASEAN防晒框架。SPF50+应有相应标准化试验支持;UVA、耐水等表述也要有匹配证据。Sunblock或暗示“完全阻断紫外线”的说法容易造成错误安全感,“Waterproof”“Sweatproof”这类绝对不受水/汗影响的表达也应避免。 如果使用Water Resistant等…
判断重点仍是产品是否保持化妆品目的。“帮助控油、改善皮肤外观”通常比“治疗痤疮”“抗炎消肿”低风险;“减少断发、使头发强韧”与“防脱/生发、刺激毛囊”也不是同一监管含义。美白和修护表达如果暗示改变病理过程、治疗色素疾病或修复创伤,也可能越界。 Thai FDA还要求标签/宣称真实并有证据。审核时应把泰文翻译、英文包装…
东盟 ASEAN 检测 安全评估/PIF 阅读 1
ACD/PIF并没有规定所有化妆品必须机械完成一模一样的稳定性、微生物挑战、刺激性和人体测试套餐。PIF要求企业能够证明产品质量、安全和所宣称功效,因此需要什么试验,应根据配方、包装、产品类型、使用部位、消费者人群、防腐体系和已有原料资料进行风险评估。 例如水活度低的无水产品与高水相罐装面霜,其微生物/挑战试验策略可…
ASEAN Claims Guideline的核心不是列一份简单禁词表,而是判断产品的主要目的、作用机制和消费者理解是否仍落在“清洁、芳香、改变外观、保护或保持良好状态”等化妆品范围。如果宣称治疗/预防疾病、改变生理功能或产生药理作用,就可能超出普通化妆品边界。 例如“帮助减少油光”与“治疗痤疮炎症”,“改善头发外观…
ASEAN防晒指南强调宣称必须与测试证据相匹配,并避免让消费者误以为存在完全防护。SPF50+用于表达很高水平的UVB防护,但不能演变成“100% protection”;UVA相关表达需要相应UVA保护证据。Sunblock这类暗示完全阻断紫外线的词风险高。 对耐水宣称,更稳妥的是在符合测试条件时使用Water R…
东盟 ASEAN PIF 安全评估/PIF 阅读 1
可以以ASEAN Core PIF为技术母版,但不能把同一个文件夹原样复制给六国。PIF的核心结构——行政/产品摘要、原料质量、成品质量、安全与功效——具有高度共通性;配方、规格、稳定性、微生物、安全证据和功效资料也往往能复用。 需要本地化的通常包括当地责任公司/holder信息、通知资料、上市标签及语言、国家特定警…
GB化妆品宣称仍沿用与EU 655/2013相近的六项Common Criteria逻辑:合法合规、真实性、证据支持、诚实、公平和知情选择。除此之外,广告还受英国ASA/CAP Code以及现行消费者保护/不公平商业行为规则约束,网页、达人内容、Before/After等都可能被审查。 因此同一份EU claim d…
欧盟 EU 电商 跨境电商 阅读 1
仍然需要。只要产品面向欧盟消费者并被投放欧盟市场,销售渠道是Amazon EU、品牌独立站还是线下门店,并不会取消1223/2009下的RP、CPSR/PIF、CPNP、标签和安全责任。跨境直邮也不能把中国公司在技术上绕开EU Responsible Person。 电商还有一个常见风险:网页上的产品名称、功效、图片…
欧盟防晒仍属于化妆品,但宣称受1223/2009、655/2013以及欧委会防晒产品建议共同约束。SPF必须有适当方法支持;UVA保护通常应达到宣称SPF的至少1/3,并满足临界波长等技术要求。SPF50+是高保护等级表达,不应延伸成“100% protection”。 “Sunblock”“完全阻隔紫外线”这类绝对…
不能直接转换。655/2013明确要求:如果宣称把某个原料的属性外推到成品,必须有充分、可验证的证据证明成品在实际配方、有效浓度和使用方式下能够产生相应效果。供应商体外数据、原料单体论文或高浓度研究,只能作为证据链的一部分。 例如某肽有“促进胶原相关指标”的体外研究,不等于含少量该肽的面霜就能直接宣称“显著增加人体胶…
不建议,也通常不允许把“经欧盟批准”用于普通化妆品。655/2013明确指出,不得声称产品获得欧盟主管机关授权或批准;同时,把遵守最低法定义务包装成产品特有优势也不符合“legal compliance”标准。例如“EU approved”“100% compliant with EU law, therefore s…
欧盟 PIF 的法定内容来自 Regulation 1223/2009 Article 11,法规列出的核心是**五类信息**:①能清楚对应产品的描述;②Article 10 所要求的 CPSR;③制造方法描述及符合 Article 8 GMP 的声明;④在产品性质/功效需要时的宣称效果证明;⑤与产品或成分开发/安全评…
CPNP 的准确法律性质是 **notification(通知)**。Regulation 1223/2009 Article 13 要求 RP 在产品投放欧盟市场前通过 CPNP 提交规定信息;欧委会也明确 CPNP 是为实施该法规建立的免费在线通知系统。它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逐产品技术审评注册,也不是认证。提交完成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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