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简单认为一张英文标签可以合法覆盖全部EU27。Article 19(5)把若干消费者信息的语言要求交由产品销售所在成员国决定,尤其是净含量相关表述、耐久/PAO相关文字、使用注意事项和产品功能等字段;不同国家对本国语言要求存在差异。Ingredient List使用法规规定的共同成分名称,处理逻辑又不同于普通营销文…
全球化妆品合规问答知识库
收录中国、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东盟等主要市场的化妆品注册备案、安全评估、标签宣称、新原料申报等高频合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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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Ingredient List中,加入时浓度高于1%的成分原则上按重量递减排列;1%及以下的成分可在高于1%的成分之后以任意顺序排列。香精/芳香组合物可按法规允许的通用名称表示,但达到阈值的香料过敏原仍需单独列名;着色剂可在其他成分后以任意顺序列出。
对同系列多色号的装饰性化妆品,可以在满足条件时用“may co…
最低耐久期不超过30个月的产品,应标示minimum durability date(常见为沙漏符号或“best used before…”);最低耐久期超过30个月的,一般不再强制标最低耐久日期,而是标示开封后可安全使用的Period After Opening,如12M、24M。二者反映的是不同稳定性阶段,不能任意…
Article 19明确要求进口到欧盟的化妆品标示country of origin。中国实际完成制造、达到原产地规则的产品,通常应以清晰、不误导的方式标示“Made in China”或等效原产国表述;原产地不能用欧盟RP地址、品牌注册地或经销商所在地替代。
企业还要确保原产国与海关文件、CFS/制造资料和PIF中…
欧盟并不是所有信息都必须在瓶身和外盒完整重复。Article 19原则上要求RP信息、净含量、耐久/PAO、注意事项、批号、产品功能等按规定出现在容器和包装上;Ingredient List则可以只列在外包装上。对于尺寸或形状确实无法承载的信息,法规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借助leaflet、label、tag或card,并用…
Article 19要求的核心标签信息包括:Responsible Person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原产国;净含量;最低耐久日期或适用时的PAO;使用注意事项;批号或识别信息;产品功能(若不能从外观明显判断);以及Ingredient List。纳米材料、特定限用成分和某些产品类型还可能触发额外警示。
审核时要同时看…
只要某成分符合欧盟化妆品法规中nanomaterial的定义并作为纳米材料存在于成品中,成分表名称后原则上要加“(nano)”标识,例如特定纳米二氧化钛或氧化锌。标示义务与‘消费者是否能肉眼看到颗粒’无关,也不以供应商是否主动把商品名写成nano为准。
企业最应关注UV filters、着色剂以及银等可能存在纳米形态…
欧盟香料过敏原单独标示的典型阈值是:leave-on产品中超过0.001%,rinse-off产品中超过0.01%时需要在成分表中单独标示相应过敏原;具体适用物质及命名必须以Annex III及2023/1545修订后的条目为准。阈值判断应以成品中的最终浓度为基础,而不是香精原液中的含量。
自动筛查时应让系统同时读取…
2023/1545扩大了需单独标示的香料过敏原范围,并设置分阶段过渡。对新产品而言,2026年7月31日是关键节点:在该日期后首次投放欧盟市场的产品应按新规则准备成分表;对已经合法投放市场的旧产品,法规另给了更长的‘making available’过渡期,因此不能把2026年7月31日误解为所有旧库存必须当天清零。
…
Regulation (EU) 2026/909于2026年4月发布,针对Benzyl Salicylate、Triphenyl Phosphate、铝及相关化合物、水溶性锌盐、Citral、若干染发剂以及DHHB等多类物质修改1223/2009。它不是简单的‘禁用清单’,而是同时包含新增限制、浓度/用途条件、纯度或杂…
Regulation (EU) 2026/78属于欧盟对CMR物质的年度衔接性修订之一,自2026年5月1日起适用,并修改了1223/2009的Annex II、III、IV和V。企业不能只检查法规标题中的几个热门成分,而应按附件逐项核对被新增禁用、调整限制或重新定位到特定Annex的物质。
对中国企业最实际的影响是…
不能。CosIng首先是欧委会维护的化妆品成分信息数据库,收录名称、功能及法规关联信息,但‘能搜到’并不等于该原料已获得一般性批准。很多条目只是命名或历史使用信息,真正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是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及其最新修订中的Annex II–VI等规定。
企业应至少再核对:该物质是否…
Annex II 是禁用物质清单;Annex III 是限用物质及其浓度、产品类型、使用部位和警示条件;Annex IV、V、VI分别管理允许使用的着色剂、防腐剂和UV过滤剂。审核时不能只按INCI做‘存在/不存在’判断,还要核对CAS/EC号、盐和酯、杂质、用途、成品浓度、是否为喷雾或黏膜产品以及标签警示。
实务上…
中国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不能直接替代欧盟 CPSR**,因为欧盟要求的法律结构、责任主体、暴露假设、Annex I 内容和 Safety Assessor 资格均由 Regulation 1223/2009规定。但大量底层资料可以复用,例如完整定量配方、原料规格与毒理数据、杂质、稳定性、微生物/挑战、包材相容性、使用…
欧盟 PIF 的法定内容来自 Regulation 1223/2009 Article 11,法规列出的核心是**五类信息**:①能清楚对应产品的描述;②Article 10 所要求的 CPSR;③制造方法描述及符合 Article 8 GMP 的声明;④在产品性质/功效需要时的宣称效果证明;⑤与产品或成分开发/安全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