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妆品合规问答知识库

收录中国、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东盟等主要市场的化妆品注册备案、安全评估、标签宣称、新原料申报等高频合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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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找到 69 条问答,当前第 4/5 页
日本不是所有化妆品都强制标使用期限。若产品在适当储存条件下、未开封状态能够稳定超过3年,普通化妆品通常可不标使用期限;若3年内可能发生质量变化,或属于指定需标期限的情形,则应标示。 这不是企业自由选择,而要有稳定性依据。即使允许不标期限,仍应通过批号和质量记录保证追溯;日本不标期限也不等于产品可以无限期使用。
小样、赠品、试用装只要作为化妆品提供给消费者,原则上仍受标签规则约束,免费并不等于免标签。净含量不超过15g或15mL的小规格产品可以按规定适用简化方式,但简化的是部分信息呈现,不是取消产品身份、期限、警示和追溯责任。 最常见错误是裸瓶只印品牌和“试用装”。企业应为正式装、旅行装和赠样分别建立Artwork版本,并按…
如果国家抽检发现实际检出成分与注册备案配方不一致,监管关注的首先是**产品是否按批准/备案配方生产、企业是否如实申报以及是否存在非法添加**。如果检出的是禁用物质、药物成分或未申报的高风险物质,风险会显著上升,可能涉及停止销售、召回、行政处罚,严重情形还可能触发更高层级责任。 即使只是“漏报”普通成分,也不能简单解释…
参加电子标签试点后,实体包装仍不能只剩一个二维码。试点规则保留了消费者识别产品、追溯和安全使用所必需的核心实体信息,并要求二维码本身以规范方式呈现;具体必留项目应按NMPA电子标签试点要求及产品类型执行。 企业设计时应把信息分成三组:**必须实体保留、允许转移到电子标签、企业自愿营销信息**。这样可以避免为了缩减版面…
2026年中国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自**2026年2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浙江、山东、广东和重庆开展。试点中的“电子标签”并不是简单放一个企业自建二维码,而是中文标签的一部分,需要通过符合要求的系统生成并保证可读取、可追溯、防篡改。 二维码可以承载试点规则允许转移到电子端展示的中文标签内容,例如部分成分、使用说明和…
中国化妆品使用期限可以采用法规允许的组合方式表达,核心是让消费者能够明确知道产品何时失效并且可追溯到生产批次。常见做法包括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标示生产批号并明确限期使用日期;具体格式应与注册备案资料、企业批号规则和实际稳定性结论保持一致。 不要把“批号”“生产日期”“限期使用日期”混为一个字段。批号首先承担追溯
不能把瓶身完全当作“无标签区域”。对于有外包装盒的产品,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仍需要保留法规规定的最低识别和期限信息;实践中至少应确保消费者在脱离外盒后仍能识别产品并判断可安全使用期限。具体字段还应结合包装形态、产品类别及标签管理办法的条款判断。 因此设计Artwork时应先区分“销售包装”和“直接容器”,不要把所…
可以加贴中文标签。中国并不要求所有进口化妆品必须在境外生产时就印好中文,但产品进入国内销售前,最小销售单元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中文标签,且中文内容应与注册/备案信息及产品真实属性一致。 “保持一致”不是逐字翻译。品牌名、产品名称、净含量、原产国/生产企业、配方成分、使用期限、使用方法和警示等不能与原包装形成实质冲突;外…
中国完整版化妆品安全评估不是把若干检测报告装订在一起,而是要形成从**产品信息—配方与原料安全—暴露—毒理—风险表征—结论**能够闭环追溯的评估。通常应覆盖产品使用方式、配方中各原料的安全信息、理化性质和稳定性、微生物风险、包材相容性、消费者暴露,以及必要时的局部和系统毒理评价。 企业最容易缺的不是急性毒性,而是与实…
HSA当前要求化妆品公司保存**2年的供应记录**,并在要求时提供安全和技术资料。针对不良反应和产品缺陷,HSA行业指南也要求保留相应记录并建立报告、调查和召回机制。出现严重或集群性事件时,应尽快向HSA报告,不能等内部调查全部结束。 企业应把销售批次追溯、投诉、AE、质量缺陷和召回客户清单连接起来;发生问题后能在小…
Halal判断关注的是**来源和工艺**,INCI只描述化学/成分身份,不能证明Halal状态。同样叫Glycerin,可能来自植物油、动物脂或合成路线;脂肪酸和表活也可能使用不同动物来源;香精涉及大量载体、溶剂和复配组分;发酵原料则要追溯培养基、营养源、消泡剂及下游加工助剂。 因此原料审核应建立source-to-…
印尼进口化妆品的主线是:先确定具备资格的本地notifier/importer并完成企业账户和相关资质;按BPOM要求审核配方、产品类别、制造商与授权关系;通过Notifkos提交产品通知并取得Notification Number;随后完成符合印尼规则的标签,包括必要的通知号和2D Barcode。 取得通知并不等…
2023/1545扩大了需单独标示的香料过敏原范围,并设置分阶段过渡。对新产品而言,2026年7月31日是关键节点:在该日期后首次投放欧盟市场的产品应按新规则准备成分表;对已经合法投放市场的旧产品,法规另给了更长的‘making available’过渡期,因此不能把2026年7月31日误解为所有旧库存必须当天清零。 …
Regulation 1223/2009 Article 10(2) 要求 Cosmetic Product Safety Assessment 由具备相应正式资格的人执行,其学历应为大学层级的 pharmacy、toxicology、medicine 或类似学科课程,或由成员国认可为等同的课程。**国籍不是关键,资格…
欧盟 PIF 的法定内容来自 Regulation 1223/2009 Article 11,法规列出的核心是**五类信息**:①能清楚对应产品的描述;②Article 10 所要求的 CPSR;③制造方法描述及符合 Article 8 GMP 的声明;④在产品性质/功效需要时的宣称效果证明;⑤与产品或成分开发/安全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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