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使用医生或临床相关背书,但不能让消费者误以为产品获得监管机构、医院或医学专业团体的官方批准,也不能借“Clinical Grade”把化妆品暗示成具有药品级治疗效果。
Dermatologist Recommended需要有真实、可验证且具有代表性的推荐依据;Doctor Developed应能证明医生确实参与配…
全球化妆品合规问答知识库
收录中国、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东盟等主要市场的化妆品注册备案、安全评估、标签宣称、新原料申报等高频合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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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敏感肌相关说法都需要证据,但证明对象不同:Hypoallergenic更接近“较低致敏可能性”的比较性安全主张;Dermatologist Tested只说明在皮肤科专业监督或参与下进行了测试;Suitable for Sensitive Skin则要求受试人群和评价设计能够代表敏感肌使用情境。
不能把“做过斑贴…
**结论:**抗老类词汇的风险不是由“听起来有多强”决定,而是由其承诺的作用层级决定。
Anti-wrinkle、Firming、Lifting若描述皱纹外观、紧致感或视觉改善,通常可以在化妆品框架内论证;Collagen Boosting若声称刺激真皮胶原生成、改变组织结构,则在美国等市场更容易被视为影响身体结构/…
Repair本身不是禁词,风险取决于“修什么、怎么修、修到什么程度”。
Barrier Repair或Skin Barrier Support若结合保湿、减少水分流失、改善干燥等化妆品层面的证据,通常比Healing、wound repair、tissue regeneration安全。后者容易让消费者理解为修复损伤…
先看结论:这些英文词不能按中文“美白淡斑”一概翻译。Brightening往往更容易被理解为改善肤色明亮度或外观;Dark Spot需要证明对色斑外观的改善;Melanin若直接声称抑制黑色素生成,会增加生理作用/功能性分类风险;Melasma直接指向一种医学诊断,风险最高。
Whitening在不同市场还存在法规和…
**结论:**“减少断发、令头发看起来更丰盈”与“防止脱发、促进新发生长、激活毛囊”属于完全不同的监管风险层级。
美国对hair growth/治疗脱发类intended use高度倾向药品;日本和韩国存在医药部外品/功能性化妆品等专门路径;中国防脱发属于特殊化妆品管理;欧盟若宣称作用于毛囊生理功能或治疗脱发,也可能…
同一款祛痘产品不能按一个全球分类结论销售。美国尤其要先判断是否形成Acne Drug intended use;欧盟通常把治疗痤疮的主张视为药品边界问题,而中国、日本、东盟又有各自的功效分类与成分路径。
例如美国含水杨酸并不自动等于OTC祛痘药,关键还看是否按M006允许的活性成分、浓度、适应性用途和Drug Fac…
这类产品高风险的根源不在“术后”两个字,而在宣称是否指向受损组织、创面、治疗过程或疾病状态。
普通化妆品通常以清洁、美化、保持良好状态或改善外观为目的;一旦使用“促进创面愈合、激光损伤修复、术后炎症治疗、加速组织再生”等表述,就可能被认为通过药理、免疫、代谢作用治疗/预防疾病,或以物理方式管理创面,从而进入药品或医疗…
可以复用大量“技术底稿”,但不能把拉丁美洲理解成一个统一注册市场。
1. 巴西通常需要葡萄牙语资料并按ANVISA路径判断产品类别和regularization方式。
2. 墨西哥及多数西语市场需要按当地西班牙语标签、进口主体和产品类别规则重新审核。
3. 同一检测报告是否可直接采用,要看试验方法、产品版本、实验室资…
巴西化妆品传统上采用风险分级思路,将个人卫生、化妆品和香水按Grau 1/Grau 2等风险属性及具体产品规则确定regularização路径。低风险产品多采用简化通知/豁免注册方式,而防晒、染发/烫发、驱蚊、儿童或具有更高风险/特定功效的产品可能适用更严格要求;具体应以ANVISA当前产品分类和RDC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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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C国家在化妆品技术上共享大量GSO标准基础,例如GSO 1943安全要求以及区域性的成分、标签和claim原则,这让配方和技术资料具备较高复用性;但GCC并没有因此变成“一次注册、六国自动上市”的单一市场。
阿联酋、沙特等国家仍有自己的主管机关、电子系统、本地主体、进口放行和行政程序。甚至阿联酋内部不同酋长国也可…
新西兰标签要同时满足Group Standard和适用的EPA Labelling Notice。核心内容包括英文信息、完整成分表、必要的危险和安全使用信息、可联系的新西兰进口商或制造商信息,以及制造商原始来源或批号等追溯信息;含纳米材料时,还应按规则在成分名称后标示“nano”。
成分排序方面,1%及以上通常按浓度…
新西兰化妆品主要受EPA的**Cosmetic Products Group Standard 2020**及相关Hazardous Substances Notices管理。2026年1月1日起新版要求已生效,范围、禁限用成分及允许色素、防腐剂、UV filters等Schedules 4–8均有更新,并且部分后续过…
日本全成分表示通常按配合量从高到低列示;含量1%以下的成分可在1%以上成分之后以任意顺序表示,着色剂通常也可在其他成分之后按规则列示。这个“1%规则”是标签排序规则,不代表1%以下成分可以不披露。
同时,日本使用的是日本化妆品成分表示名称体系,而不是直接把英文INCI原样复制。香料、复配原料、色素和carry-ove…
日本《药机法》第61条要求化妆品的直接容器或直接包装标示法定事项,核心包括製造販売業者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制造编号或制造记号,以及法律/标准要求的特定成分、使用期限等事项。日本化妆品还要结合全成分表示制度和行业公正规约等规则完成消费者标签。
中国企业常见误区是把出口英文标签直接贴一张日文成分表就结束。实际还要核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