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企业的个性化服务产品随附的标签或者使用须知所标注的内容有哪些要求?
问:
试点企业的个性化服务产品随附的标签或者使用须知所标注的内容有哪些要求?
答:
《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要求》第五条规定,试点企业应当评估向消费者提供的个性化服务产品的安全性,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个性化服务产品随附的标签或者使用须知所标注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并标注个性化服务企业和经营场所名称、地址、提供个性化服务时间、产品使用期限等信息。试点门店开展个性化服务应当告知消费者简单调配后的产品使用时的必要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