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没有因为产品使用“natural”或“hypoallergenic”就自动给予特殊监管身份。Health Canada明确提醒,天然成分并不天然地比合成成分更安全;“hypoallergenic”也不能被消费者理解为绝不会发生过敏。因此企业仍要遵守Food and Drugs Act对误导性标签和广告的基本要求,…
全球化妆品合规问答知识库
收录中国、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东盟等主要市场的化妆品注册备案、安全评估、标签宣称、新原料申报等高频合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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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的风险等级和regularização路径与产品用途密切相关。防晒、驱蚊、染发/烫发、儿童等传统上属于监管关注度较高的类别;祛痘、美白、防脱则要看具体产品定义、活性成分和宣称是否仍在化妆品允许范围,或者已经构成治疗性/更高风险产品。
因此不能把“Grau 2”简单理解为所有功效护肤,也不能只凭中文名称决定。企业应…
中东市场对“医学、美白、祛痘、抗炎、治疗脱发”等词敏感,原因是当地化妆品定义通常仍以清洁、美化、保护和保持良好状态为边界;一旦宣称治疗或预防疾病、产生显著药理/生理作用,就可能被重新分类为药品或其他健康产品。
风险不只在包装正面。阿拉伯文翻译、官网、KOL话术、医生白大褂和Before/After都可能形成治疗性整体…
沙特SFDA的分类逻辑明确:化妆品不应带有医疗或治疗性宣称,也不应以治疗/预防疾病或显著影响人体结构功能为主要用途。产品标签、广告、网站、第三方宣传和成分都会用于判断intended use。
因此“治疗痤疮、抗炎治疗、治疗黄褐斑、重新生发、修复受损组织”等表达容易把产品推向药品或其他类别;“美白”本身则要看其含义、…
如果产品宣传治疗、预防或缓解疾病,或者通过药理/生理机制对人体产生治疗性作用,就可能超出新西兰普通Cosmetic Group Standard可以覆盖的商品定位,并需要重新判断是否属于药品、医疗产品或其他监管类别。
例如“改善外观、保湿、清洁”与“治疗痤疮、治疗湿疹、抗炎、促进创面愈合”不是同一层级。企业应看整体p…
在澳大利亚,最容易触发TGA的不是“功效词听起来高级”,而是它是否构成therapeutic use。**treat acne、anti-inflammatory、heal wounds、repair damaged skin by regenerating cells、relieve eczema/psoriasis…
在韩国,“抗皱、美白”属于明确的功能性化妆品方向;防脱也有“缓解脱发症状”等功能性类别。祛痘则要看具体语义,MFDS功能性范围中包括帮助缓解痤疮性皮肤问题的特定产品,但治疗痤疮、消炎杀菌等疾病/药理表达仍可能超出化妆品。
“皮肤修护”最需要拆词:如果只是保湿、维持皮肤屏障良好状态,通常仍可在化妆品框架内;若宣称组织再…
日本普通化妆品的功效表达受到允许功效范围约束,通常围绕清洁、保湿、保持皮肤/毛发健康、改善外观、使肌肤柔润等化妆品作用。若宣称明确指向美白有效、预防痤疮、杀菌抗炎、育毛或防脱等更强功能,往往需要评估是否属于医药部外品或其他受监管类别。
因此不能只翻译中文卖点。例如“brightening”可根据语境处理为令肌肤看起来…
“药妆”在中国不是一个法定化妆品类别,“医美级”“医学护肤”“药房级”等也不能因为产品在医院、诊所或药房销售就自动合法。化妆品标签和宣传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因此这些词一旦与治疗、术后恢复、疾病改善、医生处方等语境结合,风险会明显上升。
“医研共创”需要更细致判断:如果只是客观描述研发合作且能够证明,不当然等于…
判断重点仍是产品是否保持化妆品目的。“帮助控油、改善皮肤外观”通常比“治疗痤疮”“抗炎消肿”低风险;“减少断发、使头发强韧”与“防脱/生发、刺激毛囊”也不是同一监管含义。美白和修护表达如果暗示改变病理过程、治疗色素疾病或修复创伤,也可能越界。
Thai FDA还要求标签/宣称真实并有证据。审核时应把泰文翻译、英文包装…
ASEAN Claims Guideline的核心不是列一份简单禁词表,而是判断产品的主要目的、作用机制和消费者理解是否仍落在“清洁、芳香、改变外观、保护或保持良好状态”等化妆品范围。如果宣称治疗/预防疾病、改变生理功能或产生药理作用,就可能超出普通化妆品边界。
例如“帮助减少油光”与“治疗痤疮炎症”,“改善头发外观…
GB化妆品宣称仍沿用与EU 655/2013相近的六项Common Criteria逻辑:合法合规、真实性、证据支持、诚实、公平和知情选择。除此之外,广告还受英国ASA/CAP Code以及现行消费者保护/不公平商业行为规则约束,网页、达人内容、Before/After等都可能被审查。
因此同一份EU claim d…
不能直接转换。655/2013明确要求:如果宣称把某个原料的属性外推到成品,必须有充分、可验证的证据证明成品在实际配方、有效浓度和使用方式下能够产生相应效果。供应商体外数据、原料单体论文或高浓度研究,只能作为证据链的一部分。
例如某肽有“促进胶原相关指标”的体外研究,不等于含少量该肽的面霜就能直接宣称“显著增加人体胶…
不建议,也通常不允许把“经欧盟批准”用于普通化妆品。655/2013明确指出,不得声称产品获得欧盟主管机关授权或批准;同时,把遵守最低法定义务包装成产品特有优势也不符合“legal compliance”标准。例如“EU approved”“100% compliant with EU law, therefore s…
Regulation (EU) No 655/2013的六项共同标准是:**合法合规(legal compliance)、真实性(truthfulness)、证据支持(evidential support)、诚实性(honesty)、公平性(fairness)和帮助消费者作出知情决定(informed deci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