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不要先找“拉美最严国家”然后一刀切,而是先把区域框架拆开。第一步审核MERCOSUR最新禁用、限用、防腐剂、色素和UV filter技术法规,并确认巴西已通过哪些RDC国内实施;第二步按CAN Decision 833及当前成分引用规则审核哥伦比亚、秘鲁、厄瓜多尔、玻利维亚;第三步单独审核墨西哥COFEPRIS适用…
全球化妆品合规问答知识库
收录中国、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东盟等主要市场的化妆品注册备案、安全评估、标签宣称、新原料申报等高频合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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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VISA在2026年继续更新化妆品原料监管框架,其中**RDC 1.029/2026**对受限制物质清单进行了更新,并明确这一轮规则与国际参考及MERCOSUR技术法规进一步协调。对已上市产品而言,不能只在新SKU立项时才检查;现有formula master也要重新跑一次gap analysis。
审核时应同时…
不能把“标签成分排序规则”误解成“系统中1%以下成分不需要申报”。SFDA FAQ明确指出,系统需要录入标签所列出的**所有成分及其浓度**。因此,即使某些成分在最终标签上可按适用规则排序或以香精类别表达,法规申报仍应掌握足够完整的定量配方信息。
这对香精、预混物和复配活性原料尤其关键。品牌方如果只从OEM拿到“Fr…
SFDA在2025年正式公布采用更新后的**SFDA.CO/GSO 1943:2024**和**SFDA.CO/GSO 2528:2024**。前者聚焦化妆品和个人护理产品的安全要求,后者聚焦化妆品claims。监管更新还把部分禁限用物质、防腐剂、色素和UV filter清单的管理进一步转向SFDA网站更新,因此不能只…
SFDA FAQ给出了非常实用的判断原则:如果变化会改变产品身份,例如**成分/配方发生变化**,应重新进行产品列名;如果变化不改变产品身份,例如部分标签信息调整,则可以按系统提供的修改路径处理。这个原则比单纯按“改了几个字符”判断更可靠。
企业应特别注意香精、防腐剂、色素或基质比例变化,因为即使产品名和包装完全相同…
SFDA公开FAQ显示,eCosma对化妆品申请按产品形态区分为Simple Cosmetic、Single Variant、Composite和Kit等类别。这种分类不是为了给企业增加术语,而是影响同系列产品如何建立申请、上传图片和维护配方信息。
例如彩妆多色号在商业上可能只是一个系列,但法规上要判断各色号是否仅存…
不是。新西兰普通化妆品通常不像部分亚洲市场那样先取得一张逐产品“注册证”再销售,但这并不等于无准入要求。进口商或制造商必须自行确认产品属于Cosmetic Products Group Standard适用范围,并在进口/制造前核对禁限用成分、允许的色素/防腐剂/UV filters、标签、包装和其他EPA notic…
**结论:**韩国配方审核需按MFDS现行化妆品安全标准逐项核查禁用/限用成分,以及防腐剂、色素、UV filters等受专门管理类别。
中国、欧盟允许的原料不能直接推定韩国可同条件使用;功能性化妆品还要进一步核对有效成分和规格。
对中国企业而言,供应商复配物和香精应拆解到底层成分,避免漏掉受限物。
执行时还要查…
**结论:**日本配方不能只按国际INCI清单审核。应核查日本化妆品基准及相关正面/负面清单,对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焦油色素等有特定限制的类别逐项确认。
还要关注成分名称、杂质和用途,因为同一商品原料可能包含多个需要分别判断的组分。
对中国企业而言,中国IECIC或欧盟CosIng可作资料来源,但不能替代日本合法…
日本防晒产品仍需先核对可使用的紫外线吸收剂/散射剂及相关标准,再以适当方法支持SPF、PA等表示。
SPF和PA不能只引用原料供应商理论值,最终产品和实际配方应有对应测试;防水等附加宣称也需证据。
标签还要满足日本全成分表示和製造販売業者等一般化妆品要求。
防晒配方迁移时还要核查色素、防腐剂等一般成分要求,不应只…
在日本,“令肌肤看起来明亮、通过清洁去除污垢造成的暗沉”等普通化妆品外观表达与医药部外品的特定美白功效不是同一概念。
若主张抑制黑色素生成、预防色斑雀斑等日本医药部外品认可的美白效能,通常需要走医药部外品框架并使用符合要求的有效成分/承认内容。
中国“祛斑美白特殊化妆品”资格不能直接替代日本程序。
如果计划采用医…
日本全成分表示原则上按配方含量递减排列,但1%以下成分和色素存在排序灵活性;Carry-over成分是否需要表示要看其在成品中的功能、含量和适用规则。
复配原料中仍发挥作用的防腐剂等不能仅因供应商称“carry-over”就自动省略。
彩妆多色号应按每个实际配方和色素规则生成成分表,不要机械套欧美“may cont…
日本市场首先要按药机法判断产品是普通化妆品、医药部外品还是药品。分类取决于成分、功效、使用目的和作用方式,不能把中国的“功效化妆品”类别直接平移。
普通化妆品的功效表达范围受严格控制;医药部外品可在获批/适用范围内主张特定功效并使用相应有效成分;治疗疾病或更强药理用途则可能进入药品。
**实务上:**进入日本前应先…
需要。HSA/ASEAN成分附件更新后,已上市产品也要确认是否仍符合最新禁限用、色素、防腐剂和UV filter条件。
notification acknowledgement从来不是“冻结法规版本”的许可。
企业应监控过渡期,并在需要时改配方、更新PIF/标签和notification信息。
复核结果应分为“立…
PerBPOM No.25 Tahun 2025已成为印尼化妆品原料技术要求的重要现行依据,企业应按其禁用、限用以及允许的色素、防腐剂、UV filter等条件重新审查配方,而不是继续仅引用旧的2019规则。
要按具体物质、CAS/INCI、产品类型、浓度和警示条件核对;香精和复配原料还要拆解带入成分。
对已通知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