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全成分表示原则上按配方含量递减排列,但1%以下成分和色素存在排序灵活性;Carry-over成分是否需要表示要看其在成品中的功能、含量和适用规则。
复配原料中仍发挥作用的防腐剂等不能仅因供应商称“carry-over”就自动省略。
彩妆多色号应按每个实际配方和色素规则生成成分表,不要机械套欧美“may cont…
全球化妆品合规问答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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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结论:日本全成分表示使用日本化妆品行业/法规认可的成分表示名称体系,不能把国际INCI英文名原样复制到日文销售标签。
同一原料需要映射到对应日本表示名称;复配原料还要正确拆分,避免把商品名或供应商内部名当成法定成分名。
对中国企业而言,企业最好维护INCI—CAS—日本表示名称三向主数据,并由日本责任方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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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化妆品成分声明一般按重量递减排列至1%阈值,1%及以下成分可按适用规则以任意顺序列于其后;色素另有特定处理和允许范围。
彩妆的“may contain”不能作为把所有可能色素无限打包的工具,所列色素必须是该产品系列实际可能使用且在相应用途中获准的color additive。
还要核查批次认证要求,因为某些FD…
先看结论:因为“同一配方”不等于“同一法定成分表”。不同市场对成分名称体系、排序阈值、色素集合表示、香精/香料过敏原、微量成分和纳米标识都有差异。
例如日本需要使用日本全成分表示名称,欧盟有特定香料过敏原及[nano]要求,美国适用自己的ingredient declaration规则,中国又有0.1%其他微量成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