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结论:因为“同一配方”不等于“同一法定成分表”。不同市场对成分名称体系、排序阈值、色素集合表示、香精/香料过敏原、微量成分和纳米标识都有差异。
例如日本需要使用日本全成分表示名称,欧盟有特定香料过敏原及[nano]要求,美国适用自己的ingredient declaration规则,中国又有0.1%其他微量成分的…
全球化妆品合规问答知识库
收录中国、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东盟等主要市场的化妆品注册备案、安全评估、标签宣称、新原料申报等高频合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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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有可能,但必须经过逐市场成分审核后才能确认,不能因为一套配方在中国或欧盟合法就推定全球合法。
各市场的禁用/限用成分、防腐剂、色素、UV filters、特殊原料及使用条件并不一致;同一INCI还可能受纯度、杂质、产品类型、使用部位或警示语限制。
对中国企业而言,企业可以追求“global commo…
彩妆色号应当按“共同基底配方 + 色素差异 + 各国notification规则”管理,而不是简单复制一条产品记录。
欧盟、美国等市场对色素允许清单、使用部位和成分表的“may contain/+/-”规则不同;东盟、新加坡等通知系统对variant的处理也有具体要求。某个色号加入新色素后,还必须重新核对眼周、唇部等…
先看结论:这些英文词不能按中文“美白淡斑”一概翻译。Brightening往往更容易被理解为改善肤色明亮度或外观;Dark Spot需要证明对色斑外观的改善;Melanin若直接声称抑制黑色素生成,会增加生理作用/功能性分类风险;Melasma直接指向一种医学诊断,风险最高。
Whitening在不同市场还存在法规和…
沙特SFDA的分类逻辑明确:化妆品不应带有医疗或治疗性宣称,也不应以治疗/预防疾病或显著影响人体结构功能为主要用途。产品标签、广告、网站、第三方宣传和成分都会用于判断intended use。
因此“治疗痤疮、抗炎治疗、治疗黄褐斑、重新生发、修复受损组织”等表达容易把产品推向药品或其他类别;“美白”本身则要看其含义、…
沙特配方审核不能简单理解为“照抄GSO就完成”。SFDA确实以GSO 1943等海湾技术标准作为重要基础,但同时会发布本国法规、通告、禁限用要求和可查询的Cosmetic Ingredient Lists,企业应以沙特当前实施要求为最终准入依据。
因此最好建立两层筛查:先按GSO/区域标准审查禁限用、色素、防腐剂和U…
加拿大要求化妆品使用INCI系统列示成分。一般应披露全部成分,并按Cosmetic Regulations及Health Canada标签指南处理排序;香精/香料和色素存在特定允许表示方式。INCI名称本身通常不需要英法双语翻译。
实际操作中要特别注意两个问题:一是Hotlist中物质可能以INCI、CAS或其他同义…
新西兰标签要同时满足Group Standard和适用的EPA Labelling Notice。核心内容包括英文信息、完整成分表、必要的危险和安全使用信息、可联系的新西兰进口商或制造商信息,以及制造商原始来源或批号等追溯信息;含纳米材料时,还应按规则在成分名称后标示“nano”。
成分排序方面,1%及以上通常按浓度…
新西兰化妆品主要受EPA的**Cosmetic Products Group Standard 2020**及相关Hazardous Substances Notices管理。2026年1月1日起新版要求已生效,范围、禁限用成分及允许色素、防腐剂、UV filters等Schedules 4–8均有更新,并且部分后续过…
澳大利亚化妆品需要满足强制成分标签信息标准,ingredient list应清晰、可读,并按规定的名称和排序方式列示;低含量成分、色素等有相应排序规则。
同时还要满足澳大利亚消费者法等要求,不能只关注成分表。进口品牌应从真实BOM生成澳洲版成分标签,并确认本地供应商信息、净含量和整体宣传不误导。小包装空间不足也应使用…
韩国实行全成分表示,名称应使用韩国法规/官方体系认可的成分名称,并按相应规则排序。与中国、欧盟、日本相比,最大的实务差异往往不是“都要列全成分”,而是**名称体系、低含量排序、色素/香料处理及功能性产品资料联动**不同。
因此同一个INCI母表不能直接复制四国。中国有0.1%“其他微量成分”逻辑,欧盟和日本常见1%分…
不能默认中国配方可以原样进入韩国。应先用韩国现行化妆品安全标准逐项核对禁用/限用物质,并分别检查防腐剂、色素、UV filters等正面清单和使用条件;功能性化妆品还要额外符合其有效成分和审查/报告要求。
审核时要穿透复配原料。一个供应商原料可能含有防腐剂、色素、溶剂或带入杂质,单看主INCI会漏掉韩国限值。喷雾、眼…
日本普通化妆品的功效表达受到允许功效范围约束,通常围绕清洁、保湿、保持皮肤/毛发健康、改善外观、使肌肤柔润等化妆品作用。若宣称明确指向美白有效、预防痤疮、杀菌抗炎、育毛或防脱等更强功能,往往需要评估是否属于医药部外品或其他受监管类别。
因此不能只翻译中文卖点。例如“brightening”可根据语境处理为令肌肤看起来…
国际INCI名称不能当然直接作为日本消费者标签上的全成分表示名称。日本有自己的化妆品成分表示名称体系,很多名称与INCI相近,但也存在日文化名称、植物来源表达和盐/衍生物命名差异。
企业应让日本製造販売業者或专业人员按日本化粧品工業会等适用的成分表示名称资料逐一映射,并确认原料真实组成。对复配原料尤其不能只翻译商品名…
日本全成分表示通常按配合量从高到低列示;含量1%以下的成分可在1%以上成分之后以任意顺序表示,着色剂通常也可在其他成分之后按规则列示。这个“1%规则”是标签排序规则,不代表1%以下成分可以不披露。
同时,日本使用的是日本化妆品成分表示名称体系,而不是直接把英文INCI原样复制。香料、复配原料、色素和carry-o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