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料及香精是化妆品中最常见、同时也是最复杂的致敏风险来源之一。欧盟通过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第19条和附件III,对达到规定浓度的香料过敏原实施单独标示制度。2023年发布的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23/1545,在原有24项需单独标示的香料过敏原基础上,增加56项,并对部分既有条目的名称、异构体、CAS号、分组方式和标签名称进行修订,形成通常所称的“欧盟80项香料过敏原标签体系”。

该制度的核心并不是禁止使用香料,而是通过成分表信息披露,使已经对特定香料致敏的消费者能够识别并避免接触相关物质。对于驻留类产品,相关物质在成品中的浓度超过0.001%时需要单独标示;对于淋洗类产品,浓度超过0.01%时需要单独标示。部分物质还同时受到最高使用浓度、产品类别、使用部位、儿童年龄、过氧化值或附件II禁用规定的约束。

一、为什么香料过敏原成为欧盟化妆品监管重点

香料过敏通常涉及迟发型接触性过敏。一旦消费者对某种香料物质形成致敏状态,再次接触较低浓度的该物质也可能出现过敏性接触性皮炎。欧盟在Regulation (EU) 2023/1545的立法说明中指出,欧盟人群中对香料过敏原产生过敏的比例估计约为1%至9%。

欧盟对香料过敏原采取两类风险控制思路:一是一级预防,通过禁用、限量、控制氧化程度等方式,降低普通消费者首次致敏的概率;二是二级预防,通过标签单独标示,使已经致敏的消费者能够识别并避开特定过敏原。因此,香料过敏原标签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消费者知情和风险回避机制,而不是对产品“是否会引起任何人过敏”的绝对保证。

按照欧盟化妆品法规第19条,香精和芳香组合物通常可以在成分表中以Parfum或Aroma表示。但附件III要求单独标示的香料过敏原,达到规定浓度后不能被Parfum或Aroma所概括,必须在成分表中进一步列出具体法规名称。例如,某面霜成分表中原本可能只标示Aqua, Glycerin, Parfum,若香精及其他原料合计带入的Limonene、Linalool、Citral均超过驻留类标签阈值,则标签需要调整为:Aqua, Glycerin, Parfum, Limonene, Linalool, Citral。这里的Limonene、Linalool和Citral不是额外添加的三种原料,而是对最终产品中达到标签阈值的香料过敏原进行法定信息披露。

二、欧盟香料过敏原法规体系

欧盟化妆品监管的基础法规是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该法规建立了责任人、产品安全报告、产品信息档案、CPNP通报、原料禁限用、标签和市场监督等制度。与香料过敏原直接相关的主要内容包括:第3条(产品应当对人体健康安全)、第10条(上市前必须完成化妆品安全评估并形成CPSR)、第19条(标签和成分表要求)、附件II(禁用物质)、附件III(限用物质及相关标签条件)。

2023年7月26日,欧盟委员会通过Regulation (EU) 2023/1545,专门修订化妆品香料过敏原标签要求。该修订的核心包括:保留并更新原有需要单独标示的香料过敏原;增加56项被认为已明确导致人体过敏的香料过敏原;更新部分物质名称、异构体、CAS号和EC号;将性质相近或需要以统一名称标示的物质归为同一法规条目;将部分天然精油、花油、叶油和植物提取物直接纳入单独标示范围;对可通过空气氧化或生物活化转化为已知接触性过敏原的前半抗原设置相应要求;设置较长的市场过渡期。

历史资料中经常使用“欧盟26项香料过敏原”的说法,但Regulation (EU) 2023/1545的立法说明明确指出,在本次修订前,欧盟当时有效的单独标示体系涉及24项香料过敏原;在此基础上增加56项,形成80项法定标签过敏原体系。企业应避免直接把旧版“26项清单”和新增56项机械相加,正确做法是以最新附件III条目为基础,识别已保留的原有条目、被重新命名或重新分组的既有条目、新增条目及后续勘误调整。2025年欧盟又对部分文本进行了勘误,包括Rose Ketones等条目内容。

三、“80项”不是80个简单CAS号

所谓“80项”,不能简单理解为80个独立化学物质或80个CAS号。附件III中的一个法规标签条目,可能对应一个单一化学物质、多个立体异构体、多个几何异构体、多个具有相同标签名称的相关物质、多种植物来源的精油或提取物、多个CAS号,甚至没有明确CAS号的天然复杂物质。企业建立审核系统时,至少需要维护四层对应关系:法规条目→法定标签名称→具体化学物质或天然原料INCI名称→CAS号、异构体、同义词和供应商名称。

以Citral为例,该条目不仅涉及通常所称的柠檬醛,还覆盖Geranial和Neral等相关异构体。法规要求在达到阈值时统一以Citral进行标示。假设某驻留类面霜中Geranial成品贡献浓度为0.0007%、Neral为0.0006%,两者单独均未超过0.001%,但其对应同一Citral标签组,合计为0.0013%,应当按Citral进行单独标示。凡附件III使用“substance or substances”并规定统一标签名称的,应按照同一法规标签组核算总贡献浓度,而不能分别与阈值比较。

新增体系中包含多类天然精油和植物提取物,例如Citrus Aurantium Bergamia Peel Oil(佛手柑油)、Citrus Limon Peel Oil(柠檬果皮油)、Lavandula Oil/Extract(薰衣草油)、Jasmine Oil/Extract(茉莉花油)、Rose Flower Oil/Extract(玫瑰花油)、Eucalyptus Globulus Oil(桉叶油)、Mentha Piperita Oil(薄荷油)等。这表明欧盟监管已经不再局限于分析精油中是否含有Limonene、Linalool或Citral等单一组分,某些天然复杂物质本身即可能构成独立的法定标签条目。

同一种原料可能同时触发多个标签名称。以某些柑橘类精油为例,一种精油可能同时属于新增天然复杂物质标签条目,含有Limonene、Citral和Linalool,且其中的单萜类物质还可能受到过氧化值要求约束。不能认为标示了Citrus Limon Peel Oil后,就可以不再标示其中超过阈值的Limonene、Citral或Linalool,各条目应分别核算、分别判断。

四、欧盟香料过敏原标签阈值

欧盟附件III对香料过敏原通常采用以下单独标示阈值:驻留类产品成品中浓度超过0.001%,淋洗类产品超过0.01%。法规使用的是“exceeds”即“超过”,从字面规则看正好等于阈值并不属于“超过”。但考虑到原料批次波动、检测不确定度、香精组成变化和生产称量偏差,不建议企业将设计浓度长期控制在法规阈值线上。建议企业设置内部预警值,如驻留类0.0008%或更低、淋洗类0.008%或更低,为原料波动和数据误差预留合规余量。

标签判定不是根据香精中的过敏原浓度,也不是根据某一种原料中的过敏原浓度,而是根据该过敏原在最终可使用制剂中的总浓度。基本换算公式为:某原料带入的过敏原成品浓度 = 原料在配方中的添加量 × 过敏原在该原料中的含量。例如香精添加量0.50%,香精中Limonene含量2.00%,则香精带入的Limonene成品浓度为0.0100%,显著超过驻留类0.001%阈值。

某一香料过敏原可能来自香精、复配香料、精油、植物提取物、防腐剂、风味剂、功效原料、原料中的稳定剂或伴随组分以及多种原料的共同带入。最终判断应采用所有来源贡献浓度之和。只核算Parfum中的过敏原而忽略薰衣草油、柠檬果皮油、薄荷油等其他来源,是欧盟标签审核中最常见的错误之一。

如果供应商声明只写明Contains Limonene and Linalool但没有提供含量数据,企业只能得出“存在相关过敏原”的结论,不能继续判断是否超过阈值。此时应向供应商索取过敏原在原料中的典型值、规格上限、批次检测值、基于配方计算的声明、适用的法规版本及声明日期和版本号。

五、标签阈值不等于安全限量

企业必须区分标签阈值与最高允许使用浓度。标签阈值用于判断是否需要在成分表中单独披露(驻留类超过0.001%、淋洗类超过0.01%);最高允许使用浓度用于判断该物质是否允许在相应产品类别中使用以及最高可以使用多少。一个物质可能出现以下情况:未超过最高使用浓度但超过标签阈值(可以使用但须单独标示);超过最高使用浓度但已在标签标示(仍然不合规);属于禁用范围(即使含量极低也不得使用)。“已标示过敏原”不代表配方一定合规,“低于标签阈值”也不代表没有其他限制。

水杨酸甲酯(Methyl Salicylate)是最典型的复合监管案例,既属于需要进行香料过敏原标签判断的物质,又具有针对不同产品类别的最高使用浓度要求。附件III第324项规定的主要限量包括:一般驻留类皮肤产品0.06%、面部彩妆0.05%、眼部彩妆及卸妆产品0.002%、喷雾除臭剂0.003%、洗手产品0.6%、醇基香水0.6%、唇用产品0.03%、牙膏2.52%、10岁以上儿童及成人漱口水0.6%等。同时,除牙膏外不得用于6岁以下儿童制剂。例如某儿童润肤乳含水杨酸甲酯0.0005%,虽未超过0.001%标签阈值,但若供6岁以下儿童使用则仍可能违反年龄限制。

部分萜烯类香料在储存和接触空气后可能氧化形成更强的致敏物质。Limonene条目规定过氧化值应低于20 mmol/L,Pinene条目规定低于10 mmol/L。企业不能只收集原料的初始成分含量,还应关注原料抗氧化体系、包装密封性、原料开封后使用期限、储存温度、光照和空气接触、原料过氧化值规格及成品稳定性。

部分香料过敏原条目还明确提示需要同时核对附件II禁用物质。例如Lippia Citriodora Absolute虽然在附件III中设有相应条件,但柠檬马鞭草精油及其部分衍生物还涉及附件II第450项。正确的审核顺序应当是:附件II禁用检查→附件III限用及标签检查→附件IV着色剂检查→附件V防腐剂检查→附件VI防晒剂检查→CPSR综合安全评估。

六、新规过渡期及关键时间节点

Regulation (EU) 2023/1545允许不符合新增或修订要求的产品最迟在2026年7月31日前投放欧盟市场;已经合法投放市场的相关产品,最迟可在2028年7月31日前继续在欧盟市场提供。截至2026年7月25日,距离投放市场截止日仅剩6天,企业应进入最终标签切换和库存隔离阶段。

“投放市场”(Placing on the market)指产品首次在欧盟市场提供,“市场提供”(Making available on the market)指在商业活动中为分销、消费或使用而供应产品。2026年7月31日主要控制旧标签产品首次进入欧盟市场,中国企业不能简单以产品已经生产、出厂、装船或完成出口报关作为充分依据。2028年7月31日主要控制已经合法投放市场的旧标签库存继续向经销商、零售商或消费者供应的时间。企业应保留欧盟进口清关资料、责任人或进口商收货记录、首次销售发票、入库和库存记录、CPNP通报及标签版本记录等证明文件。

七、中国儿童化妆品监管要求

中国儿童化妆品通常指适用于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通过标签、名称、包装、图案、宣传等方式明示或暗示适用于儿童的产品,也应当按照儿童化妆品要求管理。标注“全家适用”但包装明显以婴幼儿为主要对象的,不能据此规避儿童化妆品要求;儿童彩妆仍属于儿童化妆品,不会因为属于彩妆而降低安全要求。

中国儿童化妆品配方设计应遵循三项核心原则:安全优先(不能仅以原料在法规允许目录中、低于一般限量或成年人使用安全为由推定其适合儿童)、功效必需(每一种原料应当与产品基本功效、剂型稳定性、微生物控制或使用性能具有合理关系)、配方极简(减少没有明确功能必要性的原料,降低复配体系复杂度及不确定风险)。

中国现行儿童化妆品要求并未建立欧盟式80项阈值标签体系,但明确提出应谨慎使用香料香精、着色剂、防腐剂和表面活性剂。儿童产品使用香精时,企业至少应完成以下论证:为什么需要使用香精、无香型或低香型方案是否可行、香精添加量是否已降至最低水平、香精是否含有已知高致敏风险组分、是否有欧盟80项过敏原声明、是否含有中国禁限用原料、是否适用于相应儿童年龄、是否有光敏性或吸入风险、是否可能掩盖产品变质气味。

对于“无香精”“无香料”宣称,还应核查产品中是否存在以精油、花水、芳香植物提取物或其他功效原料形式加入的芳香物质。儿童化妆品还应按规定标注“小金盾”标志(设置在销售包装主要展示版面左上方)和“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警示语,不得以“食品级”“可食用”等文字误导消费者。

《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提出不建议儿童使用喷雾型防晒化妆品,确需使用时应充分考虑吸入风险。喷雾产品中的香料不只是经皮暴露,还可能形成吸入暴露,仅依据皮肤致敏阈值不能覆盖全部风险。

八、中欧儿童化妆品监管比较

比较项目欧盟中国
儿童产品定义没有与12岁以下完全对应的统一分类,重点关注3岁以下产品及具体年龄限制适用于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的化妆品
香料过敏原标签建立80项法定标签体系尚未建立完全对应的80项浓度阈值标签体系
驻留类标签阈值超过0.001%无对应统一阈值
淋洗类标签阈值超过0.01%无对应统一阈值
儿童安全评估3岁以下产品需要专门评估所有儿童化妆品均应结合儿童特点进行针对性评价
配方原则以一般安全要求、附件禁限用及CPSR个案评估为主安全优先、功效必需、配方极简
标签标志无统一的欧盟儿童化妆品专属图形标志应标注“小金盾”
喷雾风险在CPSR及原料条目中考虑吸入暴露儿童喷雾型防晒原则上不建议使用

从监管逻辑看,欧盟更强调具体过敏原识别、成品浓度核算和消费者个体回避;中国更强调儿童产品配方源头控制、原料必要性、安全评估和监护使用。两套体系并不是相互替代关系。

九、中国企业出口欧盟时最容易出现的数据断层

国家药监局2025年发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问题解答指出,产品配方中的香精可采用不同方式填写;如果产品配方表中仅填写“香精”原料,通常不要求提交香精中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这在中国注册备案资料层面可能符合要求,但不能满足欧盟香料过敏原计算需求。出口欧盟时,企业必须额外取得香精完整的欧盟过敏原声明、对应Regulation (EU) 2023/1545的版本说明、各过敏原在香精中的含量或最大含量、天然来源过敏原信息、IFRA符合性文件及香精配方变更通知机制。

IFRA符合性声明不能直接替代欧盟化妆品法规过敏原声明。IFRA主要解决香料在不同产品类别中的安全使用标准,欧盟附件III则解决法定禁限用和成分标签问题。即使产品没有香精,也不能直接判定不存在香料过敏原,因为配方可能含有薰衣草油、薄荷油、柠檬果皮油、佛手柑油、玫瑰花油等天然精油。真正有效的审核不能只针对成品标签,应当下沉至原料组成层级。

十、企业应建立五层过敏原审核体系

建议企业建立“配方—原料—香精—过敏原—标签”五层审核体系:

第一层:产品基本信息—明确产品类别、驻留类或淋洗类、使用部位、使用频率、目标年龄、是否儿童产品、是否口腔产品、是否喷雾或气雾剂、是否用于眼部/唇部/黏膜、是否可能误食。

第二层:完整配方—取得配方中每一种原料的准确添加量、复配原料的完整组成、香精添加量、精油和植物提取物添加量、原料规格及各原料版本号。

第三层:供应商过敏原数据—对香精、精油、提取物和复杂原料取得欧盟80项过敏原声明、过敏原含量、声明适用法规版本、CAS号和INCI名称、分组标签名称、过氧化值及变更通知承诺。

第四层:法规计算与规则判断—每个过敏原至少判断:是否属于附件II禁用物质、是否属于附件III限用物质、是否存在最高使用浓度、是否存在儿童年龄限制、是否存在产品类别限制、是否存在过氧化值要求、成品总浓度是否超过标签阈值、应使用哪个法定标签名称。

第五层:标签、CPSR和PIF一致性—确保产品实际配方、供应商声明、过敏原计算表、CPSR、PIF、CPNP通报信息、标签成分表、包装设计稿、生产批记录及变更记录保持一致。

以下变化应触发重新审核:香精型号/供应商/配方/添加量变化、精油产地或提取工艺变化、植物物种或使用部位变化、过敏原声明版本变化、产品由淋洗类改为驻留类、目标年龄变化、使用部位变化、产品变更为喷雾剂型、法规清单或标签名称更新。重新审核范围至少包括过敏原浓度计算、附件II/III检查、标签成分表、CPSR、PIF、CPNP及稳定性和包装相容性。

十一、常见误区

误区一:香料过敏原就是香精原料——不准确,过敏原可来自香精、精油、植物提取物及其他复配原料。

误区二:标签中写了Parfum就不需要再标过敏原——错误,达到阈值的物质须在Parfum之外单独标示。

误区三:80项就是80个CAS号——错误,部分法规条目覆盖多个异构体、多个CAS号或多种天然复杂物质。

误区四:某过敏原没有直接加入配方就不需要审核——错误,应审查所有原料的带入贡献。

误区五:低于0.001%就一定安全——错误,0.001%是标签披露阈值,不是所有人群和场景的统一安全界限。

误区六:超过标签阈值就属于禁止使用——错误,大多数情况下意味着需要单独标示,不等于禁止使用。

误区七:只要标示了就可以超过最高使用浓度——错误,标签不能使超限配方合法化。

误区八:IFRA证书等于欧盟法规合规证明——错误,不能替代附件II、附件III、CPSR及法定标签审核。

误区九:天然精油比合成香料更不容易致敏——没有法规或毒理学依据支持此结论,天然精油通常成分更复杂,批次波动更明显。

十二、结论

欧盟香料过敏原新规不是简单把旧清单从24项扩展至80项,而是对化妆品香料风险管理方式的一次系统升级。其监管变化体现在:从少数单一香料物质扩展至更广泛的化学物质、异构体和天然复杂物质;从香精本身的审核扩展至配方中所有来源的总贡献计算;从单纯标签判断扩展至标签、最高浓度、儿童年龄、产品类别、过氧化值和附件II禁用的综合审核;从静态成分表审核转向供应链数据、香精变更和批次追溯管理。

对于中国儿童化妆品企业,欧盟80项制度具有两方面意义:一方面,出口欧盟的儿童产品必须依法完成80项过敏原标签和专项限制审核;另一方面,即使产品只在中国销售,欧盟清单也可作为儿童产品香精和精油致敏风险识别的补充工具。但企业不能把欧盟标签阈值直接当作中国儿童产品的安全使用界限。中国儿童化妆品的核心仍然是安全优先、功效必需、配方极简,以及基于儿童生理特点的原料必要性论证和产品安全评估。

真正成熟的合规体系,不应只回答“全成分表中有没有过敏原”,而应进一步回答:过敏原从哪里来?在最终产品中有多少?多个来源是否需要合计?应使用哪个法定标签名称?是否超过标签阈值?是否超过最高允许浓度?是否适合目标儿童年龄?是否存在吸入、误食或黏膜暴露?是否满足氧化稳定性要求?供应商变更后是否重新审核?标签、CPSR、PIF和实际配方是否保持一致?只有完成上述闭环,企业才能真正实现从“成分检索”向“配方合规”和“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的转变。

常见问题解答

欧盟80项香料过敏原新规的截止日期是什么时候?

Regulation (EU) 2023/1545规定,不符合新规的产品最迟在2026年7月31日前投放欧盟市场,已合法投放市场的旧标签产品最迟可在2028年7月31日前继续销售。2026年7月31日控制的是旧标签产品首次进入欧盟市场,2028年7月31日控制的是旧标签库存继续向经销商或消费者供应的时间。企业应保留首次投放市场的证明文件。

香料过敏原的标签阈值是多少?

驻留类产品成品中香料过敏原浓度超过0.001%时需单独标示,淋洗类产品超过0.01%时需单独标示。该阈值以最终成品浓度为判断基础,需合计配方中所有来源(香精、精油、植物提取物等)的总贡献浓度,而非只核算香精中的过敏原含量。法规使用“超过”(exceeds),正好等于阈值不属于超过,但建议企业设置内部预警值预留合规余量。

中国儿童化妆品可以使用香精吗?

中国儿童化妆品要求审慎使用香料香精,并非绝对禁止。使用时企业需论证使用必要性,评估无香型方案可行性,将添加量降至最低水平,并取得完整的过敏原声明。儿童化妆品应遵循安全优先、功效必需、配方极简原则,完成针对性安全评估并标注小金盾标志和“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警示语,不建议儿童使用喷雾型防晒化妆品。

80项香料过敏原就是80个CAS号吗?

不是。80项是80个法规标签条目,一个条目可能对应多个立体异构体、几何异构体、具有相同标签名称的相关物质、多种植物来源的精油或提取物,甚至没有明确CAS号的天然复杂物质。例如Citral条目覆盖Geranial和Neral等异构体,需按同一标签组核算总浓度。企业应维护法规条目、法定标签名称、具体物质INCI名称和CAS号四层对应关系。

IFRA符合性声明能否替代欧盟过敏原声明?

不能。IFRA证书主要解决香料在不同产品类别中的安全使用标准问题,欧盟附件III则解决法定禁限用和成分标签问题。出口欧盟的企业必须额外取得对应Regulation (EU) 2023/1545的完整80项过敏原声明,包括各过敏原在香精中的含量或最大含量、天然来源过敏原信息及声明适用法规版本。

绿翊提示:欧盟香料过敏原新规对企业供应链数据管理和配方审核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距离2026年7月31日投放市场截止日仅剩数日,出口欧盟的企业应立即启动标签切换和库存隔离。绿翊合规拥有资深法规专家团队,精通国内外化妆品法规体系,可为企业提供欧盟过敏原标签审核、儿童化妆品安全评估及中欧双市场合规咨询等一站式服务,助力企业高效完成合规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