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企业如何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哪些情况需要报告?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建立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主动收集消费者投诉、医疗机构反馈、电商评论及经销商信息,并按规定通过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报告。发现可能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及时核实、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按法定时限报告,不能等到监管部门通知后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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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建立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主动收集消费者投诉、医疗机构反馈、电商评论及经销商信息,并按规定通过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报告。发现可能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及时核实、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按法定时限报告,不能等到监管部门通知后再处理。
注册人、备案人发现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问题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上市产品,并通知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委托生产产品仍由注册人或备案人承担召回组织责任,受托工厂应配合调查、追溯和处置。企业应提前建立分级响应、批次追溯、通知、回收、销毁和效果评估程序。
美容院、美发店在服务中使用的化妆品也属于经营使用行为,应采购依法注册备案、标签完整并有质量合格证明的产品,建立供货者审查和进货查验记录。经营场所应便于消费者查看产品销售包装。未经许可自行配制、灌装化妆品,或将大包装产品分装后贴牌销售,可能构成违法生产经营。
产品是否属于化妆品,应根据使用部位、使用目的、产品形态和宣称综合判断,不能只看商品名称。以清洁、美化、修饰或保持皮肤等外部部位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可能属于化妆品;宣称杀菌消毒、治疗疾病、改变生理功能,或配合医疗器械发挥治疗作用的,可能属于消毒产品、药品、医疗器械配套产品或其他类别。立项前应先完成属性界定。
更换或增加实际生产企业、生产场地,不应直接沿用原资料生产。企业需先完成生产企业信息和委托关系更新,并根据变化类型提交产品备案变更及拟变更场地生产产品的微生物、理化等检验资料。若生产工艺、配方、产品执行标准或质量安全发生实质变化,还应进一步评估重新备案。变更完成前不宜在新场地生产上市。
全成分表中,配方含量大于 1% 的成分应按含量降序排列;含量小于或等于 1% 的成分,应排在所有大于 1% 的成分之后,其内部顺序可以不按含量降序。着色剂通常可在其他成分之后列出。企业仍应保证标签成分与实际备案配方一致,不能借排序规则隐藏应标成分。
中国化妆品标签应标注使用期限,可采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等符合法规的组合表达,并保证消费者能够识别具体日期。开封后使用期限图标可以作为补充信息,但通常不能替代法定的使用期限标注;日期内容应与产品执行的标准、稳定性依据和批次记录一致。
可以按小规格包装规则简化,但不是“只写品牌名”或免除中文标签。净含量不超过 15g 或 15mL 的产品,销售包装可重点标注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注册人或备案人名称、净含量和使用期限;其他应标内容应通过随附说明书等方式完整提供,并保证与备案资料一致。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对出厂产品逐批留样,留样数量应满足产品质量检验需要,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 6 个月。留样应按产品标示或规定的储存条件保存,建立批次、数量、位置、领用和销毁记录,并确保需要复检或调查时样品状态具有代表性。
化妆品企业应建立供应商遴选、审核、批准和持续评价制度,但法规并未要求所有供应商一律每年现场审计。审核方式和频次应根据原料或包材风险、供应商历史表现、变更情况、检验结果和质量事件确定;高风险原料、关键包材或频繁异常的供应商应提高审核强度并保留整改闭环证据。
化妆品生产用水应满足产品和工艺需要,企业应建立书面水质标准、制备和输送系统的清洁消毒及监测制度,原水水质至少满足相应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工艺用水还应按产品风险控制微生物和理化指标。法规通常不为所有企业规定完全相同的采样频次,企业应基于系统风险和历史趋势设定并验证。
不建议且通常不得以“食品级”“可食用”“可吞咽”等表述暗示儿童化妆品可以当作食品摄入。儿童化妆品仍是外用日化产品,应遵循安全优先、功效必需、配方极简原则,并通过清晰警示和包装设计防止误食;“小金盾”只表示产品适用于儿童,不代表监管审批或可以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