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基础测试具有较高复用价值,但必须满足“同配方、同包装、同用途、同claim”的前提。稳定性和微生物数据可以共同支持产品质量与安全;功效测试也可以作为两国营销证据的基础。但如果澳大利亚产品被分类为治疗性防晒,SPF/UVA、制造和标签证据就会进入TGA的特定要求,不能仅靠普通化妆品测试包。
新西兰方面,Group …
全球化妆品合规问答知识库
收录中国、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东盟等主要市场的化妆品注册备案、安全评估、标签宣称、新原料申报等高频合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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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虽然具体法律体系不同,但都有一个共同风险:当产品宣称从“清洁、改善外观、保持皮肤良好状态”进入治疗疾病或改变生理功能时,普通化妆品路径可能不再适用。澳大利亚TGA会根据成分、使用方式和claims判断是否属于therapeutic good;新西兰则要评估是否超出Cosmetic Products Gr…
语言相同只解决了翻译问题,并没有消除法规字段差异。澳大利亚普通化妆品需要符合当地ingredient labelling和消费者法要求;如果是治疗性防晒,还会增加ARTG/AUST编号、活性成分、警示和药品标签要求。新西兰EPA则明确要求英文标签、成分按浓度顺序、当地进口商/制造商联系信息、batch code及适用危…
墨西哥普通化妆品的变更管理不是围绕一张统一“产品注册证”做修改,而是要看变化触及了哪些具体义务。配方变化首先要重新审核产品分类、禁限用成分、微生物和GMP;西班牙语Artwork变化要重新核对NOM-141;进口商变化则可能影响Aviso de Funcionamiento、标签主体信息和每票进口手续。
如果产品广告…
墨西哥普通化妆品的监管重点并不只在某一张“产品注册证”,经营主体本身也有卫生监管义务。COFEPRIS当前把产品与服务类企业的**Aviso de Funcionamiento(经营通知)**列为可通过DIGIPRiS等渠道办理的重要事项,适用于相关产品经营活动的建立、修改或注销。
因此,中国品牌选择进口商或经销商时…
巴西目前不能再只用旧资料里的“Grau 1/Grau 2=通知/注册”简单对应。ANVISA依据**RDC 907/2024**明确列出必须办理注册的较高风险产品,包括防晒、儿童防晒、晒黑产品、驱蚊产品及儿童驱蚊、手部抗菌凝胶,以及部分头发拉直/烫卷等产品;不在强制注册清单内的大量普通化妆品则按免注册/通知方式regu…
不是。新西兰普通化妆品通常不像部分亚洲市场那样先取得一张逐产品“注册证”再销售,但这并不等于无准入要求。进口商或制造商必须自行确认产品属于Cosmetic Products Group Standard适用范围,并在进口/制造前核对禁限用成分、允许的色素/防腐剂/UV filters、标签、包装和其他EPA notic…
进入ARTG并不意味着治疗性防晒获得了“永久批准”。对Sponsor来说,真正的责任从上市开始:必须持续保证ARTG条目、实际配方、标签宣称和所持证据彼此一致。尤其是SPF、broad spectrum、water resistant等性能宣称,应有符合适用标准和TGA要求的证据支持;如果后续测试、供应商变化或产品信息…
在韩国使用法定美白功能性宣称,需要符合功能性化妆品制度,对可接受的有效成分、使用量/规格和审查或报告资料进行确认。
普通化妆品不能仅凭烟酰胺/植物提取物原料论文就直接使用功能性美白身份。
如果采用已公布标准之外的新组合或新机理,资料要求和审查路径可能更高。
执行时还要查MFDS最新告示和功能性化妆品审查/报告规则…
**结论:**韩国普通化妆品与功能性化妆品的区别主要在法定功效类别及其审查/报告要求。美白、改善皱纹、防晒等属于典型功能性化妆品范围,MFDS还规定其他功能类别。
如果产品只做一般清洁、保湿、美化等普通功效,可按一般化妆品管理;一旦使用功能性法定功效,就要确认配方和程序是否满足功能性要求。
对中国企业而言,中国“特…
日本变更要区分配方成分/浓度、販売名、制造场所和质量工艺变化。不同产品身份和申报类型下,可能涉及届出更新、承认事项变更、标签改版或质量再评价。
普通化妆品与医药部外品的变更路径尤其不能混用。
企业应在变更执行前由製造販売業者完成impact assessment,并保留新旧批次切换记录。
医药部外品的变更尤其要谨…
**结论:**药机法控制产品身份、允许效能和医药化表达;景品表示法则从消费者误认角度约束优良误认、有利误认及证据不足的夸大表示。
因此即使某句话没有把产品变成药品,也可能因为“日本第一、临床证明100%有效、No.1”等证据不足而违法。
**实务上:**广告审查应同时做“分类边界”和“真实性/比较证据”两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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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结论:日本祛痘产品要区分普通化妆品的清洁、保持皮肤清洁等表达与药用化妆品/医药部外品可主张的特定痘痘预防等效能。
如果使用获准有效成分并按医药部外品路径上市,可在批准范围内使用相应效能;普通化妆品不能借原料研究直接复制。
对中国企业而言,“治疗痤疮”还可能进一步触及药品边界,因此广告用词必须与产品身份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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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使头发有弹性、减少因护理不当造成的断发”可与“促进育发、预防脱发、改善脱发症状”区分。后者在日本通常与育毛类医药部外品或更高监管类别相关。
产品定性要看有效成分、用途和宣称整体,不是把“生发”改成“防脱”就一定回到普通化妆品。
**实务上:**头皮精华出口前应先由日本製造販売業者确认目标分类和可用效…
在日本,“令肌肤看起来明亮、通过清洁去除污垢造成的暗沉”等普通化妆品外观表达与医药部外品的特定美白功效不是同一概念。
若主张抑制黑色素生成、预防色斑雀斑等日本医药部外品认可的美白效能,通常需要走医药部外品框架并使用符合要求的有效成分/承认内容。
中国“祛斑美白特殊化妆品”资格不能直接替代日本程序。
如果计划采用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