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ASEAN框架对日期信息的处理与产品耐用期相关,但具体标签格式和成员国实施需逐国确认。不能把EU的PAO机制直接当成整个东盟通用规则。
对较短货架期产品,expiry/best before通常是关键;生产日期、有效期的组合和30个月概念应按ACD标签要求及本国规则解释。
**实务上:**企业应以稳定…
全球化妆品合规问答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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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30个月规则用于区分最短耐用日期和PAO。若产品最短耐用期不超过30个月,应标示日期;若超过30个月,通常使用开封后使用期限PAO,但不适用于PAO概念不相关的产品。
PAO不能凭行业习惯直接写12M或24M,应结合微生物风险、包装、使用方式和开封后稳定性确定。
日期/PAO与批号是不同功能:前者管理可安全使…
最低耐久期不超过30个月的产品,应标示minimum durability date(常见为沙漏符号或“best used before…”);最低耐久期超过30个月的,一般不再强制标最低耐久日期,而是标示开封后可安全使用的Period After Opening,如12M、24M。二者反映的是不同稳定性阶段,不能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