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NP 的准确法律性质是 **notification(通知)**。Regulation 1223/2009 Article 13 要求 RP 在产品投放欧盟市场前通过 CPNP 提交规定信息;欧委会也明确 CPNP 是为实施该法规建立的免费在线通知系统。它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逐产品技术审评注册,也不是认证。提交完成后不…
全球化妆品合规问答知识库
收录中国、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东盟等主要市场的化妆品注册备案、安全评估、标签宣称、新原料申报等高频合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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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 RP 是 Regulation 1223/2009 下真正承担产品合规责任的法律角色,不是单纯‘备案代理’。RP需确保安全评估/CPSR、PIF、GMP符合性、CPNP、Article 19 标签、产品宣称、成分限制以及上市后纠正措施等符合要求;发现不合规时还要采取使产品合规、撤回或召回,并与主管机关合作。
中…
中国化妆品进入欧盟,在上架前通常要完成:确定产品符合 EU cosmetic 定义;指定欧盟境内 Responsible Person;按 Annex II–VI 等审核配方;依据 Article 10/Annex I 完成安全评估和 CPSR;建立并由 RP 保存 PIF;确保制造符合 GMP;完成 Article …
纳米原料不能只看 INCI 是否相同。欧盟对符合 nanomaterial 定义的成分有专门要求:除 Article 13 的一般 CPNP 通知外,特定纳米材料还涉及 Article 16 的额外通报,成分表中相关名称后需标注 `[nano]`;同时 UV filter、色素等还要满足相应 Annex 条件。
美国…
跨境直邮并不天然产生“化妆品法规豁免”。很多国家的义务取决于产品是否被**placed/made available on the market、进口或向当地消费者销售**,而不是是否经过传统总代仓库。欧盟面向消费者销售仍要有欧盟 RP、PIF、CPSR、CPNP 和合规标签;美国进口化妆品同样受 FD&C Act/M…
不能一概继续使用。是否可沿用取决于当地制度中**通知/注册与主体的绑定关系**。
如果原记录绑定旧进口商、Responsible Person、Notification Holder 或当地公司,更换主体可能要求先变更、重新通知,甚至重新注册;若仅变更商业经销商而法规责任主体未变,影响可能较小。欧盟更换 RP 会联动…
同一套“底层资料”可以高度复用,但**不能理解成一套文件原封不动通吃所有市场**。配方百分比、原料规格、COA、制造流程、稳定性与微生物资料、功效试验等通常可作为全球母档;真正需要本地化的是责任主体、申报表、产品分类、成分命名与排序、警示语、语言、标签、产品通知字段以及安全评估形式。欧盟强调 RP、CPSR、PIF 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