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026年7月,全球化妆品监管动态明显增多。中国围绕《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修订内容的实施衔接和化妆品标准管理制度公开征求意见;韩国进一步细化化妆品安全性评价制度;加拿大即将实施扩大香精过敏原标签要求;国际化妆品监管合作组织则将电子标签、痕量物质和非动物安全评价列为下一阶段协调重点。与此同时,美国国会再次提出化妆品中PFAS禁用法案,英国监管部门也释放出加强产品通报信息执法应用的明确信号。

从近期法规变化可以看出,全球化妆品监管正在由单项原料限制,逐步转向安全评价、标准动态更新、数字化标签、供应链数据和上市后监管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模式。

一、中国拟明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修订内容的实施衔接

2026年7月15日,国家药监局公开征求《关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修订内容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7月15日至7月21日。

此次文件的重点并不是再次修订具体原料目录或检验方法,而是解决《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持续动态更新后,已上市产品、正在审评产品和拟申报产品如何完成新旧要求衔接的问题。

根据征求意见稿相关说明,对于已经上市的产品,拟根据禁限用原料、准用原料、微生物和有害物质限值以及检验方法等不同修订情形,采取自查更新、简化变更等差异化处理方式。部分因禁限用或准用原料目录调整而需要修改配方的产品,可按照规定通过简化路径完成变更,以降低企业在法规转换期内的配方调整和供应链切换成本。

对于防晒、祛斑美白和防脱发等产品,如仅涉及功效测试方法调整,在相关修订内容实施前已经完成注册的,拟不要求按照调整后的方法重新进行功效测试。

对于正在技术审评或准备申报注册备案的产品,在修订内容实施前已经开展的注册备案检验,其检验报告拟允许继续用于注册备案;正在技术审评的产品,也拟允许注册人在补充资料阶段调整受修订目录影响的禁限用或准用原料。

这项衔接政策如按征求意见稿落地,将有助于避免企业因技术规范动态调整而出现大规模重复检验、重复功效评价或重新申报,但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免除安全责任。企业仍需结合修订后的原料要求、使用浓度、产品使用方式和暴露水平,重新确认产品安全评估结论是否成立。

二、《化妆品标准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26年6月3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2026年7月30日。文件共七章五十条,拟对化妆品及牙膏标准的分类、立项、起草、审查、发布、实施、复审和监督管理作出系统规定。

征求意见稿将化妆品标准主要划分为:

一是强制性国家标准;二是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三是化妆品行业标准。此外,化妆品推荐性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文件明确,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化妆品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被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引用后,被引用部分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同时鼓励企业采用行业标准,并制定严于强制性标准的企业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强制性国家标准"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关系:对于保障人身健康、生命安全以及满足基本监管需要的通用技术要求,原则上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对于尚未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但需要在注册备案、生产经营和监管活动中强制执行,或者需要根据风险持续更新的技术要求,则可以通过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管理。

这意味着,未来我国化妆品标准体系可能形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基础安全底线、技术规范承担动态更新、行业标准补充技术细节"的多层级结构。企业不能只关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还需要建立涵盖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及其引用关系的标准识别和更新机制。

三、韩国进一步细化化妆品安全性评价制度

2026年7月8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处MFDS发布《化妆品法施行规则》部分修订草案,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6年8月18日。

此次修订是韩国化妆品安全性评价制度的重要配套文件,拟明确安全性评价的豁免范围、安全评价人员资质、安全评价资料内容及保存期限等要求。

按照草案,安全评价人员可以包括在高等院校学习医学、药学、生物学、化学、毒理学、香妆学或化妆品科学等专业的人员,以及具有一定化妆品安全管理工作经历的人员。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资料应当按照产品分别编制,并保存至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一年,或者自产品制造、进口之日起三年。对于未编制、未保存安全性评价资料,并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化妆品,草案拟将其纳入召回范围;召回义务人提交召回计划的期限,也拟由知悉召回事由之日起五日缩短至三日。

韩国此次修订表明,其监管体系正在由以责任销售商和产品信息管理为主,进一步转向以产品安全性评价资料为核心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对出口韩国的中国企业而言,未来仅提供常规的原料说明、产品检验报告和生产质量文件可能不再充分。品牌方、责任销售商和制造企业需要提前明确安全评价资料由谁编制、由谁审核、保存在哪里,以及原料供应商需要提供哪些毒理学和杂质信息。

四、加拿大扩大香精过敏原标签要求即将实施

加拿大卫生部规定,自2026年8月1日起,新上市化妆品需要按照扩展后的香精过敏原清单进行标签披露。

当相关香精过敏原在淋洗类产品中的浓度超过0.01%,或者在驻留类产品中的浓度超过0.001%时,应当在产品成分表中单独标示,不能仅使用"Parfum"等概括性名称。该要求不以成分是否发挥香味功能为判断标准,即使相关物质来源于植物提取物、植物油或精油,也可能需要进行披露。

加拿大还对部分组合型香精过敏原设置了组名标示要求。当同一组合项目内多种物质的浓度合计超过规定阈值时,应当使用规定的组合名称进行标示,而不能仅分别判断每种物质是否超过阈值。

对于2026年8月1日前已经在加拿大市场销售的既有产品,扩展清单的标签过渡期至2028年8月1日;但原有24种香精过敏原的披露要求,已经自2026年4月12日起适用于新产品和既有产品。

企业需要特别注意,香精过敏原合规不再只是香精供应商的问题。精油、花水、植物提取物、天然香料及复配原料均可能带入相关物质。出口加拿大的企业应向供应商索取定量检测或计算数据,而不能仅依赖原料名称或香精过敏原"存在/不存在"声明。

五、ICCR推动化妆品电子标签和数字信息国际协调

2026年7月7日至9日,国际化妆品监管合作组织ICCR在日本东京举行第20届年会。会议讨论了化妆品原料综合安全评价策略、电子标签、消费者沟通及监管协调等议题。

本次会议通过了《化妆品电子标签及数字信息提供一般原则》,并决定在下一阶段研究具体实施建议。ICCR还决定重新启动痕量物质联合工作组,更新以往关于化妆品痕量物质的技术文件,并将在下一周期更新不同司法辖区关于化妆品和个人护理产品过敏原监管方式的比较报告。

会议还继续推进化妆品原料综合安全评价策略,讨论非动物方法、安全评价人员培训以及PFAS给中小企业带来的实际合规挑战。

需要说明的是,ICCR文件本身通常不直接构成各成员市场的强制性法规,但其成果往往会影响主要监管机构后续制定指南、技术政策和法规协调方案。

电子标签未来可能被用于承载完整成分信息、警示语、产品使用说明、责任主体信息或其他动态更新内容。但在各市场正式修改标签法规之前,二维码或电子信息通常不能当然替代实体包装上依法必须标示的内容。企业不宜仅因ICCR通过一般原则,就提前删除现有强制标签项目。

六、美国提出化妆品中PFAS禁用法案

2026年7月6日,美国众议院提出H.R.9594《No PFAS in Cosmetics Act》。该法案拟修改《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禁止化妆品含有有意添加的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即PFAS。

法案将"有意添加PFAS"定义为制造商或供应商有意添加至成分、原料、产品或包装中,并对产品或包装发挥功能或技术作用的PFAS,同时包括所添加化学物质的有意分解产物。

按照法案文本,相关规定拟自2027年1月1日起适用。

不过,企业必须准确区分"提出法案"和"法规正式生效"。截至目前,H.R.9594仍处于美国国会立法程序中,尚未成为已经生效的联邦法律,最终文本、实施时间和监管范围仍可能发生变化。

尽管如此,美国多个州已经分别推进消费品或化妆品中PFAS限制,品牌企业不宜只等待联邦立法结果。建议提前排查含氟表面活性剂、成膜剂、粉体处理剂、防水防油原料以及含氟包装处理材料,并向供应商确认是否存在有意添加PFAS。

七、英国强化产品通报信息的执法应用

2026年7月17日,英国商品安全与标准办公室OPSS公布化妆品产品安全通报数据。截至2026年5月28日,英国SCPN系统自上线以来累计收到861,686项产品通报,涉及24,112名注册责任人。

OPSS同时表示,监管部门曾根据SCPN通报信息发现产品含有禁用化学物质,并要求企业更正通报信息或将含禁用成分的产品撤出市场。

这一信息说明,英国化妆品通报已经不只是产品上市前的形式性程序。监管部门可以将通报配方、责任人信息、产品类别和市场检查结果进行关联,用于风险筛查和执法。

出口英国大不列颠地区的企业,应保证SCPN通报信息与产品实际配方、安全评估报告、产品信息档案和包装标签保持一致。配方或责任人信息发生变化后,也应及时判断是否需要更新通报。

八、近期监管变化给企业带来的四项启示

1. 建立法规动态更新与产品影响评估机制

法规部门不能只转发法规资讯,而应将每项变化落实到原料、配方、检验、安全评估、标签和注册备案信息。建议建立"法规条款—受影响原料—受影响产品—责任部门—整改期限"的内部跟踪表。

2. 提前补齐供应链安全数据

香精过敏原、PFAS、痕量杂质和安全性评价制度都要求企业获得更深入的供应链数据。未来仅有原料安全技术说明书和简单规格书,可能不足以支持产品合规判断。

3. 区分正式法规、征求意见稿和技术协调文件

征求意见稿可以作为企业提前准备的重要信号,但不应直接作为行政处罚或强制整改的现行依据;行业组织或国际协调机构发布的原则性文件,也不能自动替代各国已经生效的法规要求。

4. 从"产品申报"转向"全生命周期合规"

近期中国、韩国和英国的监管变化均表明,产品完成注册、备案或通报并不意味着合规工作结束。企业还需要持续管理配方变更、安全评估更新、供应商资料、标签信息、市场不良反应和监管召回风险。

结语

2026年全球化妆品监管的核心趋势已经逐渐清晰:产品安全性评价要求不断提高,原料和供应链信息持续细化,标准体系加快动态更新,标签管理逐步向数字化发展,注册备案数据也越来越多地被用于上市后风险监管。

对于同时布局中国、韩国、加拿大、英国和美国市场的化妆品企业,下一阶段的重点不应只是被动等待法规正式生效,而应提前完成产品清单排查、供应商数据收集、安全评价资料建设和标签合规审查。只有将法规动态真正转化为产品层面的合规行动,才能降低集中整改、产品撤市和跨境供应链中断的风险。

参考资料

法规或资讯名称官方原文链接
关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修订内容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国家药监局原文
《化妆品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药监局原文
韩国《化妆品法施行规则》部分修订案立法预告(公告第2026-331号)韩国MFDS原文
加拿大化妆品标签指南——香精过敏原披露要求加拿大卫生部原文
英国《化妆品法规化学物质限制修订及过渡规定2026》英国正式法规
英国化妆品产品安全通报系统最新数据英国OPSS原文
ICCR第20届年会成果文件ICCR官方文件
美国H.R.9594《No PFAS in Cosmetics Act》美国政府出版局法案原文

常见问题解答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修订后,已上市产品需要重新申报吗?

根据2026年7月NMPA征求意见稿,已上市产品拟按不同修订情形采取差异化处理:部分因禁限用或准用原料目录调整需修改配方的产品,可通过简化路径完成变更;仅涉及功效测试方法调整的防晒、祛斑美白和防脱发产品,已注册的不要求重新测试。但企业仍需结合修订后要求重新确认安全评估结论是否成立。

加拿大香精过敏原新标签要求何时实施?对出口企业有何影响?

加拿大扩展后的香精过敏原标签要求自2026年8月1日起适用于新上市产品,既有产品过渡期至2028年8月1日。当香精过敏原在淋洗类产品中浓度超过0.01%或驻留类产品中超过0.001%时须在成分表中单独标示。精油、植物提取物等亦可能带入,企业需向供应商索取定量检测数据而不依赖"存在/不存在"声明。

美国H.R.9594 PFAS禁用法案是否已经生效?企业应如何应对?

截至目前,H.R.9594仍处于美国国会立法程序中,尚未成为正式联邦法律,拟生效时间为2027年1月1日。但多个州已分别推进PFAS限制,企业不应只等待联邦立法结果。建议提前排查含氟表面活性剂、成膜剂、防水防油原料等,并向供应商确认是否存在有意添加PFAS。

ICCR通过的电子标签原则是否意味着可以立即用二维码替代实体标签?

不能。ICCR文件通常不直接构成各成员市场的强制性法规,其通过的《化妆品电子标签及数字信息提供一般原则》为各监管机构制定政策提供参考方向。在各市场正式修改标签法规之前,二维码或电子信息不能当然替代实体包装上依法必须标示的内容。企业不宜仅因ICCR通过原则文件就删除现有强制标签项目。

出口韩国的化妆品安全评价资料由谁编制?保存期限多久?

根据韩国2026年7月发布的修订草案,安全评价人员可为医学、药学、生物学、化学、毒理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人员。安全评价资料应按产品分别编制,保存至使用期限届满后一年或自制造/进口之日起三年。未编制或未保存安全评价资料且危害公众健康的产品将被纳入召回范围,召回计划提交期限拟由五日缩短至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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