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功效宣称分类目录有哪些功效?宣称规则是什么?
《化妆品功效宣称分类目录》规范了 26 种功效宣称,包括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滋养、修护、保湿、抗皱、紧致、舒缓、控油、去角质、清洁、卸妆、美容修饰、护发、防断发、去屑、发色护理、烫发、染发、改变发色、芳香、护甲、爽身、除臭、辅助剃须等。宣称必须与目录对应,不得随意编造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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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功效宣称分类目录》规范了 26 种功效宣称,包括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滋养、修护、保湿、抗皱、紧致、舒缓、控油、去角质、清洁、卸妆、美容修饰、护发、防断发、去屑、发色护理、烫发、染发、改变发色、芳香、护甲、爽身、除臭、辅助剃须等。宣称必须与目录对应,不得随意编造功效。
化妆品检验项目包括常规理化、微生物、重金属、风险物质、毒理学、人体安全试验及功效评价等。常规检验必检项含微生物(菌落总数、霉菌酵母菌等)、重金属(铅汞砷镉)、理化指标(pH、密度等)。特殊化妆品还需毒理学试验和人体试验,不同类别产品检验项目不同。
特殊化妆品(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染发、烫发)注册必须提供毒理学试验资料,试验项目含急性毒性、皮肤刺激性、皮肤变态反应、眼刺激性、皮肤光毒性等。普通化妆品一般不强制毒理试验,但使用新原料或高风险原料时应评估其必要性。试验须在 GLP 实验室开展。
依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销售包装必须标注: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全成分(INCI)、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安全警示用语、注册人/备案人及境内责任人信息、生产企业及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等。标签应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夸大。
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内容、虚假夸大宣称、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使用"特效、速效、换肤、排毒、抗炎、抑菌"等医疗或绝对化用语、违反商标法的内容等。普通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化妆品功效。违规标注将被责令改正甚至撤销备案。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由省级药监局核发,申请企业需具备:符合 GMPC 要求的生产场地和设施、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专职技术人员、检验能力等。许可证有效期 5 年,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申请延续。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均需具备相应资质。
化妆品生产车间应按《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设,根据产品类别划分洁净度等级:一般区域为 D 级(30 万级),灌装区域要求更高。车间需配备人流物流分离、空气净化、温湿度控制、水处理系统等。眼部、儿童、特殊化妆品生产环境要求更严格。
化妆品全成分应按 INCI 名称(中国药典/已使用原料目录命名)标注,含量大于 1% 的成分按降序排列,含量小于 1% 的成分可无序排列放在最后。着色剂可在色号后标注。香精标注为"香精"无需拆分。复配原料应标注全部成分。成分标注是消费者知情权和安全性评估的重要依据。
化妆品标签审核常见问题包括:功效宣称与产品类别不符、使用医疗或绝对化用语、成分标注不规范、注册人/生产企业信息缺失、净含量字体不达标、进口产品无中文标签等。建议企业建立标签审核流程,对照《标签管理办法》逐项核查,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审核,避免备案被驳回或上市后被处罚。
国内特殊化妆品包含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染发、烫发 5 大类,需要先完成特殊化妆品注册后方可上市销售。申报流程为:准备资料(配方、检验、毒理、功效、安评等)→ 提交注册申请 → 药监局技术审评 → 现场核查 → 取得注册证。整体周期约 8~12 个月。
祛斑美白类化妆品属于特殊化妆品,需取得注册证后方可上市。申报需提供配方、检验报告、毒理学试验(急性毒性、皮肤刺激、变态反应、光毒性)、人体安全试验、美白功效人体评价试验、安全评估报告等。美白功效评价需通过专业机构人体试验验证,含紫外线吸收剂的还需光毒性试验。
防晒类化妆品属于特殊化妆品,需取得注册证后上市。申报需提供配方、检验报告、毒理学试验(含光毒性)、人体安全试验、防晒功效人体评价试验(SPF 值、PFA/PA 值、防水性能等)。SPF 值和 PA 值需通过人体测试法测定,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配方中防晒剂种类和含量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