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化妆品备案人应注意哪些备案细节?
(1)同一标准中文名称的新原料可能存在不同的新原料备案人,或不同的新原料备案号,化妆品备案人应核实对应的新原料备案号,注意进行区分填报。 (2)使用新原料时,应查阅《新原料技术要求》,明确新原料安全使用量、使用目的、原料适用和使用范围、其他限制和要求、警示用语等要求,应特别注意新原料的配伍禁忌及使用范围限制等信息。 (3)化妆品备案人可通过新原料公示平台查询《新原料技术要求》,如该文件暂未公示,应...
常见问题解答相关的化妆品法律法规问答,专业解答法规疑惑,助力企业合规运营。
(1)同一标准中文名称的新原料可能存在不同的新原料备案人,或不同的新原料备案号,化妆品备案人应核实对应的新原料备案号,注意进行区分填报。 (2)使用新原料时,应查阅《新原料技术要求》,明确新原料安全使用量、使用目的、原料适用和使用范围、其他限制和要求、警示用语等要求,应特别注意新原料的配伍禁忌及使用范围限制等信息。 (3)化妆品备案人可通过新原料公示平台查询《新原料技术要求》,如该文件暂未公示,应...
包装容器不可拆分的,如眼影盘,应按“一个产品”提交备案,在一个备案编号下,按色号分别填报配方。 每个色号产品独立包装的,应分别备案,一个色号对应一个备案编号。...
根据《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2019年第72号公告),易触及眼睛的产品须进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常见易触及眼睛的产品包括洗面奶、洗发水、冲洗型护发素、眼部产品(描眉类彩妆除外)、沐浴露等。...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或者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等发生变化的(生产场地未改变),应当按照《规定》第二章第二节相关要求完成信息更新后,对涉及产品备案信息以及产品标签样稿的上述相关信息分别进行一次性变更。 即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或者生产企业应先在化妆品(牙膏)信息服务平台“企业信息资料管理”模块进行企业信息更新,再进行产品变更,通过“生...
普通化妆品注销后再次备案时,应提交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包括具体的注销原因、注销时间、再次备案产品与注销产品之间的差异等,参考模板见附件。 附件:注销后再次备案说明.docx...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的公告(2019年第72号)》(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备案检验包含微生物与理化检验、毒理学试验、人体安全性试验、人体功效试验等。 产品检验报告的受检样品应当为同一产品名称、同一批号的产品。...
不是。根据《关于优化普通化妆品备案检验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普通化妆品采用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且生产环节已纳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管范围,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充分确认产品安全性的,备案人在进行产品备案时,可提交由化妆品备案人或受托生产企业按照化妆品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开展自检并出具的检验报告。...
(1)存在自检项目的,根据《关于优化普通化妆品备案检验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13号)》及《化妆品监督管理问题解答(六)》,以自检方式开展备案检验的备案人或者受托生产企业能够完成的自检项目尚未涵盖法规规定的全部备案检验项目的,可仅对能够完成的检验项目开展自检并出具相应项目的自检报告;其他暂无能力开展的检验项目,可按照《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另行委托符合要求的检验机构完成并出具检...
根据《规范》要求,检验报告不得涂改增删,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对已经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变更。化妆品企业因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和地址等不影响检验结果的事项发生改变,或发现检验报告打印错误的,可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报告变更申请,检验检测机构经确认后可出具补充检验报告或更正函,并说明理由。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款要求产品检验报告中载明的产品信息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相关信息保持一致。由于更...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以下等情形需要加测微生物和理化项目: (1)多个生产企业生产同一产品的,应当提供其中一个生产企业样品完整的产品检验报告,并提交其他生产企业样品的微生物与理化检验报告。 (2)生产场地改变或者增加的,应当提交拟变更场地生产产品的微生物和理化检验报告; (3)涉及生产工艺简述变化的,应当提交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并提交拟变更产品的微生物和理化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