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法律法规问答

绿翊合规问答专栏,累计收法规问答 1000 余条,针对化妆品注册备案、安全评估、功效宣称、新原料备案等关键业务提供权威解答,一站式解决化妆品企业合规痛点。

新备案平台临时用户权限是否有期限?

常见问题解答

已开通新平台临时用户权限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应当于2022年1月1日前补充提交质量管理体系概述、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等资料,逾期未补充提交的,其临时用户权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自动失效。待相关资料整理完成后,后续仍可申请开通注册备案用户权限。...

旧系统产品补录需提交哪些资料?

常见问题解答

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 第35号)规定:在原注册备案平台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在2022年5月1日前提交产品执行的标准和产品标签样稿、填报国产普通化妆品的产品配方、上传特殊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

哪些操作前需要进行历史产品信息补充?

常见问题解答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上线通知》中的操作指引,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平台在进行“备案变更”“产品年度报告”和“备案注销”等操作前,需要先进行“历史产品信息补充”。建议对迁移至新系统的产品尽快进行“历史产品信息补充”,以免影响产品后续的“产品年度报告”等操作。 ...

《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版)》已经施行,现在补录是否需要按照2021版补录配方?如果按照2021版目录制作补录配方,会造成备案成分的表述与实际包装不一致,是否有问题?

常见问题解答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公告(2021年 第62号)规定《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如产品同一原料由于新旧目录的名称不同导致不符合《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要求,须及时进行产品变更,且产品标签须与系统配方保持一致。...

备案检验报告是否有“有效期”?

常见问题解答

现行《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的公告》(2019年第72号)未规定检验报告有效期。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中检验报告体例声明“本检验报告自出具之日起二年内有效”,我们认为是指取得备案检验报告后应该在两年内办理备案。...

0.1%含量的成分属于微量成分吗?

常见问题解答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化妆品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过0.1%(w/w)的成分的,所有不超过0.1%(w/w)的成分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标注,可以不按照成分含量的降序列出。因此,0.1%含量的成分属于“其他微量成分”。...

化妆品标签中的商标使用需要符合哪些规定?

常见问题解答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标签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商标名的使用除符合国家商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化妆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产品中文名称中商标名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