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先行:一套配方卖全球,在多数情况下做不到,也不需要做到。真正的问题不是"能不能改到所有市场都合规",而是哪些差异属于红线(必须改配方),哪些属于限值差异(可以调浓度),哪些属于标签义务(只需改文案)。本文用欧盟合并版法规附件、中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日本《化粧品基準》与美国 21 CFR Part 700 的原文对照,把差异分成三类:清单体量差异、同一物质的限值差异、以及管理逻辑差异。
一、先看清单体量:四个市场的管理逻辑根本不同
| 市场 | 禁用清单 | 限用与准用结构 | 管理逻辑 | 官方依据 |
|---|---|---|---|---|
| 中国 | 表1 收载1297种、表2 收载109种禁用植(动)物原料,合计1406种 | 表3限用原料、表4准用防腐剂、表5准用防晒剂、表6着色剂、表7染发剂 | 负面清单+准用正面清单并行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及历次公告 |
| 欧盟 | Annex II 禁用物质清单 | Annex III 限用、Annex IV 着色剂、Annex V 防腐剂、Annex VI 防晒剂 | 统一附件清单,逐条编号 | (EC) No 1223/2009 合并版 02009R1223-20260518 |
| 日本 | 化粧品基準別表第1(配合禁止成分) | 別表第2 限用、別表第3 防腐剂、別表第4 紫外線吸收剤 | 医薬品成分默认禁配+正面清单 | 平成12年厚生省告示第331号 |
| 美国 | 无统一禁用附件 | 着色剂依 21 CFR 73/74;其余依责任人安全性论证 | 逐条禁令+事后责任 | 21 CFR Part 700 通则 |
要特别指出美国模式的特殊性。21 CFR Part 700 并没有欧盟式的统一禁用附件,而是以逐条禁令方式运行:700.11 硫双二氯酚、700.13 汞化合物、700.14 氯乙烯、700.15 卤代水杨酰苯胺、700.16 气雾剂中的锆、700.18 氯仿、700.19 二氯甲烷、700.23 含氯氟烃推进剂、700.27 禁止使用的牛源材料。也就是说,一个成分在美国"没被点名",不等于它在美国可以自由使用——安全性论证义务落在责任人身上(MoCRA 新增 FD&C Act 第608条)。
一个有意思的重合:日本化粧品基準別表第1 列的 30 项配合禁止成分,与 21 CFR Part 700 的逐条禁令高度重叠——氯乙烯单体、二氯甲烷、氯仿、汞及其化合物、卤代水杨酰苯胺、硫双二氯酚等同时出现在两份清单上。这说明两国在"高风险物质"判断上趋同,差异主要在管理形式。
二、同一成分的跨市场差异:哪些必须改配方
| 成分 | 中国 | 欧盟 | 日本 | 美国 |
|---|---|---|---|---|
| 氢醌 | 列入禁用原料表1 | Annex II 第1339条禁用;Annex III 第14条允许用于人造指甲系统,0.02%(混合后),限专业使用 | 別表第1 第18号为氢醌单苄醚;氢醌本身受基准第2条医薬品成分限制,医薬部外品可经承認使用 | 21 CFR Part 700 未逐条禁止;美白类宣称落入 OTC 范畴 |
| 4-甲基苄亚基樟脑(4-MBC) | 表5 序号2 原准用 4%;2026年第6号公告调整为禁用原料,2027年1月1日起实施 | Annex II 第1730条禁用 | 是否可用于化妆品取决于別表第4 紫外線吸收剤正面清单的收载情况 | 21 CFR Part 700 未设专门条款;防晒产品按 OTC 专论管理 |
| 二苯酮-3(Oxybenzone) | 表5 序号3,10%,标签须标印"含二苯酮-3";2026年第6号公告修订限值,2028年1月1日起实施 | Annex VI 第4条:面部、手部及唇部(不含喷雾)6%;身体产品(含喷雾)2.2%;其他产品 0.5%。标签须标"Contains Benzophenone-3" | 別表第4 紫外線吸收剤正面清单管理 | 无逐条限值,依责任人安全性论证与标签合规 |
| 水杨酸 | 表4 序号42,作防腐剂总量 0.5%(以酸计),除香波外不得用于三岁以下儿童;表3 限用原料另有规定,2026年第6号公告已调整相关限制要求,2028年1月1日起实施 | Annex III 第98条:淋洗类发用品 3.0%、其他产品 2.0%、身体乳与眼影等 0.5%;不得用于三岁以下儿童;禁用于可能吸入暴露及口腔产品 | 別表第2 按成分名与产品类型设定每100克最大配合量 | 无逐条限值;作为去角质或抗痘宣称时需注意药品边界 |
| 甲基异噻唑啉酮(MIT) | 表4 序号31,0.01%;序号32 的 MCI/MI(3:1)混合物 0.0015%,限淋洗类,且不能与甲基异噻唑啉酮同时使用 | Annex V 第57条,淋洗类产品 0.0015%;MCI/MI(3:1)混合物同为 0.0015% | 別表第3 防腐剂正面清单,平成16年厚生労働省告示第393号追加收载 | 无逐条限值,须由责任人完成安全性论证 |
| 视黄醇及其酯类 | 《规范》表3、表4 未单列专门限值 | Annex III 第376条:身体乳 0.05% 视黄醇当量(RE),其他驻留与淋洗类 0.3% RE;乙酸视黄醇酯、棕榈酸视黄醇酯同受限制,标签须标"Contains Vitamin A. Consider your daily intake before use" | 別表第2 按类型限用 | 无逐条限值 |
| 曲酸 | 《规范》未单列限值,按安全评估结论确定 | Annex III 第375条,面部和手部产品 1% | 可作为医薬部外品美白有效成分经承認使用;厚生劳动省平成17年11月2日薬食安発第1102003号已撤销此前的限制通知 | 无逐条限值 |
| 三氯生 | 表4 序号49,0.3%,限洗手皂、浴皂、沐浴液、除臭剂(非喷雾)、化妆粉及遮瑕剂、指甲清洁剂 | Annex V 第25条,0.2%,限牙膏、洗手皂、沐浴产品、除臭剂(非喷雾)、面部粉与遮瑕膏、指甲清洁等 | 別表第3 防腐剂正面清单管理 | 无逐条禁令;若作抗菌宣称则受抗菌洗剂相关规则约束 |
| 咪唑烷基脲 | 表4 序号28,0.6% | Annex V 第27条,0.6% | 別表第3 防腐剂正面清单管理 | 无逐条限值 |
三、差异分三类,处理方式完全不同
红线型差异——必须改配方。典型是 4-甲基苄亚基樟脑:欧盟已将其列入 Annex II 第1730条禁用,中国国家药监局 2026 年第 6 号公告也将其由准用防晒剂调整为禁用原料,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这类差异无法靠调浓度解决,只能替换防晒体系。氢醌同理,中国与欧盟均为禁用。
限值型差异——调浓度即可。二苯酮-3 在中国表5 为 10%,在欧盟 Annex VI 按产品类型分别为 6%、2.2% 与 0.5%。若按中国上限 10% 设计配方,进入欧盟必须下调,且要按产品形态分别核算。水杨酸更为典型:欧盟 Annex III 第98条按淋洗类发用品、其他产品、身体乳与彩妆三类分别设定 3.0%、2.0%、0.5%,中国表4 作为防腐剂则是 0.5%。
标签型差异——配方不动,改文案。欧盟对含视黄醇、视黄醇乙酸酯或棕榈酸视黄醇酯的产品强制要求标注"Contains Vitamin A. Consider your daily intake before use";对二苯酮-3 要求标注"Contains Benzophenone-3"。中国表5 对二苯酮-3 同样要求标印"含二苯酮-3"。这类差异成本最低,但最容易被漏掉。
四、韩国与印尼:清单要单独核对
韩国以《化妆品安全标准等相关规定》管理禁用与限用原料,并配以《韩国功能性化妆品法典》(KFCC)判定路径:功能性成分已收载于 KFCC 的走信息报告,未收载的须走正式评估。香精致敏原在驻留类与淋洗类产品中的标注阈值不同,纳米材料须在全成分表中标注。这些要求与欧盟、中国并不完全一致,需按韩国清单单独核对。
印尼则以《化妆品原料技术要求条例》(Peraturan BPOM No.17 Tahun 2022,修订 No.23 Tahun 2019)为基础,整体沿用东盟化妆品指令的附件结构。由于印尼自 2026 年 10 月 17 日起对化妆品全面强制 Halal 认证,原料的动物来源与酒精来源会被额外审查,这是其他市场没有的一道筛子。
实操建议:把筛查提前到立项阶段
| 筛查时点 | 做什么 | 不做会怎样 | 产出物 |
|---|---|---|---|
| 配方定稿前 | 按目标市场清单逐成分比对禁用与限值 | 送检后被迫改配方,检验与安评全部重做 | 成分差异清单 |
| 送检前 | 核对检验项目与限值口径是否匹配目标市场 | 报告口径不符,无法用于申报 | 检验方案 |
| 标签定稿前 | 核对各市场强制标注语与成分命名 | 改版重印,延误上市 | 多市场标签稿 |
| 上市后 | 跟踪清单动态调整并设置复核周期 | 成分被新增为禁用后仍在销售 | 法规跟踪台账 |
需要说明的是,禁限用清单是动态的。中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自 2015 年发布后已通过多份公告持续修订:2021 年第 74 号公告更新禁用原料目录,2026 年第 6 号公告新增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全氟辛酸及其盐类为禁用物质(2027 年 1 月 1 日实施),并将丁苯基甲基丙醛、环四聚二甲基硅氧烷新增为禁用、吡硫鎓锌由限用调整为禁用(2028 年 1 月 1 日实施)。欧盟合并版同样持续更新——本条目据以核对的版本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现行版。用一年前的清单做今天的配方筛查,本身就是风险。
参考资料(官方来源)
| 市场 | 文件 | 用途 |
|---|---|---|
| 中国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二章、第三章及 2021年第74号、2026年第6号、2026年第48号公告 | 禁用、限用与准用清单 |
| 欧盟 | 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 合并版 02009R1223-20260518,Annex II—VI | 附件条目与限值 |
| 日本 | 化粧品基準(平成12年厚生省告示第331号)別表第1—第4 | 配合禁止与限用成分 |
| 美国 | 21 CFR Part 700 §700.11—700.35 | 逐条禁令 |
| 印度尼西亚 | Peraturan BPOM No.17 Tahun 2022 | 原料技术要求 |
| 韩国 | 《化妆品安全标准等相关规定》、《韩国功能性化妆品法典》 | 禁限用与功能性判定 |
常见问题解答
一套配方可以同时在欧盟和中国销售吗?
通常不能直接共用,需要按两地清单逐成分比对。红线型差异必须改配方,例如 4-甲基苄亚基樟脑已被欧盟列入 Annex II 禁用,中国也经 2026 年第 6 号公告调整为禁用、2027 年 1 月 1 日实施。限值型差异如二苯酮-3,中国表5 为 10%,欧盟 Annex VI 按产品类型为 6%、2.2% 与 0.5%,需下调浓度并分产品形态核算。
美国没有禁用清单,是不是成分限制最松?
不是。21 CFR Part 700 采用逐条禁令模式,明文禁止硫双二氯酚、汞化合物、氯乙烯、卤代水杨酰苯胺、气雾剂中的锆、氯仿、二氯甲烷、含氯氟烃推进剂、禁止使用的牛源材料等。未被点名的成分并不等于可自由使用,MoCRA 新增的 FD&C Act 第608条要求责任人保存充分的安全性论证文件。
欧盟对视黄醇的限量是多少?
依 (EC) 1223/2009 Annex III 第376条,身体乳为 0.05% 视黄醇当量(RE),其他驻留类与淋洗类产品为 0.3% RE;乙酸视黄醇酯与棕榈酸视黄醇酯同样受限。凡含视黄醇、乙酸视黄醇酯或棕榈酸视黄醇酯的产品,标签须标注"Contains Vitamin A. Consider your daily intake before use"。
中国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共有多少种?
按最新修订情况,《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表1 收载 1297 种禁用原料,表2 收载 109 种禁用植(动)物原料,合计 1406 种。列表持续动态调整:2026 年第 6 号公告新增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全氟辛酸及其盐类为禁用物质,并将丁苯基甲基丙醛、环四聚二甲基硅氧烷新增为禁用,吡硫鎓锌由限用调整为禁用。
日本化粧品基準如何管理禁用成分?
平成12年厚生省告示第331号采取"医薬品成分默认禁配+正面清单"模式:基准第2条规定化妆品不得配合医薬品成分(仅作添加剂使用者及別表第2至第4收载者除外),別表第1 另列 30 项配合禁止成分,別表第3 与第4 分别为防腐剂与紫外線吸收剤的正面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