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先行:同一支配方进入五个主要市场,几乎必然要生成五套互不通用的成分表。原因不是翻译,而是命名体系、排序阈值、香精处理、特殊标注这四条规则在各国完全独立:中国要求"原料标准中文名称"且把 0.1% 以下的成分另起一段标为"其他微量成分";欧盟用 INCI 名、允许 1% 以下任意排序、且自 2026 年 7 月 31 日起已不允许不符合新香精致敏原标注要求的产品上市;美国允许把香精直接写作 fragrance 甚至用"and other ingredients"替代商业秘密成分;日本要求邦文名并允许"香料"概括,但要求把预混料拆到单个成分、把提取物与溶剂分开写。本文全部依据官方原文逐条对照。
为什么"一套配方一张成分表"行不通
成分表不是配方的技术附件,而是一份按目标市场语言重新生成的法定文件。它的四项要素——用哪个名称、按什么顺序排、香精能不能概括、哪些物质必须单独点名——在每个市场都由不同的法律文件规定,且互不承认。企业最常犯的错误是先把中国标签的成分表直接机翻成英文、日文、韩文就提交,结果在排序阈值和香精条款上同时踩线。
| 市场 | 法律依据 | 命名体系 | 排序与阈值 | 香精处理 |
|---|---|---|---|---|
| 中国 |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2021年第77号公告,2022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 | 原料标准中文名称,以"成分"引导语引出 | 按含量降序;不超过 0.1%(w/w) 的成分以"其他微量成分"另行标注,可不按降序 | 以"香精"作为一个成分标注 |
| 欧盟 | (EC) No 1223/2009 第19条第1款(g)项 | INCI 名(委员会编制通用成分名称术语表) | 按加入时重量降序;浓度小于 1% 的成分可在大于 1% 的成分之后任意排序;染发用以外的着色剂可在其他成分之后任意排序 | 以"parfum"或"aroma"表示;附件III"其他"列要求标注的物质须另行列出 |
| 美国 | 21 CFR 701.3、701.30 | 701.30 确立的名称,其次为 CTFA 化妆品成分词典等法定顺位 | 按含量递减(descending order of predominance)标注 | fragrance 或 flavor 可作为统称标注 |
| 日本 | 薬機法第61条第4号;平成13年3月6日医薬審発第163号/医薬監麻発第220号 | 邦文名,参照日本化粧品工業連合会《化粧品の成分表示名称リスト》 | 按分量由多到少;1% 以下的成分及着色剂可互不分先后 | 作为着香剂使用时,成分名写作"香料"即可 |
| 韩国 | 화장품법 第10条第1款;시행규칙 第19条及별표 4 | 별표 4 规定的成分标示标准与方法(韩文标准名) | 由별표 4 规定(详见下文说明) | 착향제 可概括标示,但含指定致敏原的须标出具体名称 |
分叉点一:命名体系各不相同
中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原话是:化妆品标签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原料标准中文名称,以"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并按照各成分在产品配方中含量的降序列出。注意这里要求的是"原料标准中文名称",不是 INCI 直译,也不是俗称;同办法第六条还要求中文标签使用规范汉字,除注册商标外其他文字的字号不得大于相应的规范汉字。
欧盟方面,(EC) No 1223/2009 第(47)段立法说明写得很清楚:应由委员会编制一份通用成分名称术语表(glossary of common ingredient names),以确保标注统一并便于识别化妆品成分,且该术语表不应构成化妆品所用物质的穷尽清单。实务中即为 INCI 命名与 CosIng 数据库。
美国 21 CFR 701.3(c) 给出了一套严格的命名顺位:首先使用 701.30 中由专员为该成分确立的名称;如无,则依次适用 CTFA《化妆品成分词典》第二版(1977)及补编、美国药典第十九版(1975)、国家处方集第十四版(1975)、食品化学品法典第二版(1972)、USAN 与 USP 药品名称词典 1975 年累积本;仍无的,使用消费者普遍认可的名称;最后才用化学名或其他技术名称或描述。
日本医薬審発第163号第"ア"项要求:成分名称以邦文名记载,并利用日本化粧品工業連合会编制的《化粧品の成分表示名称リスト》等,以防消费者混淆。同时,薬機法施行規則通过准用第218条,要求法定标示事项以邦文记载。这意味着英文 INCI 名在日本不能直接上标签。
分叉点二:排序阈值是三套数字
这是最容易出错、也最难被发现的一处。欧盟 (EC) No 1223/2009 第19条第1款(g)项原文:成分表应按成分加入化妆品时重量的降序排列,浓度小于 1% 的成分,可在浓度大于 1% 的成分之后以任意顺序列出;染发用以外的着色剂可在其他化妆品成分之后以任意顺序列出。日本医薬審発第163号第"イ"项同样是 1% 这条线,但表述为"1% 以下的成分及着色剂可互不分先后"。
中国则走了一条不同的路。2010 年 6 月起实施的 GB 5296.3 曾规定成分加入量小于和等于 1% 时可在加入量大于 1% 的成分后面按任意顺序排列;而自 2022 年 5 月 1 日《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施行后,规则改为全部按含量降序,仅把不超过 0.1%(w/w) 的成分以"其他微量成分"为引导语另行标注,这一部分才可不按降序。也就是说阈值从 1% 收紧到了 0.1%,且新增了独立的引导语。仍按旧规把 0.5% 的成分随意排列、或漏掉"其他微量成分"引导语,是当下最常见的中国标签缺陷。
美国 21 CFR 701.3(a) 只要求"按含量递减",未设 1% 或 0.1% 的放宽条款。韩国的具体排序与命名细则由화장품법 시행규칙 별표 4(화장품의 표시 기준 및 방법)规定——시행규칙 第19条第6项的官方英文译本明确:该法第10条第1款第3项项下的包装标示标准与方法,依별표 4 执行。
分叉点三:香精能不能"一句话带过"
五个市场在这一点上分歧最大,且欧盟今年刚刚升级了要求。
| 市场 | 香精概括标示 | 须单独点名的物质 | 官方依据 |
|---|---|---|---|
| 中国 | 可以,以"香精"作为一个成分标注 | — |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配套释义及全成分标注规则 |
| 欧盟 | 可以,以"parfum"或"aroma"表示 | 附件III"其他"列要求标注的物质,须在 parfum 或 aroma 之外另行列出 | (EC) No 1223/2009 第19条第1款(g)项 |
| 美国 | 可以,fragrance 或 flavor 可作统称 | — | 21 CFR 701.3(a) |
| 日本 | 可以,着香剂写作"香料" | — | 医薬審発第163号第"カ"项 |
| 韩国 | 착향제 可概括标示 | MFDS 公示的致敏原须标出具体名称 | 화장품법 시행규칙 별표 4;식약처 고시 제2026-56호 |
欧盟的升级必须单独提醒。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23/1545 修订了 (EC) No 1223/2009 附件III,为新增的 56 种香精致敏原引入单独标注要求,并更新了既有条目(包括将某些物质归组、更新物质识别信息)。按欧盟委员会官方说明,附件III 覆盖的香精致敏原,在驻留类产品(leave-on)中浓度超过 0.001%、淋洗类产品(rinse-off)中超过 0.01% 时,必须在成分表中标出。过渡期为:自 2026 年 7 月 31 日起,不符合新标注要求的化妆品不得再投放欧盟市场;2026 年 7 月 31 日之前已投放市场的产品,可继续销售至 2028 年 7 月 31 日。
这意味着欧盟当前的门槛已经生效,企业不能再沿用旧的 26 项清单。法规还引入了"单独条目(Standalone)"与"归组条目(Grouped)"两种命名方式:具有交叉致敏性的多个物质可在一个组名下标注,组名须按规定使用,同组内各物质浓度之和超过阈值即触发标注义务。
韩国方面,식품의약품안전처 고시《화장품 사용할 때의 주의사항 및 알레르기 유발성분 표시에 관한 규정》(最新为 제2026-56호,2026年8月5日개정)第4条规定:착향제 구성 성분 중 별표 2 所列致敏原的名称须予标示。별표 2 共列 25 种致敏原(含 CAS 登记号),并注明阈值——使用后需冲洗的产品超过 0.01%、使用后不需冲洗的产品超过 0.001% 时才适用。值得注意的是,该 고시 2026 年修订的过渡条款中专门提及了含二苯酮-3(옥시벤존)产品的包装过渡期为施行日起 6 个月。
分叉点四:只有某个市场才有的特殊条款
以下几条是"五套成分表"无法互相替代的硬理由,每一条都可能导致某一市场的成分表整版重做。
| 市场 | 特殊条款 | 官方依据 |
|---|---|---|
| 欧盟 | 以纳米材料形式存在的所有成分须明确标示,成分名称后加方括号标注"nano" | (EC) No 1223/2009 第19条第1款(g)项 |
| 美国 | 经 FDA 依 720.8(a) 程序批准免于公开披露的成分,可在成分表末尾以"and other ingredients"替代其身份标示 | 21 CFR 701.3(a) |
| 美国 | 成分说明应在任何适当信息面板上以不小于 1/16 英寸的字高呈现;空间不足时可改用牢固附着的吊牌、胶带或卡片 | 21 CFR 701.3(b) |
| 美国 | 兼具非处方药身份的产品,活性药物成分按 201.66(c)(2)、(d) 标示,化妆品成分按 201.66(c)(8)、(d) 标示 | 21 CFR 701.3(d) |
| 日本 | キャリーオーバー成分(含杂质,在成品中含量低于发挥效果所需量者)无需标示 | 医薬審発第163号第"ウ"项 |
| 日本 | 混合原料(プレミックス)须按其中每个成分分别记载;提取物须将被提取物质与提取溶剂或稀释溶剂分开记载(成品中溶剂无残留的除外) | 医薬審発第163号第"エ""オ"项 |
| 日本 | 直接容器过小无法记载全部成分时,可改在外箱、牢固附着的吊牌/展示卡或随附文件上标示 | 薬機法施行規則第221条の2 |
| 韩国 | 制造过程中被去除、成品中不残留的成分,以及原料自带的稳定剂、防腐剂等附带成分且含量低于发挥效果所需量者,可不标示 | 화장품법 시행규칙 제19조제2항 |
| 韩国 | 净含量超过 10ml(g) 且不超过 50ml(g) 的包装,可省略部分成分,但焦油色素、金箔、洗发水与护发素中的磷酸盐类、果酸、功能性化妆品的功效原料、MFDS 公告配合限量的原料除外 | 화장품법 시행규칙 제19조제2항제3호 |
| 韩国 | 依上述规定省略成分标示的,须能供消费者核实:标出可即时查询全成分的电话号码或网址,或在销售场所常备载有全成分的印刷品 | 화장품법 시행규칙 제19조제5항 |
| 韩国 | 以成分名作为产品名一部分的,须标出该成分名称及含量(芳香类产品除外);进口化妆品须标出制造国名称、制造企业名称及所在地 | 화장품법 시행규칙 제19조제4항 |
企业该怎么做:把成分表当成五份独立文件管理
第一步是建立配方的"单一数据源"。五套成分表必须追溯同一份配方,且每套的换算逻辑要写清楚:复配原料按每个成分在成品中的实际含量参与排序与阈值判断——《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此有明文规定,日本医薬審発第163号第"エ"项也要求预混料拆到单个成分。中国与日本在这一条上要求一致,反而欧盟与美国更依赖企业自行证明。
第二步是先定"阈值分界线",再定排序。中国是 0.1%、欧盟与日本是 1%、美国无放宽条款、韩国依별표 4。先判断每个成分落在哪一段,再决定它能不能随意排列,顺序反了会直接导致标签与备案配方不一致。
第三步是把香精做成单独的风险清单。欧盟按 2023/1545 后的附件III逐项核对(含归组条目的合计浓度),韩国按 고시 별표 2 的 25 项核对,两个清单并不完全重合,阈值虽都是 0.001%/0.01%,但覆盖物质不同,不能互相替代。
第四步是锁定各市场的"名称库版本"。日本用 JCIA 的成分表示名称リスト,美国用 701.30 与 CTFA 词典顺位,韩国用별표 4 项下的标准名,欧盟用 INCI。名称库会更新,标签改版时应同步复核。
参考资料(官方来源)
| 市场 | 文件 | 用途 |
|---|---|---|
| 中国 |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2021年第77号公告,2022年5月1日施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 | 全成分名称、引导语、0.1% 微量成分规则 |
| 欧盟 | 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 第(47)段、第19条第1款(g)项(合并版 02009R1223-20260518) | INCI 术语表、排序阈值、parfum/aroma、纳米标注 |
| 欧盟 | 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23/1545;欧盟委员会香精致敏原标注专页 | 56 项新增致敏原、0.001%/0.01% 阈值、2026-07-31 与 2028-07-31 期限 |
| 美国 | 21 CFR 701.3、701.30、720.8(eCFR 官方 API 摘录) | 降序要求、命名顺位、字号、商业秘密豁免 |
| 日本 | 薬機法第61条;平成13年3月6日医薬審発第163号/医薬監麻発第220号;施行規則第218条、第221条の2(東京都健康安全研究センター官方解说) | 邦文名、1% 以下任意排序、キャリーオーバー、プレミックス、香料、小包装特例 |
| 韩国 | 화장품법 시행규칙 제19조(KLRI 官方英译);식품의약품안전처 고시 제2026-56호(2026年8月5日개정)별표 2 | 免除标示成分、省略标示的核实义务、25 种致敏原与阈值 |
常见问题解答
中国化妆品成分表中 1% 以下的成分还能随意排列吗?
2022 年 5 月 1 日《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施行后已经不行。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全部成分应按在产品配方中含量的降序列出;只有含量不超过 0.1%(w/w) 的成分,才以"其他微量成分"为引导语另行标注,且这一部分可以不按含量降序。此前 GB 5296.3 允许 1% 以下任意排列的规则已不适用。
欧盟香精致敏原标注现在要标多少种?
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23/1545 在原有基础上为新增的 56 种香精致敏原引入单独标注要求,并更新了既有条目,覆盖面扩大到 80 余种。触发阈值为驻留类产品超过 0.001%、淋洗类产品超过 0.01%。自 2026 年 7 月 31 日起,不符合新要求的产品不得再投放欧盟市场;此前已投放市场的产品可继续销售至 2028 年 7 月 31 日。
美国标签上可以写"and other ingredients"吗?
可以,但有严格前提。21 CFR 701.3(a) 规定,当一种或多种成分经 FDA 依 720.8(a) 程序接受为免于公开披露时,可在成分说明末尾使用"and other ingredients"一语替代该成分的身份标示。这不是通用的省略条款,须先获得 FDA 的豁免认可。此外,香精或香料可按 fragrance 或 flavor 作为统称标注。
日本成分表可以只写英文 INCI 名吗?
不可以。平成13年3月6日医薬審発第163号/医薬監麻発第220号第"ア"项要求成分名称以邦文名记载,并建议参照日本化粧品工業連合会编制的《化粧品の成分表示名称リスト》以防消费者混淆;薬機法施行規則准用第218条亦要求法定标示事项以邦文记载。此外,预混料须拆到单个成分,提取物须将被提取物质与提取或稀释溶剂分开记载。
韩国对香精致敏原有几种、阈值是多少?
按식품의약품안전처 고시《화장품 사용할 때의 주의사항 및 알레르기 유발성분 표시에 관한 규정》(最新修订为 제2026-56호,2026年8月5日)第4条及별표 2,착향제 구성 성분中须标示具体名称的致敏原共 25 种(附 CAS 登记号),阈值为使用后需冲洗的产品超过 0.01%、使用后不需冲洗的产品超过 0.001%。这与欧盟清单并不完全重合,需分别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