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妆品法规汇编Global Cosmetics Regulations (GCR) Compendium

汇编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化妆品法律法规,涵盖欧洲、亚太、北美、拉丁美洲、中东、非洲、欧亚等区域,支持按区域、国家、分类、主题筛选和关键词搜索Comprehensive collection of cosmetics laws and regulations across major global jurisdictions, supporting filtering by region, country, category, topic, and keyword 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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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法规总数
164
现行有效
4
征求意见
8
覆盖区域
42
监管市场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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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列表
  • The Toys and Cosmetic Products (Restriction of Chemical Substances) Regulations 2022 The Toys and Cosmetic Products (Restriction of Chemical Substances) Regulations 2022
    欧洲 现行有效 修订法规
    英国(大不列颠) 大不列颠 发布:2022-06-15 实施:2022-10-15 S.I. 2022/659 👁 阅读 108
    禁用成分 限用成分 CMR 附件II 附件III
    修订GB化妆品法规附件,禁止或限制经科学评估不安全的化学物质,包括与CMR分类及特定用途相关的条目,并设置分批生效时间。法规是英国脱欧后本地成分清单更新链条中的基础文书之一,出口GB的配方不能只按欧盟实时附件判断,而应核对英国同化法规及随后2023—2026修订;受影响产品需在对应生效节点前完成配方…
  • 欧盟 欧盟(EU) 发布:2022-02-01 实施:2022-02-21 EU 2022/135 👁 阅读 182
    香料 M-N-MA 驻留产品 淋洗产品 亚硝胺
    将Methyl-N-methylanthranilate纳入附件III限用清单:驻留类和淋洗类分别适用不同最大浓度,并禁止用于防晒产品及以天然或人工紫外线暴露为卖点的产品;同时规定不得与亚硝化剂并用、亚硝胺杂质上限及无亚硝酸盐容器等条件。企业需检查香精复配物中的实际带入量,并将供应商规格、杂质控制和…
  • 欧盟 欧盟(EU) 发布:2021-11-03 实施:2022-03-01 EU 2021/1902 👁 阅读 107
    CMR 禁用成分 附件V 锌吡硫酮 配方
    根据CLP分类更新化妆品CMR条目,向附件II加入禁用物质,并删除或调整附件III和防腐剂附件V中不再满足条件的用途。该批修订包括对若干曾常见于香精、防腐或去屑产品的物质处理,企业需核对正式条目和过渡日期,不能以历史准用用途继续生产。配方变更还会影响标签、产品宣称和库存处置。
  • 欧盟 欧盟(EU) 发布:2021-07-06 实施:2021-07-26 EU 2021/1099 👁 阅读 235
    脱氧熊果苷 DHA 美黑 染发 限用
    禁止Deoxyarbutin用于化妆品,并把Dihydroxyacetone限制在非氧化染发产品和美黑产品的特定最大浓度。对不合规产品规定停止投放和停止供应节点。企业需识别原料商品名和衍生物,按成品用途区分DHA上限并更新安全评估;含熊果苷类美白原料时还应确认真实化学身份,避免与脱氧熊果苷混淆。
  • Technical Regulation on Cosmetic Products Resolution of the Cabinet of Ministers of Ukraine No. 65 of 20 January 2021 approving the Technical Regulation on Cosmetic Products
    欧洲 现行有效(过渡实施) 技术法规
    乌克兰 乌克兰 发布:2021-01-20 实施:2024-08-03 Cabinet Resolution No. 65/2021 👁 阅读 111
    责任人 安全报告 通知 标签 成分附件
    以欧盟1223/2009为基础建立乌克兰化妆品责任人、安全评估与报告、产品信息档案、电子通知、GMP、标签、宣称、纳米材料和成分附件制度。法规附件分别管理禁用、限用、着色剂、防腐剂和UV过滤剂。新旧制度存在分阶段过渡,出口企业应核对当前强制日期、责任人设置和乌克兰语标签,并在电子通知系统启用后按要求…
  • Making Cosmetic Products Available to Consumers in Great Britain Making cosmetic products available to consumers in Great Britain
    欧洲 现行官方指南 合规指南
    英国(大不列颠) 大不列颠 发布:2021-01-01 实施:2021-01-01 👁 阅读 210
    责任人 PIF CPSR 标签 SCPN
    系统说明GB化妆品责任人、安全评估、英文PIF、良好生产规范、SCPN通知和标签义务。PIF应包括产品描述、安全报告、GMP证明和宣称证据并持续更新;标签需包含责任人、净含量、耐用期或开封期、注意事项、批号、功能及成分表。进口产品通常由英国进口商承担责任人义务,企业还需依据最新成分附件审查禁限用物质…
  • Submit a Cosmetic Product Notification Submit a cosmetic product notification
    欧洲 现行官方指南 申报指南
    英国(大不列颠) 大不列颠 发布:2020-12-18 实施:2021-01-01 👁 阅读 119
    SCPN 责任人 PIF 标签图片 纳米材料
    规定在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投放化妆品前,由设立在英国的责任人通过SCPN提交产品类别与名称、责任人和紧急联系人、PIF保存地点、配方摘要、纳米材料及CMR物质信息,并上传原始标签和包装照片。通知成功不代表政府批准,责任人仍需确保配方、标签、安全报告和GMP持续合规;新产品应在首次投放市场前完成,已…
  • 欧盟 欧盟(EU) 发布:2020-11-13 实施:2020-12-03 EU 2020/1683 👁 阅读 277
    CMR 禁用成分 限用成分 配方 CLP
    将新分类的CMR物质纳入附件II,并对符合豁免或需要调整的既有附件III条目作相应处理。法规适用于所有欧盟化妆品,不论是否已完成CPNP通知;责任人需在适用日前重查完整配方及原料杂质,更新CPSR和PIF,并处理不合规库存。该类法规与后续CMR批次共同构成动态负面清单,数据库应按法规编号关联而不重复…
  • 欧盟 欧盟(EU) 发布:2019-11-28 实施:2019-12-18 EU 2019/1966 👁 阅读 100
    CMR 禁用清单 限用清单 防腐剂 勘误
    将新分类的CMR物质纳入化妆品禁用清单,并相应修正限用物质及防腐剂附件;同时纠正2019/831中的若干条目。法规部分规定具有明确适用日期,后续又发布官方勘误。企业进行历史产品复核或供应商物质筛查时,应同时读取EUR-Lex页面列示的勘误和最新合并附件,不能仅依赖最初公报PDF中的单一版本。
  • 欧洲 现行有效 修订法规
    欧盟 欧盟(EU) 发布:2019-11-07 实施:2019-11-27 EU 2019/1857 👁 阅读 176
    UV过滤剂 附件VI 正面清单 浓度 防晒
    修订附件VI中准用UV过滤剂条目,根据SCCS安全评估明确化学身份、最大浓度和使用条件。防晒及含SPF宣称产品必须以最新附件确认过滤剂是否准用,不能仅参考原料商或其他市场清单;如剂型涉及吸入、纳米或复配,还需核对条目备注和安全报告暴露评估。法规直接适用并已并入现行合并文本。
  • 欧洲 现行有效 修订法规
    欧盟 欧盟(EU) 发布:2019-11-07 实施:2019-11-27 EU 2019/1858 👁 阅读 170
    防腐剂 附件V 正面清单 浓度 配方
    更新附件V防腐剂正面清单中的相关条目和使用条件。防腐目的物质只有在附件所列范围、最大浓度、产品类型和警示条件内方可使用;复配防腐体系需逐项折算并考虑同一物质的其他功能。责任人应把附件要求反映在配方合规表、CPSR和标签中,并确认后续修订未再次改变条目。
  • 欧盟 欧盟(EU) 发布:2019-05-23 实施:2019-06-12 EU 2019/831 👁 阅读 143
    CMR 甲醛 Quaternium-15 PHMB 禁限用
    落实CMR物质分类并调整附件II、III和V,涉及Quaternium-15、Chloroacetamide、Dichloromethane、Formaldehyde、过硼酸盐、TPO、Furfural及PHMB等物质的禁止、限制或防腐剂条件。虽然部分条目后来又被后续修订更新,本法规仍是现行合并附件…
  • 欧盟 欧盟(EU) 发布:2019-05-07 实施:2019-05-27 EU 2019/698 👁 阅读 244
    Climbazole 防腐剂 去屑 最大浓度 产品类型
    分别规定Climbazole作为防腐剂及非防腐用途时可适用的产品类型和最大浓度,涵盖冲洗型洗发水、护发液、面霜及足部护理产品等,并设置投放市场和继续供应的过渡期限。含Climbazole的去屑产品还可能触及药品或功能宣称边界,企业需把配方用途、标签功效、成品浓度及目标市场分类结合审查,不可只依据原料…
  • 欧洲 现行有效 修订法规
    欧盟 欧盟(EU) 发布:2019-05-02 实施:2019-05-22 EU 2019/680 👁 阅读 116
    UV过滤剂 正面清单 5% 吸入暴露 附件VI
    将Phenylene Bis-Diphenyltriazine加入化妆品附件VI准用UV过滤剂清单,成品最大浓度为5%,并禁止用于可能导致终端用户肺部吸入暴露的应用。该条目体现正面清单管理:只有所列化学身份和条件下才能用于防晒目的。企业需评估喷雾、粉末等剂型吸入风险,并在CPSR、原料规格和CPNP…
  • 欧盟 欧盟(EU) 发布:2018-07-12 实施:2018-08-01 EU 2018/978 👁 阅读 272
    染发剂 禁用成分 限用成分 警示 过渡期
    针对若干染发相关物质和CMR分类更新附件II、III,分别设置禁用或限用浓度、用途及标签警示,并规定停止投放和停止供应的过渡节点。染发产品配方复杂,企业需同时审查显色剂、偶合剂、盐类和反应后暴露,并把强制警示完整呈现在标签。该法规已纳入合并文本,但作为关键历史修订保留便于追溯产品变更。
  • Ordinance of the Federal Department of Home Affairs on Cosmetic Products (VKos) Verordnung des EDI über kosmetische Mittel (VKos)
    欧洲 现行有效(经修订) 实施条例
    瑞士 瑞士 发布:2016-12-16 SR 817.023.31 👁 阅读 168
    安全评估 产品档案 标签 GMP 成分
    规定瑞士化妆品文件、成分禁限用、标签和广告、制造卫生以及制造商、进口商和经销商责任。制度高度参照欧盟化妆品法规,要求产品在正常和可合理预见使用条件下安全,并通常建立安全评估及产品信息档案;对小规模手工本地销售存在有限例外,但儿童、眼周和黏膜产品等不当然适用。法规附件及动态引用会随欧盟成分规则更新。瑞…
  • 欧盟 欧盟(EU) 发布:2013-07-11 实施:2013-07-11 EU No 655/2013 👁 阅读 294
    宣称 证据 真实性 公平性 知情选择
    规定化妆品标签、市场投放和广告中明示或暗示宣称的共同判断标准,包括合法合规、真实性、证据支持、诚实、公平和帮助消费者作出知情选择。责任人须确保宣称措辞与产品信息档案中的功效证据一致,不得把遵守最低法定要求包装为产品优势,不得暗示产品已获欧盟主管机关批准,也不得通过贬低合法成分或竞品制造误导。该法规与…
  • The Cosmetic Products Enforcement Regulations 2013 The Cosmetic Products Enforcement Regulations 2013
    欧洲 现行有效(经脱欧法规修订) 实施法规
    英国 英国(GB/NI需区分) 发布:2013-06-17 实施:2013-07-11 S.I. 2013 No. 1478 👁 阅读 219
    执法 责任人 SCPN 处罚 市场监管
    为英国化妆品制度提供执法、违法行为、主管机关权限和处罚框架。脱欧后,大不列颠地区继续以经英国修订的 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 为核心,责任人通常需具有英国地址,通过英国 SCPN 服务完成产品通知,并履行安全评估、PIF、GMP、成分、标签和严重不良反应报告义务。北爱…
  • 欧洲 现行有效(经修订) 核心法规
    欧盟 欧盟(EU) 发布:2009-12-22 实施:2013-07-11 EC No 1223/2009 👁 阅读 292
    责任人 安全评估 CPNP PIF 成分限制
    确立欧盟化妆品统一准入框架,适用于在欧盟市场提供的化妆品,并围绕责任人、产品安全报告、产品信息档案、生产质量管理、上市前通知、纳米材料、动物试验、成分禁限用、标签和不良反应报告建立全链条义务。产品通常不实行上市前审批,但责任人必须确保合规并通过 CPNP 完成通知。法规附件持续更新禁用物质、限用物质…
共 39 条法规,当前第 2 / 2 页
常见问题
本汇编收录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化妆品法律法规,涵盖欧洲(EU)、亚太(ASEAN)、北美(US FDA)、拉丁美洲(MERCOSUR)、中东(GSO)、非洲、欧亚(EAEU)等区域,包括基础法、核心法规、实施法规、技术法规、标准等各层级法律文件。
所有法规数据均来源于各国政府、监管机关或政府间组织的官方数据库、官方公报或官方标准目录,每条记录均标注了官方来源域名和链接,并定期进行核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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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条法规均提供中文工作摘要(300-500字),涵盖法规核心内容和适用范围。法规名称以官方英文名为准,同时提供本地语言法定名称。中文摘要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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